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法微调研】基层法院涉民生民事案件审判问题研究
民生案件是指关系到群众生活生计的案件,包括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在人民法院,民生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各个领域。其中,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是民事审判领域。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民生问题也以各种纷繁复杂的形式展现出来,问题数量和复杂程度呈几何级增长,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需要从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创新和理论实务创新等多角度去应对和化解。民生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民生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通过司法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仅以沛县法院为考察样本,重点对近5年以来民间借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农村土地承包、商品房预售合同、物业管理、保险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几类涉民生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用民事审判视角来审视沛县法院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探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以期更好的加强和完善民生司法建设。
2015至2019年,沛县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0853件、建设施工合同纠纷1004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2031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31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06件、物业管理纠纷1238件、保险合同纠纷386件、劳务合同纠纷1262件,劳动争议纠纷1111件、拆迁安置合同纠纷68件。
通过对5年来沛县法院民商事案件及重点民生案件的统计分析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在涉民生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如下特点:
1、涉民生案件范围广、类型多、所占比例较大。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涉民生民事案件涵盖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公共管理等多个领域,在司法领域中,既涉及与百姓自身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传统民事案由,又涉及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合同纠纷等商事领域案由,还涉及交通、物业、拆迁安置等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由,看似简单的一起民生案件,却可能涉及债权、财产权、物权、人格权等多项权力内容。
2、涉民生案件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利益驱动性不断增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交织,价值观碰撞激烈,矛盾纠纷多发。新增涉民生案件较传统案件相比,矛盾十分尖锐,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多层次、多线条、人为隐蔽的法律关系。在很多涉民生民事案件中,利益驱动成为案件不可调和的区域。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财富不断增加,案件涉及标的额也有所上升。且随着一审案件管辖标的提高(标的额一亿元以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涉及金钱利益更多,案件当事人争议更大,矛盾更难和平化解。这不仅从客观上激化了矛盾,增加了人为的阻碍因素,也对法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涉民生案件呈现群体性、潜在性、突发性的特点,牵一发而动全局。传统涉民生案件中,个体利益诉求居多,而当前涉民生案件中,既有出于个人利益关系引发的纠纷,也有群体利益所求。且群体诉求之间联系紧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组织性和隐蔽性。很多案件在刚进入诉讼程序时,很难发现其潜在的群体诉求,因其初期仅表现为一个或几个个别案件,但其身后是很多利益相同者在持诉观望,一旦案件处理结果符合期望,众多案件即蜂拥而至;而若处理不当时,则极可能引发群体矛盾,形成群体性信访。重点民生案件中,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拆迁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都存在这种具有群体性、潜在性、爆发型特点的类型案件。以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该类型案件集体诉讼较多,业主作为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基于相同的地位和利益诉求容易形结成“联盟”,从而产生群体性效应,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4、涉民生案件存在处理难、易激化、扩散快的特点。由于部分当事人对利益的诉求过高,甚至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衡不满,导致涉民生案件在处理上难度很大,且部分当事人出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先入为主怀着挑剔或者对抗的态度进行诉讼,使案件的审理十分困难,当事人的心态不稳定,很容易激化矛盾。
5、涉民生案件中的新矛盾、新情况、新问题多发,对法官的应对能力提出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涉民生案件的内容和类型也在发生变化。从以前的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类型,发展到现在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合同、保险合同、物业合同纠纷等,类型逐渐增多,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6、涉民生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不平衡,极易引发信访。新类型涉民生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弱势群体,如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物业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包括传统案件中的农民工讨薪案件都是如此。由于地位、年龄、文化程度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在收集证据、回避诉讼风险、运用证据规则、理解适用法律、选择救济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的能力欠缺和不足,导致审理案件时诉讼对抗的不均衡。对这些弱势群体缺乏保护和疏导,就会导致诚信缺失,也易引发信访案件。
1、受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比重大。该类案件的特点是:所涉群体广泛,涵盖了教师、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公务员等社会各个阶层,催生出各种投资担保公司,一些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借贷业务;日趋高利贷化,隐性利率大量存在,既对法院认定事实造成阻碍,又激化了双方矛盾;民刑交叉案件增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随着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推进,以及加强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的打击,该类案件数量虽未再大量激增,但仍不可放松警惕。
2、受城市化建设、棚户区改造,及农村小产权房建设影响,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尚在存量处理。2015年之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由铁路法院审理,沛县法院对该类案件审理数量不再增加,但对于2015年之前的案件仍在进行存量消化,可以预见,之后几年,该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存量会越来越少。但该类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多,当事人诉求逐渐从维护生存利益向追逐经济利益过渡,个体诉求与群体利益时常发生碰撞,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3、汽车保有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高位运行,且恶性事故多发。与经济同步发展的是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沛县作为四省交界之处,境内高速公路众多,国道、省道交错,发达的交通给人们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往往是特大交通事故的频发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诉讼主体多,法律文书送达难;法律关系多样,责任主体确定难;案件审理周期增长,受害人及时维权难;案件调解率趋于下降,和平化解难;事故成因复杂多样,责任认定难。如有的事故集连环出借或转让、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事后逃逸等多种因素于一体,更有一些多车连环相撞导致的特大交通事故中,各车情况不一,使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再加上涉案车辆投保情况不一,案件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赔偿责任认定繁琐。
4、物业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依存关系愈发紧密,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便利生活服务的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和标准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亦面临着产业升级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从类型上看,物业纠纷类型从单一化的物业费纠纷向涵盖物业服务、业主知情权、业主共有权等多元化类型发展,而单一的追索物业费纠纷也由单一抗辩理由向多种抗辩理由演变;从当事人诉求上看,单一的物业费收取逐渐扩展至影响居住环境的各个方面,如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对公共区域部分的改动恢复原状、业主因财产被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损失、业主因公共管理部位造成家中财物受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小区图纸等物业管理资料等。该类纠纷涉案标的额一般不大,但案件处理难度不小,往往群体效应与连锁反应大,司法资源过度消费。特别是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因素影响,一些房产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使得纠纷复杂化。物业服务关乎业主安居的基本生活问题,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合法经营行为和权益亦要受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必须找准服务保障民生与支持企业合法经营的平衡点。
5、保险合同纠纷类型日趋多样化。随着近年来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电话投保、网络投保、保险卡投保等投保、承保形式日益多样,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发现保险行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险合同条款语言晦涩难懂,内容复杂;免责条款安排较为分散,不能使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全面了解;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不全面,尤其在一些保险专业术语的释义上,多数是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声明已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的方式证明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但多数时候保险公司不会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投保人也较少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缔约时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利益,保险公司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设定仅注重其公司精算利益,而忽视投保人实际需求,合同条款附件太多,在保险免赔率、保险免赔额以及比例赔付的适用方面会存在计算陷阱,很大程度上直接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亦存在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6、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且调处难度日益增加。受宏观经济变化影响,经济发展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集约型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由于部分企业无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发放劳动者报酬,导致群体性劳动争议频发。另外,部分企业过分追求企业利益,劳动者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情况多发,加上少数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数量持续走高。劳动争议的类型呈现多样化,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的营销人员、保安、甚至高管人员因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而发生劳动争议。实践中,劳务派遣制度在缓解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企业用工紧缺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劳务派遣纠纷却遭遇了法律空白,是否可以通过同工同酬的概念界定对该类案件作出软处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因原有的企业改制、用工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引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转型期特点明显,新旧问题交织并存,矛盾日益复杂化。根据沛县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情况看,因涉及到煤炭产能压降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7、县域基础设施投资持续走高,导致建设工程案件不断增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收案数逐年递增,且涉及标的大。该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并不是单纯的施工合同,经常涉及到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性质多样化,多种合同样式导致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不同,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各有不同。同时,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到专业知识要求,如工程造价等,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无形中也增长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且该类案件涉及标的额大,往往很难调解解决,一般都是以判决结案。但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也常常会由于利益的损失而上诉或者申请执行,服判息诉率较低。随着该类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会使得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历年来,沛县法院一直十分重视涉民生案件的审理工作,也妥善处理了大量矛盾突出的涉群体性民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审理涉民生案件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
1、涉民生民事案件的审理通道仍有不畅之处。群众感到打官司难,既难在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欠缺,也难在传统的厌诉心理上。在立案、审理环节,个别法官对百姓诉求没能真正做到详细了解,法律释明不到位,主动沟通回应不积极,导致部分涉民生案件“瞻前顾后”,甚至产生抵触心理,为案件审理埋下隐患。
2、对被告较多的涉民生案件,因当事人躲避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应诉材料的送达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进行的第一个程序,这一程序能否顺利完成直接关系到后面的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制作等一系列程序能否正常进行。审判实务中,随着辖区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躲避送达越来越多的成为了部分案件当事人拖延诉讼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而对被告较多的涉民生案件中,只有对所有被告均完成送达才可安排下一步工作,因部分当事人躲避送达而导致保障民生的司法效率大大降低的情况时有发生。
3、对涉民生民事案件的研究不够深入。部分办案法官还存在着机械审判,就案办案的情形,对于有信访苗头和可能引发群体性隐患的案件缺乏应有的敏感性,难以有效合理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仍然存在。
4、涉民生事案件的审理质效需进一步提高。从近年来沛县法院涉民生案件的上诉率和更审改判率来看,民生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质量、效率还有待提高。民生案件的敏感度高,必须认真审理,审慎下判,但由于司法资源的紧张和能力的不足,部分法官对涉民生案件的质量要求还停留在一般案件层面,对涉民生案件的效率要求还停留在法律审限规定幅度内,这与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效率问题,很多群众宁肯信访也不走诉讼程序的一条重要理由就是诉讼途径的效率太低,耗时太久。
民生矛盾引发的诉讼案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从机制到制度,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全方位的系统的完善和强化。
1、进一步强化基层法院司法服务意识,提高司法为民能力。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着力提升处理涉民生案件的工作能力,提高法官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不满情绪、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的能力,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有效救济作为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进一步畅通社情沟通联络渠道,强化监督。着力加强基层法院与代表、特邀监督员的定期联络沟通工作机制,争取对人民法院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支持。在现有的增加人民陪审员、邀请代表参与法院工作的基础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做到司法举措惠民,诉讼活动便民,工作作风亲民,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服务民生、赢得民心,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进一步建立健全涉民生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生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作为审理民生案件的首选方法,尽最大努力通过调解方式进行解决。进一步强化民生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民生案件原则上在立案前均先经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民生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公安、卫生、环保、人事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消协的联系与沟通,发挥相关部门在诉调对接工作上的积极性和职能作用,提高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效;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努力提升人民调解的工作质效;认真做好小额诉讼工作。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从事小额诉讼工作,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在立案阶段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给当事人以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4、进一步建立健全民生权益服务保障机制,保护弱势群体。其中最主要的是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特困户、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采取诉讼费减、缓、免措施。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对接机制,切实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面对日益增长的各类涉民生案件,沛县法院将切实履行审判职责,牢固树立正确的裁判理念,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机制,紧紧围绕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办理各类涉民生案件。
1、依法调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融资环境。一是依法保护合法借贷行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确认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审理案件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规范运转,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二是依法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交易安全。对审理中发现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和犯罪线索,或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移送案件或犯罪线索,对发现涉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三是依法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对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的借贷案件,不仅审查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当事人相互恶意串通或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的虚假诉讼;四是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防范套路贷等虚假、涉黑涉恶案件。
2、依法高效妥善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合理的司法救济。一是依法认定赔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大量农村居民涌入城市打工、生活、居住,不可避免的产生各种纠纷,交通事故正是其中之一,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以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赔偿相关损失,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沛县法院坚持“标准上从宽、证据上从严”,突破户籍限制,综合考虑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性质、报酬获取地及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在审核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与保险公司构建联动化解平台。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与各保险公司、保险协会等召开协调会、座谈会、业务研讨会等形式,主动构建联动化解平台。
3、坚持适用法律与贯彻政策并重,依法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合理运用调解与判决方式处理纠纷。涉农纠纷当事人常常沾亲带故或为邻里乡亲,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对平衡相关主体利益,稳定农村生产关系起着积极作用;同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非法用地、严重损害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违法行为,则切实发挥民事审判的社会引导作用,依法进行判决;坚持尊重村民自治与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重。对于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坚持尊重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传统习俗)与有限合法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既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综合考量决议的目的及其与当地具体情况的契合程度等,不轻易否定其效力,又充分考虑法律设置议定程序的意义,对违法落后的乡规民约或传统习俗,如抛荒的土地应当收回、外嫁女不享有承包权等观念不予支持。
4、兼顾业主安居与物业服务企业良性发展两大目标,依法妥善处理物业纠纷。一是建立恶意拖欠物业费案件的快速审判机制。对符合规定的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一审终审;对物业纠纷的上诉案件,依法快速审理。二是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对于群体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必到实地调查了解纠纷成因,就地宣传法律知识,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在吸纳的基础上力争现场化解纠纷。三是依法支持物业费收缴,审慎运用自由裁量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收费不相适应、存在严重瑕疵时,本着维系物业服务企业运转、促进服务质量提升,同时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物业服务费作相应酌减。四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护养护义务,依法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五是依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私搭乱建等行为诉请相关业主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维护业主居住环境的安全、整洁。
5、依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一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审慎审查格式条款,防止保险公司利用缔约时的优势地位损害保险相对人利益;通过案例指引,切实维护保险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搭建保险纠纷第三方调解平台。联合保险行业协会健全完善保险合同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调处服务,并通过司法确认等方式实现无缝衔接,为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保障。
6、积极促进和谐用工关系的构建,依法化解各类劳动争议。一是对劳动者的合法诉求,依法予以维护。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在劳动者构成工伤时,判令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二是对企业的合法利益予以依法维护。如,部分劳动者对诉讼期望值过高,请求数额超出了企业应当承担的部分,存在滥诉情况;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下不愿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而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对这些情形,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三是对企业不规范用工行为加以规制。向典型的用工不规范企业及其上级管理部门编发司法建议,引导其依法规范用工,减少直至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7、依法处理征地拆迁纠纷,在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拆迁行为。一是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审理征地拆迁纠纷。二是针对目前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向两级政府发送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规范征补行为,减少行政争议。三是积极发送司法建议。调研发现,行政程序不规范是行政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法院主动发送司法建议,是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对规章制度、行政程序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力求避免行政执法中各种程序上的瑕疵,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四是加大释明力度,防止滥诉。引导当事人对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8、积极创新审判运行机制,切实提升涉民生案件审理效果。一是积极贯彻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试行小额诉讼程序强制适用制度,切实提升涉民生案件审判效率。二是强化“法官 法官助理 员”的审判团队建设,落实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9、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全面提升司法质效。对比较复杂的建设工程案件,要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辅助人员的作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将审判工作前移,把证据交换、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等在庭前固定,让法官将注意力集中在案件的争议点及如何更好的处理案件上来,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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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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