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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邱某某、金某某、王某、顾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贩卖本人及他人及配套U盾、手机卡(以下简称“多卡合一”),后被用于网络犯罪。
其中,被告人邱某某从金某某、王某等人处收购后贩卖“多卡合一”约40余套,其中约25张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1.69亿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贩卖本人及从王某等收购“多卡合一”约24套给被告人邱某某,其中16张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1.28亿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贩卖本人、其母亲石某芬及从顾某某收购的“多卡合一”共计20余套给被告人金某某及邱某某,其中14张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1.06亿余元,非法获利约1万元;被告人顾某某贩卖本人及其母亲、父亲名下的“多卡合一”10余套给被告人王某,其中5张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2407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约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金某某、王某、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被告人邱某某还犯盗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金某某还犯偷越国(边境)罪。
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偷越国(边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22000元;被告人金某某、王某、顾某某也被判处了相应刑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个新的罪名,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个新的犯罪类型。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借助于网络实施的犯罪非常多,如网络、盗窃、身份冒用、侵犯知识产权等等。尤其是当前电信网络犯罪处于高发期,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需上下游全链条打击,因此,公安机关开展了“断卡”行动。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给下游犯罪用作转账,该行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刑事打击。
2021年5月,区法院陆续受理了被执行人为苏州某针织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18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件,涉案总标的近300万元。
案件受理后,区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查封了其名下厂房一栋、缝纫机等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若干。后迅速组织执行干警对涉案厂房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公司虽已停止经营,但其财产价值足可覆盖区法院正在执行案件的全部标的。
后被执行人致电法院请求暂缓处置其厂房,给予一定的期限,并承诺其在期限内自行变卖后履行全部义务。法院经研判后决定采纳被执行人的请求,先行处置其缝纫机、布料等动产,以维护工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的前提下自行变卖,由买受人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至区法院。经过快速询价、送达并消除被执行人异议后,6月23日起,法院陆续将扣押的动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公示拍卖。后上述机器设备部分成交。7月22日,被执行人到庭主动要求履行剩余的全部义务,并将全部款项近300万元付至法院账户。法院立即撤销了未成交财产的拍卖,并优先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款54.5万余元发放到18名工人手中,后另外3起案件也全部执行完毕。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涉工人工资执行案件关涉工人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一直以来,区法院高度重视工人工资案件执行工作,始终坚持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放”的原则,畅通执行绿色通道,守好基本民生底线。
区法院在处理此系列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刚柔并济原则,既充分考虑了工人们的核心诉求,以最快速度完成财产查控及处置的全流程节点,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到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履职和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
年仅7岁的李某在某舞蹈培训机构学习中国舞一年有余,2019年某日在舞蹈培训机构进行下腰训练,一同在教室内参加培训的有10名学员,分成“二、四、四”三排,教室有2名舞蹈老师,原告在进行下腰训练时,一名老师在最前排观察和发口令,另一名老师在与原告同排的一名学员身旁进行指导,李某下腰完成并保持一段时间后,在手臂已经离地,欲挺身起来时,突然仰面倒地。后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脊髓损伤(T2-T6水平胸髓、脊髓圆锥)。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李某要求舞蹈培训机构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舞蹈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主要为舞蹈培训、乐器培训、书画培训、声乐培训,其在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等同于教育机构责任,且作为一家专业的舞蹈培训机构,其聘请的老师均为舞蹈学院毕业且有相应舞蹈培训资质,故其应当知晓“中国舞”培训过程具有一定危险性,尤其是下腰、劈叉等动作,在进行类似危险动作训练时,应当给予更多的支持、支撑并尽到更为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舞蹈培训机构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对李某的损害存在相当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练习舞蹈尤其是类似下腰等具有一定难度的动作时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李某父母在安排孩子参加舞蹈培训时,对孩子自身生长发育阶段、承受力等实际情况未能充分考虑,缺乏对未成年人参加舞蹈培训危险性的认知,对李某在舞蹈培训过程中导致的上述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本院酌情扣减被告20%的民事赔偿责任。
随着孩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需求越来越高,很多孩子都会参加各种培训,但是市面上的培训机构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家长首先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培训机构。其次,对于学习舞蹈等特殊情况,尤其是有可能会涉及下腰、劈叉等危险动作时,培训机构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行“一对一”辅导,确保孩子的安全。家长也应当提醒机构及老师,做好监督与沟通,确保孩子在学习新本领的同时保证健康、安全。
苏州市相城区某商业广场为一栋整体商铺,产权每层单独登记,其中底层商铺设有与楼梯连接进入安全出口的人行通道,上述商铺之前均为黄某持有。2020年,黄某将底层商铺转让给李某并交付使用。后李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了上述人行通道,并且没有另行开通其他人行通道连接安全出口。后黄某诉至本院要求李某恢复原有安全通道或新开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通道。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东侧楼梯间位于建筑内部,楼梯间内无直达室外的出入口,导致使用东侧楼梯间直达室外需自底层商铺穿行,且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建筑本身设计建造原因导致。受客观情况限制,与底层商铺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其不动产时,特别是需要自东侧楼梯间进出室外的时候,必然需要利用底层商铺房屋权利人所有或使用的相应专有面积。底层商铺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留出能够正常使其出入的通道,不得对楼梯间出入口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而且,封堵东侧楼梯间直达室外的出口,必然导致该建筑体仅能从另一侧楼梯间出入室外,该建筑体内商铺众多,一旦发生险情,后果将不堪设想。李某应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证黄某等其他相邻权利人的合理通行权。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相邻权人用水、排水的,其他建造、修缮建筑物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尤其是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切莫侵犯到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同时,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
王某于2020年1月2日入职某健康管理公司处,担任翻译一职。当日17时32分许,王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后王某向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理赔,但因该健康管理公司为王某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为2020年1月2日21时许,晚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故该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仅赔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0年12月1日,王某与某健康管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伤残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被告为原告办理参保手续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故原告无法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付。被告方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的该损失承担赔付责任,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以维护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区法院提醒,并非只要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便可确保万无一失,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一时间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以避免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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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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