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登记为股东,应当如何维权?
作者:袁希达律师
在当今征信体系日趋完善、各种不良信用记录会造成种种限制的环境下,身份证原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身份证不慎遗失、出借给他人或者交给不靠谱的人保管,都可能引来诸多麻烦,莫名“喜当股东”便是其中一项,近日团队即接受了一名受害者的委托,帮助其就因身份证遗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进行维权。我们先来看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会有哪些潜在的风险:
1.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法律风险
1.1被要求承担公司债务
虽说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以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通常只能起诉公司,但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仍有可能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公司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仅可能被公司债权人要求承担登记在其名下的出资额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要求承担登记在其他股东名下的出资额的连带赔偿责任。即,冒名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多大,被冒名登记的“股东”的赔偿责任就有多大;而当下认缴制下公司动辄千万级的注册资本,该风险足以让多数人倾家荡产!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2个人信用记录严重受损,多种权利受限
被冒名股东一旦被判决必须承担公司债务,而又无力承担的话,面临的后果之一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购房、旅游、乘坐飞机或者高铁等(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同时,冒名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被冒名股东如果想要创业,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法条链接:《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1.3刑事责任
如果被冒名股东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而冒名公司从事了犯罪行为,则被冒名股东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本团队承办的案件亦涉及类似情形:委托人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冒名公司已因涉嫌购买假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经营对象。若购买假发票数额足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则被冒名股东将面临更多麻烦。
此外,热播反贪剧《人民的名义》中,反贪局局长侯亮平被冒用身份登记为蔡成功投资设立的一家煤炭公司股东,其后成为蔡成功举报侯亮平犯贪污罪的关键线索的情节,亦提醒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人员尤其需要注意防范特定风险。
2.被冒名登记股东的法律救济
单就法律规定而言,被冒名登记股东拥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然而司法实践中,维权却并非易事。
2.1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
2.1.1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被冒名股东可依据下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2.1.2通过民事诉讼,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
被冒名股东并无设立公司、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没有签署相关的设立文件,更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可以设立公司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否定其股东身份。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五)于公司诉讼案件若干受理问题的解答》提及,经登记的公司股东以其身份被冒用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该请求虽然涉及法律事实的确认,但该事实的确认与股东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有确切证据证明经登记的公司股东系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的,且其从未具有设立公司和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股东不是公司股东,而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
2.1.3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冒名者承担侵害其姓名权的侵权责任
冒名者擅自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他人姓名,被冒名者要求其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的侵犯,排除妨碍,赔礼道歉。
2.1.4在被债权人起诉时提出抗辩
被冒名股东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时,依据下述规定对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司法实践中的维权现状
司法实践中,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维权,都颇有难度,且呈现出一定的地域特点。
2.2.1行政诉讼
根据对相关裁判文书的检索,上海地区的法院未曾作出过撤销工商登记的行政判决,相关案由的案例亦几乎没有,在上海某区法院实际立案时,立案庭答复称,行政庭此前已做过会商,不受理该类案件,当事人应当提起确权之诉。北京地区的法院曾在2015年作出几起撤销工商登记的行政判决,但自2016年后,相关案由的案例均以撤诉结案。深圳地区的法院则呈现出更开放的状态,2017年仍有直接作出撤销工商登记之行政判决的案例。
上海法院对此类行政判决如此谨慎,一方面应当是不愿意主动承担确认注册文件无效的责任,因为一旦确认错误,撤销了公司登记,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作为被冒名股东的行政救济措施,确实也存在成为某些人恶意逃避债务工具的可能性。
2.2.2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被冒名股东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仅仅证明相关公司设立文件中的签字系由他人仿冒还远远不够,因公司设立时并不需要投资人亲自到场,通常都由代理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申请文件上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故工商登记材料上非本人签字并不足以证明其身份被冒用。上海地区的法院曾作出一例原告胜诉的判决,情况亦极其特殊:被冒用者和冒用者系亲属关系,冒用者承认其冒用行为,且事发之时被冒用者仍是在校学生。
2.2.3姓名权被侵害之诉
一方面,即便法院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工商部门很可能提出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并不等同于注册文件无效,拒绝被冒名者的撤销申请,最终被冒名者仍难以达到撤销股东身份的目的。
另一方面,因无法联系到冒名公司的任何责任人,到底被何人冒用无从查找,此次本团队代理的案件即是如此,被冒名者本人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找不到任何冒名公司的人员。
其三,上海亦有案例以代理注册公司的工作人员为被告,诉其接受委托时未核实委托人身份,导致原告身份被冒用注册公司,侵害了原告姓名权。但法院认为,被告方作为公司注册的代办方在接受委托时应负的是一般审查义务,在投资人提供了身份证且委托办理事务合法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方进一步审核身份过于苛刻。被告方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即使原告身份被冒用的事实成立,被告方亦无法知晓,其不构成姓名权侵权责任。
2.2.4被债权人起诉时提出抗辩
被债权人起诉时方提出抗辩的,可能让法官质疑被冒名者未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进而怀疑其陈述的真实性;同时,法院也可能判决被冒名者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被冒名者向冒名者追偿。
3.应对和思考
3.1保管好证件,如有遗失,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身份证原件不能随意出借,如不得已需交由其他人保管,应当确保其值得信任;一旦不慎遗失,应当及时补办并保留相关凭证。
3.2决不在空白文档上签字
在空白文档上签字的风险很高,可能被人事后打印上需要签名者承担各种责任的条款;万一由此造成相关公司设立文件上的签字确属被冒名者所签,则被冒名者将几无胜算。
3.3关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关注如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网站,留意相关信息,如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冒用,及时处理。未及时处理的,可能需要承担及其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五)《关于公司诉讼案件若干受理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如有证据证明被冒名股东被冒用、盗用身份,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法院应当驳回被冒名股东请求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的诉请。
3.4一点思考
我们知道,银行开户需要严格核实本人身份,非本人到场无法开立银行账户,而标准相对宽松的申请额度仅为几千元的信用卡,亦需进行标准较高的身份审核手续。相反,“额度”过千万的公司却仅凭一张身份证原件即可注册,是否过于草率?建议相关权力机关考察实践中此类纠纷的特点,据此规定相应标准,譬如注册资本在某一数额之上的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代办公司应当履行相对较高的身份核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避免无辜被冒名者承担过重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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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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