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通报涉民生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通讯员蔡蕾)4月18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情况。发布会上,公布了涉民生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12月底,省法院开始启动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截至3月31日,全省法院执结涉民生案件7077件,执行到位金额3.96亿余元。其中,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875件,解决农民工工资2.6亿余元,惠及4500余人,赢得社会各界好评和点赞。
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源俊介绍,涉民生类案件主要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9类案件。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大、执行到位率不高,易引发涉执信访情况。
为促进案件执行,各级法院开通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机制,对涉民生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查控、优先处置,针对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法院主动采取送当事人回家、送案款上门等便民措施,让困难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江夏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于2017年3月交房。业主在交清全部购房款后,所购楼盘迟至当年10月才交付。众业主以开发商违约,合法权益受损为由,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0.5%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以房价上涨、天气下雨等理由拒绝赔付。
2018年4月,武汉仲裁委员会先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该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2018年8月众业主于分两批集中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武汉中院执行局即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且可足额清偿债务,遂迅速作出裁定冻结其账户1000万元,并反复释法明理,说服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将830余万元案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2018年9月14日,武汉中院召开执行案款集中发还发布会,现场发还(网汇)案款共计830余万元,507件案件在立案10余天后即全部执行完毕。
2000年9月,老河口市黑虎山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处)与廖某、谢某(系夫妻关系)签订黑虎山水库水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底。承包期间,廖某违规使用化肥养殖鱼类,污染了黑虎山水库水源,对周边4万余名村民饮水安全构成威胁。合同到期后,水库管理处决定与其解除合同。因廖某拒不腾退水库,水库管理处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法院判令廖某腾退黑虎山水库,并将黑虎山水库返还给水库管理处。
由于廖某一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对其处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他依旧拒不腾退。2018年9月18日上午,老河口法院与老河口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在黑虎山水库开展强制腾退工作。执行干警将被廖某的相关物品从房间中腾退,并做好清点记录,随后将房间钥匙收回并交付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公证员在交接手续上签字公证。
武汉大东门社区幼儿园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荣发小区的二楼,面积将近四百平米,这所幼儿园已经开办12年,接受的大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
该幼儿园办学初期租用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房屋,双方约定每月的租金是3000元,两年一签合同。2014年11月3日,在合同将要到期的前一个月,原省安监局向幼儿园负责人黄某发了退房通知书,黄某一直置之不理,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后,黄某既未上诉,也不肯腾退。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过程中,发现该案关涉多重民生利益,执行难度极大。一方面原省安监局要腾退房屋以筹措资金,解决划转企业32名老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一方面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承租期间非法开办一所幼儿园,吸纳了105名周边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入园。因为是违规办园,幼儿园还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听说要腾退幼儿园,几十位学生家长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阻止腾退。
生效法律文书要执行、32名老职工基本社保要解决、105名孩子生命安全和受教育权要保障。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武昌区法院执行局积极向武昌区区委、区政府、武汉市法院执行局汇报。经多方协调,历时5个多月,大小28次调解、座谈会,50余次上门走访调查,省、市、区多部门执行联动。至2017年1月11日,幼儿园105名孩子,采取自行分流和区教育部门引导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均得到妥善安置;被执行人黄某某也自愿配合法院腾退了房屋,该涉民生案件得以解决。
由于对市场的把控不够,从2013年起,合作社出现产品销售困难、资金周转不灵等问题。2014年1月,魏某以房产为抵押在银行办理100万元,但也难以为继。面对重重困难,他选择逃避到外省寻求发展。
2015年2月,鹤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了62位农民工申请,查证某合作社拖欠工资34万余元,于同年4月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某合作社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同年8月,劳动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决定。期间,又因魏某某未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银行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拍卖抵押房屋并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经价格评估,某合作社抵押房屋价值200余万元。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鹤峰县法院对该房屋采取司法拍卖,三次均流拍,最后保留价仅150余万元,后又进行变卖,仍无人购买。
为促使案件顺利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往返于工商、国土等职能部门,在多方努力下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问题,使房产得以顺利变卖。为保障农民工管的合法权益,鹤峰法院裁定将变卖款项中的34万余元优先支付给62名农民工。2017年6月30日,在执行法官组织下,62位农民工一一领取到被拖欠的工资。
1996年,王某等45人进入国营太湖港农场第一建材厂工作,后因发展需要,建材厂多次变更经营管理方式,并将该企业的部分生产资料以租赁的方式交予个人经营。
2014年,因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该建材厂被予以关停,但因各种原因,该厂的职工养老保险补偿费一直未落实,王某等人多次到该厂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并支付补偿费用,但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王某等45人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该建材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荆州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建材厂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向王某等45人支付养老保险补偿的仲裁裁决,但事后建材厂却不予履行,最终王某等45人向荆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在得知建材厂已停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后,执行局立即启动疑难复杂案件应对机制,院庭领导亲自参加多次召集双方及太湖农场进行调解协商,最终达成由太湖农场管理区垫付执行款的协议。
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债台高筑,以致连职工工资都无法支付。2017年,李杰等42名职工分别向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川合公司支付42名职工工资共409275元。裁决生效后,川合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42名职工遂于2017年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掇刀法院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手段查询,均未发现川合公司有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川合公司的厂房和土地早前已抵押给本地一家银行,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为加大案件协调力度,2017年12月,荆门中院裁定将上述42件案件提级至本院执行。提级后,荆门中院相关院领导和执行干警多次接访42名职工,耐心细致做释明工作,到川合公司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现状,听取抵押权人某银行意见建议,并指导掇刀法院制定了川合公司厂房土地等抵押物的处置方案,积极促成抵押物拍卖成交。在推进抵押物拍卖的过程中,两级法院派员与农业银行进行协商,提议在拍卖价款中预留部分资金以兑现职工工资,经过反复沟通,得到了银行的理解和支持。
2018年12月,川合公司厂房土地等抵押物经掇刀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按规定支付了价款。掇刀法院从拍卖价款中扣除409275元,将该款项汇入荆门中院执行案款专户。2019年1月3日,42名职工的领款手续全部顺利办理完毕。
2013年,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料公司”)向重庆市某集团公司出售了价值284万余元的保温涂料、外墙砂壁等产品。集团公司支付货款113万元后,未再履行支付义务。涂料公司于2015年9月诉至潜江法院。该院审理后依法判令集团公司支付涂料公司货款171万余元及利息损失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集团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涂料公司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初期,潜江法院发现集团公司的大部分银行账户因该公司涉其他执行案件已被重庆市多家法院冻结,该院仅依法扣划了该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后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发现其开设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案件再次陷入僵局。综合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钢结构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执行干警推断其可能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并可能存在应收工程款,于是围绕其建筑业务开展财产调查。
执行干警在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了集团公司2016年至2018年使用情况,发现集团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某置业公司、重庆某基础设施运营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等10家单位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且所涉建筑工程款数额较大。执行干警先后5次奔赴重庆,逐一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走访调查,最终确定集团公司对上述部分单位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遂依法提取了集团公司在重庆某运营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67万余元,该案得以执行终结。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经巴东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随郑某生活,由宋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因宋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宋某长期外出务工逃避执行,既不如实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在与宋某电话联系时,宋某拒不配合调查,且拒绝向办案人员提供详细地址。2018年4月13日,巴东法院依法将宋某纳入失信名单,并决定对宋某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5月28日,郑某以宋某有能力而怠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宋某刑事责任。巴东法院立案受理后,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对宋某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巴东县公安局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6月14日,宋某在云南省福贡县落网。
经查实,宋某名下有汽车1辆,其个人银行账户在执行期间有一定数额进账,且宋某长期务工,有一定的务工收入。
7月10日,巴东法院对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该案宣判前,宋某支付全部执行款11000元,郑某表示谅解。
7月18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该案宣判前全部履行了抚养费给付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5月,应城市某某食品公司(下称食品公司)诉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胡某返还食品公司的租赁物(糖库),并一次性赔偿租赁合同到期后占用租赁物(糖库)给食品公司造成的损失。该判决生效后,胡某某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食品公司于2013年7月向应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多次向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强制搬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胡某拒不执行,仍一直非法侵占、拒绝返还食品公司的租赁物(糖库),拒绝赔偿占用租赁物(糖库)给食品公司造成的损失,且胡某在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故意撕毁相关的法律文书,威胁并辱骂法院执行人员,情节严重,被处司法拘留。由于胡某某长期抗拒执行,应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胡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胡某之女主动将存放在租赁物(糖库)内的物品搬出,将租赁物(糖库)返还食品公司。本案在审理期间,胡某某亲属又代为缴纳超期占用租赁物(糖库)的租金,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7年11月,经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5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邵某因买房资金不足向申请人黄冈某银行按揭42万元,由邵某某、李某、湖北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后由于邵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银行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由邵某承担还款义务,三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生活所困的邵某外出打工,中断联系方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年,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经网络查询,邵某无银行存款,而保证人湖北某置业公司有大额银行存款。执行法官遂立即冻结该公司存款。该公司在其账户冻结后由于工作受阻,遂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协助寻找邵某下落。通过多方联系,该公司找到邵某,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随后邵某与其丈夫阮某主动来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当被告知如果不积极还款,将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阮某说道:“在外打工信誉很重要,我们不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影响自身信用,处处受到限制,我们还年轻,不能被房子困住,因小失大,的钱,我就是把房子卖了也要还清!”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邵某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邵某卖掉按揭的房屋,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445908.71元一次性偿还给银行,银行放弃逾期利息。该案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到结案仅用时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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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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