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十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聚焦“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狠抓案件查办,严打违法行为。近日,该局公布了十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5月26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太原市德力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给某小区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给某小区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计99台,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合法取得的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底,洪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洪洞县立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立宏棉籽油产品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立宏棉籽油”苯并[α]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货值金额9562.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洪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棉籽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晋城市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接泽州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称晋城市海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泽州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抽样,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液体石蜡3个批次与洗油1个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销售不合格液体石蜡、洗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大同市平城区惠购超市枫林逸景店销售的中粮福临门大米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大米40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但现场未提供出2种大米的相关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后,中粮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未生产过2021年11月2日该批次日期大米,该批次大米是当事人从大同市平城区锦绣粮缘粮油店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副井提升机房1台在用电动单梁起重机未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太原市葆香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葆香原果仁月饼,配料表中标注有“蜂蜜”,而原料库内没有蜂蜜,也没有蜂蜜的购进、投料记录;投料记录中标有“碳铵(碳酸氢铵)”投料量,而配料表中未标注“碳酸氢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果仁月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祁县市场监管局接公安机关通报,称某派出所民警查获一辆载有32桶计0.8吨无标识冰乙酸的面包车,正在运往山西乔家精酿食品有限公司途中。祁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山西乔家精酿食品有限公司从2022年1月份起,使用自来水、少量食醋、食盐以及冰乙酸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食醋,截至案发已使用上述无标识冰乙酸10吨,生产食醋约320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2021年12月底,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龙西街香业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也承认其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9.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新潮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8台加油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且当事人使用的3#、5#、7#加油机流量计没有铅封。经阳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对没有铅封的3台加油机的流量计进行检定,该加油机流量计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3日,朔州市怀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仁市第一中学云东校区食堂使用的粉条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食品经营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怀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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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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