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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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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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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苏州相城区的狄先生报警,称自己被网络认识的女友在虚假的基金平台上90万余元。调查发现,狄先生被骗资金都进入到了家住无锡的年近七旬石某芬的一张内。石某芬称自己的被儿子王某(化名)以五百元一套(含、U盾、附带的电话卡)的价格卖掉了。这背后牵出了一条利益线……

  除了母亲的几套加上自己的,王某共卖出了十几套。这些被境外犯罪团伙用于支付结算,流水超过一亿元。贪小便宜的王某等人也因此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参与出卖等活动的远不止王某一人,经查,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邱某某、金某某、王某、顾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贩卖本人及他人及配套U盾、手机卡(以下简称“多卡合一”),后被用于网络犯罪。

  其中,被告人邱某某从金某某、王某等人处收购后贩卖“多卡合一”约40余套,其中约25张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6930余万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贩卖本人及从王某、倪某(另案处理)处收购“多卡合一”约24套给被告人邱某某,其中16张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12785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贩卖本人、其母亲石某芬及从顾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的“多卡合一”共计20余套给被告人金某某及邱某某,其中14张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10624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万元;被告人顾某某贩卖本人及其母亲、父亲名下的“多卡合一”10余套给被告人王某,其中5张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2407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约7500元。

  2020年7月,邱某某明知本人已售出的名下内转入资金21500元后,通过本人支付宝(已绑定该张)将该资金秘密转出至其母亲账户占为己有。

  “黑”了这笔钱后,为防止被老挝“上线月,金某某、邱某某等人只能悄悄偷渡回国自首,由此牵出其他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金某某、王某、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邱某某、金某某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邱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三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22000元;被告人金某某犯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11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顾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个新的罪名,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个新的犯罪类型。网络兴起以后,借助于网络实施犯罪的非常多,如网络、盗窃、身份冒用、侵犯知识产权等等,但还有一些传统法律中无法处理的情况,这些犯罪分子并没有进入到共同犯罪的活动过程当中,对于别人怎样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具体是还是盗窃或者别的什么,他确实不知道,也没有直接参与到活动中,但种种证据表明他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那些人在犯罪。比如出售的就可能为洗钱、地下的钱庄非法经营、、电信赃款的转移等提供极大的便利,存在极大的潜在社会危害。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相应条款,对于明知或者可能知道贩卖出去的是被用于犯罪活动的行为,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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