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案件关乎民心 善意执行尽显温情
民生连着民心,民生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休戚相关,更关乎社会稳定。近年来,重庆法院统筹资源做好联动机制,妥善完结了一件件民生案件执行工作,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几起涉及民生案件的执行案例,以期通过这些案件的解决,让人民群众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感受司法的温度。
2020年6月,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高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高某及乘坐人白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秦某、高某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白某无责任。经诊断,白某为“大脑镰右侧硬膜外血肿”等症状,住院20天后好转出院。后因赔偿问题,白某将高某诉至法院。
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白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843.2元。但是判决生效后,高某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白某遂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酉阳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名下网络账户财产4961.42元。
账户冻结后,高某向承办法官反映,由于其前夫的哥哥正在服刑,三个子女无人抚养,由高某代管,该账户内的资金是政府发给三个子女的救助金。这一情况经承办法官查证属实,考虑到资金的特殊性,遂依法解除了对该笔资金的冻结措施。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酉阳法院向高某阐明了不履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拟对高某采取拘留措施。在实施拘留的过程中,高某迫于法律威严,白某也顾及邻里之情,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当场履行了6000元案款,案件执结。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因好意搭乘引发的邻里纠纷,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本案中,承办法官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没有直接对冻结的救助金采取划拨措施,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予以解除冻结,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同时,在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拟采取拘留措施的过程中,仍然没有放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邻里关系进一步恶化。
2021年3月,秦某拖欠陈某等34名工人工资共计117040元,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依然拒不履行,陈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秦某为逃避债务,与承办法官玩起了“失踪”,电话无法联系、人不知去向,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为查找秦某下落,承办法官多次与公安机关联系,查询秦某的行动轨迹。执行干警先后三次到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秦某住处进行蹲守堵截,最终将其带回石柱法院进行处置。在秦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
在秦某被拘留期间,执行法官依然没有放弃做他的工作。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及耐心劝导下,秦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找他人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后,秦某主动将所有执行款项打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庭后表示,上述案件的成功执行,充分发挥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强大功效,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提供了重要线索。在被执行人被带回法院后依然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果断对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同时,执行法官没有一拘了之,而是坚持做其工作,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为终极目标,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主动找他人进行担保,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将案款全部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得以全案执行完毕。
2018年2月,刘某与向某因感情不和,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其子向小某由向某抚养,刘某一次性支付向某子女抚养费1万元。后因向小某办理户口事宜,经彭水县公安局鉴定,向小某与向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非亲生父子关系。
2019年5月,刘某向彭水法院诉请变更向小某的抚养权。彭水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后,向某并未提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刘某于同年9月向彭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某明确表示不愿将向小某移交给刘某抚养。刘某曾表示愿意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给向某,但是向某仍然表示不愿意移交抚养权。此后,刘某长期到彭水法院缠访、闹访,要求解决其子抚养权变更事宜。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向某住所地了解相关情况,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邀请当地派出所、村组干部、被执行人近亲属及群众代表组织当事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执行和解。经过7个多小时的沟通交流,双方最终就向小某的抚养权移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一次性补偿向某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12万元,向某将向小某移交给刘某抚养,双方不再负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案件执结。
法官庭后表示,通过与当地村组干部、周边亲属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交流,让社会力量参与到案件的执行过程,有力推动了案件的顺利执结。同时,法院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解决小孩的户口及入学问题,并邀请派出所、村组干部、妇联、群众代表参与见证执行工作,成为本案成功执结的关键因素之一。该案的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效果、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行理念。
2017年,张某等人到吴某手下打工,但吴某未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张某等人多方讨薪无果后,于2019年10月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向张某等人支付劳务工资6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未支付欠薪,张某等人遂向黔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被执行人吴某因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被黔江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吴某称其刑满释放后,暂时没有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并称重庆某学院尚欠其工程款110万元未支付。承办法官依法向重庆某学院进行了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重庆某学院的未结工程款747120.28元。重庆某学院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盖章后,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前述款项打入法院账户,也未向黔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后经多次与重庆某学院负责人沟通无果后,黔江法院决定依法对重庆某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措施。在作出决定前,再次邀请重庆某学院的负责人到法院进行沟通,并明确告知,若不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将立即向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送达罚款决定书。最终,重庆某学院同意履行协助义务,并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案款打入了黔江法院账户,案件得以全部兑现。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通过承办人员在精准把握各个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巧用强制措施,以法、以理促使协助义务人履行了协助义务,既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今后处理相关类似案件有借鉴意义。
第二百三十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生案件无小事,尽管一些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并不大,但却是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把此类民生小案当作自己的大事来办,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情、温度。
民事案件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最后一个环节。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追讨劳动报酬还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追索伤害赔偿金,抑或是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在案件判决之后的执行程序中都往往面临着复杂的局面,并非轻而易举就能将判决书纸面的权利化为当事人现实的利益。
因此,人民法院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的执行中,应当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用心、用力、用情,维治的尊严和判决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增强民事诉讼参与人尊重司法判决、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营造以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为荣、转移隐匿财产为耻的社会氛围。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寻求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尽量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使人民群众在民生案件的执行中增强获得感和满意度。(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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