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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民生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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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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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法律乃系“民生法”,《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应紧密结合中国社会民生问题的发展作与时俱进的发展。《公司法》现有规定对职工权益保护以外的公益、慈善等活动缺乏关注及引导,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范围过窄,同时由于配套法律的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对公司职工的既有规定执行力度不够等造成在解决民生问题上贡献甚微。本文从民生角度界定改革开放时代背景下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范围,并对《公司法》立法的完善及实现提出若干建议。

  “福布斯中国慈善榜”、“胡润社会责任榜”、“《南方周末》企业社会责任评选”、“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匹克BV认证”“SAR8000”、“WRAP”、“AVE”等简直窜红了2009年的中国,方兴未艾的全球范围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风风火火登陆造势,企业社会责任唱响了全中国,传遍了大江南北。然而,乍时的风光难以掩盖“墙上芦苇根底浅”的虚荣: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社会企业责任发展指数报告2009》以翔实的调查数据及严密的统计分析揭开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遮羞布”中国100强系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为20.2分,处于“起步者”初期阶段,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在华外资企业100强整体处在“旁观者”阶段。就创造社会财富60%、就业人数达1.5个亿、年增社会就业人员80%的民营企业而言,[1]其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今“国进民退”的趋势下,其一直以“希望工程+光彩事业+慈善活动”的中国式企业责任运动充分显示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重要且不可轻视的地位。今年3月4日,中央总在参加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表示了对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心,[2]就充分证实了中国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然而,2007年全国工商联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反映:中国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还需要社会的普遍理解,民企本身及社会各界的认识参差不齐、甚至大相径庭。[3]在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学人的视野里,观察民企社会责任就摆脱不了法律的视角。依笔者看来,在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度、在抛弃阶级斗争为纲的发展时代,法律的本质更多地体现了关系社会民生的因素,当代法实乃“民生法”。立足于此,本文略从民生角度,结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谈点粗浅认识,我想,或者对推动民企与社会各界形成共识会有些小意义。

  在诸多学者眼里,社会责任是种内外分明、轻重有别的“层次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挪威海德鲁公司也很流行产品质量与交货、工人安全健康及权力、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和尊重地方文化与生产可持续发展性的“四个圈”的著名故事。[4]但笔者认为,民企社会责任不应碰撞比如“”等构成的高压线。谷歌缘何退出中国,让依赖其强大搜索引擎的亿万用户黯然失意,就与其必须遵守法国不准发布“儿童”的图片以及麦当劳被印度禁止销售牛肉汉堡包是同一个道理。任何企业、公司都必须以坚持社会公序良俗法则的姿态承担最基本底线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凭借打财富牌与强大的国家权力及政府相抗衡,其势必一败千里。在既定的宪政法制下生存、发展,遵纪守法,或是民企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

  时下,在众多镁光灯的簇拥下,中国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地以“社会公益活动”、“慈善捐款活动”的面目供世人认知。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中,“要捐就捐一个亿、要喝就喝王老吉”的号称“中国饮料第一罐”的多加宝集团,一下子感动全中国掀起了当年抗震赈灾的热潮;在美国,股神巴菲特一下子将个人财产的85%共370美元捐给盖次基金会,更是家喻户晓的佳话。但在某些学者的理论当中,比如在以“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The social responsilbilty of business is profits)名言闻名于世的美国自由经济学家Milton Frideman的眼中,以及“来来往往皆为利”的市井民众眼皮底下,此乃近乎郭靖大侠式的“傻冒”。但冷静估计,承担社会责任,说得通俗点,也得要有钱才行。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7年发布的《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与评价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就表明,“企业经营困难”占“导致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的54.4%,近七成的被调查企业家认为社会责任增加了企业发展的成本。一言蔽之,稍不留神,慈善捐款等社会公益活动就成为民营企业所承担的不能承受之重。相比之下,抱持“即使破产,也要坚持将汕头大学办下去”的香港著名爱国人士李嘉诚先生,在听闻海外侨界翘楚庄世平先生“办大学可能会是个无底洞”的醒言下,谨慎地说先捐3000万,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智、真实而不是跟风式做秀,我想也值得当今民营企业家们惊醒与学习。从民法分类上看,企业法人与公益法人一直是理论上泾渭分明的两组概念,在计划经济年代,国企具有更多“公益法人”的色彩,办企业之外,办学校、办医院、办商场,一直既当爹又当妈。在市场经济已有一定发展的今天,要求民企涂抹此种色彩不仅是对法人传统分类理论的违背,也必将扼杀广大民企的生机与活力。故,在理解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上,我们有必要在过重的公益压力中将中国民营企业及时解放出来,还其作为企业法人的本来面目,不然,在这家唱罢那家上场的民营企业生死发展史上,其社会责任的实现最终不过是一句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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