国家层面首次!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企业必看
企业如何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这里有份划了“重点”的指南。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合规风险重点包括,反垄断法规制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未经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告诉南都记者,这是一部倡导性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但提出的反垄断风险合规指引及路径,对企业来说很有必要。
鼓励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
今年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市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会上透露将尽快出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南,以指导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1月28日,《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三十条,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也就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征求意见稿说明,制定该指南的目的在于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
“这仅仅是倡导性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刘继峰告诉南都记者,反垄断法实施才十一年,经营者对于政策及法律文本,如何提前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可能不是特别理解。除了政府发布的执法案例外,也很少有其他宣传方式。因此通过发布指南的方式普法,告知化解合规风险的方法及路径,具有一定意义。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合规管理制度章节中,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法律合规制度,或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征求意见稿称,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具有足够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开展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经营行为、妥善应对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等七项职责。
经营者合规风险的重点应聚焦在《反垄断法》规制的三种垄断行为,即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经申报经营者集中。
主动报告反垄断有关情况 可被宽大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的合规风险重点还包括承诺消除垄断行为后果,以及配合调查义务等。据南都记者了解,《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南都反垄断课题组此前曾统计过452份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在不少案件中,监管部门对一些有立功表现的违法经营者采取宽大处理的措施。
比如在天津反垄断执法部门2018年查处的天津港口岸堆场垄断案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当事公司被免除行政罚款,第二个报告者也被减轻了罚款。
而拒绝或阻碍反垄断调查的情况也存在。截至目前,官方至少披露两起拒绝配合调查的案例,具体表现为未履行提供相关材料的法律义务,或阻扰执法人员办案,有公司将执法人员已收集的U盘扔出门外,最终被罚款12万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里的合规重点里特别提到了境外风险提示。第十八条指出,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垄断专业委员会主任潘志成对南都记者表示,国内企业在海外面临反垄断诉讼的案例事实上也不少。比如几年前,中国有维他命C制造商因价格垄断协议遭遇来自美国的反垄断起诉。而近期,加州联邦陪审团在一起诉讼中,认定宁波一家望远镜厂商构成垄断需赔偿竞争对手1680万美元。
“因此在企业有出口业务的情况下,应当充分了解当地的反垄断合规要求,在有相应诉讼发生的情况下,寻找到合适的诉讼策略,化解风险。”潘志成说。
国家层面首次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南都记者采访多位反垄断专家了解到,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尽管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曾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市场交易环节的反垄断合规,但并未作具体规定。
上述指引的第13条指出,中央企业应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不过南都记者查阅发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仍以框架性的规定居多,尚不够细化。律师邱宝昌认为,监管部门制定出台指南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促进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避免企业发生垄断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但征稿意见稿在实际中,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偏少,对经营者实际指导的作用不强。
潘志成则认为南都记者,通过国家层面立法或作出指引,的确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但对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提出一些基本要求,仍具有意义。
“具体到反垄断合规体系的建设,企业应结合自身的架构和业务环节,做个性化的设计。”他说。
南都记者了解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仍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反馈,时间截止2019年12月12日。
地方曾出竞争合规指引,为互联网企业提示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地方层面,已有个别省市推出了类似的指引。今年8月,浙江市场监管局发布《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强化竞争政策实施。
南都记者对比发现,相比国家层面的指南,地方结合省内经营者情况而制定的指引较为细化,比如专门针对反垄断风险高发的互联网企业、公用企业、与行政垄断的企业作了风险提示。
其中第15条提及,互联网行业具有平台竞争、跨界竞争、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锁定效应等特点,互联网企业实施行为的竞争效应分析以及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已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为此,互联网企业应高度重视潜在的反垄断风险。
同时《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对三种垄断行为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也作了明确规定。以垄断协议为例,合规指引提到,当竞争者有意讨论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等与竞争有关的敏感信息时,企业及其员工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确拒绝或者离开,及时向企业竞争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等横向垄断协议。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见习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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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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