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行业2020年六个热点现象的冷思考
2020年的特殊性,无法绕开病毒疫情。在这特殊的年份里,杭州律师有担当、有作为。在疫情最严重的时期以及复工复产的阶段,杭州律师贡献了法律人的智慧,从法治角度应对以不可抗力为特征的疫情,促进了社会经济各方面的稳定与发展,同时杭州律师行业也呈现出逆境飞扬的态势。
疫情对中小律师事务所的负面影响大于规模所;对诉讼业务的负面影响大于非诉讼业务;对上半年业务的负面影响大于下半年;对涉外律师业务的负面影响大于本地业务。这些特征既体现了疫情的总体影响,也反映出律师行业特点所导致的局部影响。
未来,病毒疫情将会长远地影响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新冠病毒,是一种利用人和人密切交往而传播的攻击性病毒。人类社会随着交通运输能力的发达,人与物资(冷链物资运输)的来往达到了一个极限与顶峰。这也让病毒钻了极大的空子。公共交通环境、无口罩交往、冷链运输、生鲜食品成为风险敞口。
2020年新冠病毒的到来,属于不可抗力,而在2021年,就不能简单地将之再称为不可抗力,它将可能完全改变我们以往的工作与生活习惯。人们需要通过摒弃身体接触、改变面对面的交流、避免多人同时进入密闭空间等方式方法预防病毒的侵入,个人的活动轨迹不再是私密信息。也许未来人们见面,不戴口罩将被视为不文明或不尊重、出示行程轨迹或健康码可能成为常规、握手和拥抱等以往的交际致意习惯需要改变、会议及聚会中的社交距离需要扩大等。
律师的工作是针对人和物展开的,因此,新冠病毒也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日常工作。首先可能改变的是集聚办公方式,疫情期间的居家办公已经体现出一定的优势,律师们也开始习惯网络会议。如果律师居家办公成为一种常态,那么律师事务所最大的成本办公房租是否会大幅降低?律所和律师、律师和律师的关系是否会发生改变?律所如何进行非实体化的管理运行?律师工作的质量将如何进行管控?这些问题可能都会成为摆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管理者面前的课题,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化管理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疫情期间,法院停止开庭、看守所禁止会见,律师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然而,借助互联网技术支持,互联网法院早已应运而生,看守所也实现了远程会见。如果律师远程会见、网上开庭可以成为常态,那么律师执业的差旅成本、时间成本是否会大幅降低?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如何进行监管规范?律师的执业权利如何进行保障维护?律师行业,只有不断提高依法严格自律的水准,才能获得司法行政、公安、检察与法院的信任,才能建立起法律共同体的互信机制,律师的工作机制才会更加流畅,律师的执业权利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行使。
新冠疫情还可能对社会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对律师工作内容造成巨大的改变。身体接触的实质性犯罪与侵权可能因此减少,网络犯罪或利用网络的侵权可能会更加频繁。有资料显示:网络案件近年来以年均近40%的速度攀升,2020年的增幅更飙升至54%;网络和网络是目前主要的网络犯罪;疫情期间出现的罪案中,有三分之一是利用网络实施。我们律师是否已经为这种法律行业的新动向与新业务类型作好准备?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是法律行业乃至全社会的一个大事件,2021年,《民法典》的实施将会成为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标志着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在律师业务中,民商事案件无论是案件的数量,还是业务的收入,都是占绝对高值,同时也是绝大多数律师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民法典》的基本规定与理论也几乎是所有律师专业领域法律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法典,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新的法律形式、新的立法思维、新的民事制度的确立,其意义远非原有九部民事法律的简单汇纂,它将影响未来我们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毫无疑问,新的法律形式、新思维、新制度将在未来若干年内快速地影响律师行业业务的发展方向。在2020年律师圈里公开的发言中,我说得最多的是“功夫废了”,我们用三十多年练就的花拳秀腿般的功夫,在《九民会议纪要》、《民法典》和《新证券法》面前,顿感陈旧落伍。
由于《民法典》与每一个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的普及会让我们整个社会民众的法律水平得到快速的提升,这倒逼律师必须有更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民众对律师业务水平的辨别能力也会大大提高,律师行业中那些滥竽充数的人,可能会原形毕露而失去市场。因此,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那些怠于学习、不思上进的律师将会在很短的时间里被淘汰,那些想躺在以往功劳薄上乐享已有市场红利的律师的美梦将会被打破。律师行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洗牌与分化,这也为年轻律师弯道超车博得市场创造了良机。年轻律师总是抱怨在律师业务竞争激烈的环境里缺少案源,找不到向上发展的机会,而现在《民法典》提供了一次极其难得的叠代、创新、超越、发展的机遇,但这种历史机遇只会给予那些有远见、肯吃苦、有责任心、有超强自我约束能力、勇于接受挑战、有敏锐眼光捕捉机遇的律师。
《民法典》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无法按民法的私力救济来确认权利与履行时,行政机关通过登记、注册的方式来确定民事权利,保障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与社会的基本秩序。行政机关的这种角色更接近于守夜人。这种社会管理思维的确定,将会改变以往政府包揽几乎所有社会经济事务的传统模式,树立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理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预见,律师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大大提升。几乎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都需要律师去协助当事人完成,建立一种更符合自身利益和法律保障的交易与社会秩序。据了解,我们有许多律师在小区业委会中担任职务,可喜的是大多数有律师任职的业委会运行得相对比较顺利,这可能是律师用专业服务于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成功的缩影。
杭州律师人数在2020年9月突破了具有标志意义的一万人,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杭州律师从80年代初的12位律师起步,经过40年的发展达到了一万人,这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是市场经济发达的一种体现,也是杭州市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的一种体现。
但是随着律师行业队伍的扩大,法律服务市场开发程度与容量并没有和律师人数同步扩大,律师行业同质化竞争现象明显,这导致了律师行业的竞争程度加剧。在杭州律师人数超万人的2020年,律师业的低价竞争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其中的关联性就显而易见了。低价竞争的争论,本质上是由律师行业收费的市场化与法律服务供大于求的原因引起的。几年前,绝大部分的律师业务收费就开始不再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律师业务收费进入了一个充分竞争的时代。这是律师行业市场化大趋势的必然结果。
从市场角度分析,律师行业的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之间,一定存在着四种情况:低质高价、低质低价、高质高价与高质低价。市场竞争的结果是,淘汰低质高价,理性地接受高质高价,因为优质优价是一种可持续的状态。但这个过程中,市场竞争会纠结在低质低价与优质低价之间。优质低价对服务的接受者极具吸引力,但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要对现有行业的服务内容与模式进行了革新后,才能通过降低成本来维持优质低价的竞争优势,否则优质在高成本的付出与低收入的夹击下将不可持续。律师服务的特点是依赖于有充分积累的个人知识与经验来创造性地服务于特定对象的特定事务,这就决定了维持律师高质量服务的成本很高,而且很难通过拷贝进行工业大生产般的规模化来降低成本。这也是律师行业对低价竞争诟病较多的原因所在。而对市场的竞争,律师事务所必须通过改善律师的工作模式、办公技术条件来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达到逐步降低成本的目标。但律师行业这种成本下降的过程是缓慢的,通常是需要多年后才能看到效果。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通过低价竞争方式可能会使某一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短期优势,但从长远而言是不可持续及且不利于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样这也会妨碍社会公众获得有价值的个性化法律服务。《反垄断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达成垄断协议)”,也就是说,律师行业想要通过达成价格同盟、惩罚低价者等方式遏制低价竞争,是《反垄断法》所不允许的。我认为,通过价格同盟、惩罚低价者等来维持律师服务价格水平是违背市场规律的。所以,律师行业能够做的是保护适度竞争环境,只要竞争是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业协会不应当过多地干预。
现在每一家律师事务所都拥有制定自身服务收费标准的权力,该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备案。我们建议,杭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起根据各律师事务所备案的收费标准,在经过汇总后每年发布一个本地区的律师收费价格分析,逐年累积,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对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公众有指引意义的透明的收费信息。我们相信,理性的服务对象不会轻易把对自己的财富、事业或生命自由至关重要的事务委托给一个收费低廉的律师去处理。作为行业协会,需要做的就是需要通过市场分析,建立一个透明的合理的价格公开机制,适时发布市场价格趋势,供社会公众及律师事务所作为参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杭州律师超万人带来的另一个现象是进入律师行业的新人质量有所下降。从近年来新执业律师实习考核的情况看,新的行业进入者在基本法律素养、对法律职业的理解、对职业道德与执业风险的认识上都较以往有所下降。这种情况下,律师行业尤其是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多地加强对律师执业能力各方面的培养力度。最近发生的个别律师在业务推广中的虚假宣传、执业过程中涉及的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行为、在法庭上不尊重法官等低级的违规行为,都与违规者对律师基本执业操守认识不足有关。我们律师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基本执业行为与执业操守内容的考核,提升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近年来,律师行业收到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数量增幅比较快,但最终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立案调查及处分的案件没有明显增多。分析这种现象后,我们发现我们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关系维护能力存在不足,在处理与当事人关系时缺乏适当的经验与技巧。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律师行业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培训不能仅仅限于专业能力,还需要加强客户关系维护能力方面的培训。
杭州在2002年开始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18年来保险公司仅为一些偶发小额的事件进行保险赔偿。当年在建立执业保险制度时,我们觉得这是一种律师行业信用价值的体现。但在2020年,律师的执业责任险突然之间变得现实起来,发生了律师事务所金额较大的执业责任赔偿事件。虽然有关责任结果还有待法院的终审裁判,但这已经是一个强烈的信号,预示着我们一直担心的律师行业的执业风险问题已经来临。随着我们律师业务的不断发展,律师行业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收钱替人说话的工作,而是一个日渐与风险责任相关联的行业了。
律师业务范围的快速扩大,经济发展也需要用律师行业的信用来背书,这导致律师的行为对经济活动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在投资、证券、破产等具有风险性的商业交易中,律师的工作结论成为当事人达成交易的基础性文件,律师的专业判断影响着当事人未来的收益与风险,律师的工作结果成为当事人规避风险的手段之一。这种情况下,律师自身的风险就越来越大了。《证券法》规定了中介机构(包括律师)要对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主要是律师)因工作过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在工作中最大的困难是,无法预见与防止客户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风险。虽然我们是法律人士,但我们并不比普通公民有更多的调查权利,也不具备更高超的识别虚假文件与虚假事实的能力。律师的工作几乎都是建立在当事人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资料的基础上,如果这个基础出现问题,那么律师的工作就会陷于风险的之中。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组织模式,是建立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我们也许能洁身自好,但却无法保证其他合伙人及同事也能够表里如一地洁身自好。在巨大的风险面前,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具备超越常人的识别风险能力与抗击风险能力!更为悲催的是,我们收的是远低于利息额的服务费,却要承担客户与交易总额相当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根本的防范措施是,提高律师队伍的风险意识与业务质量,在各个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起风险质量管控制度,合理明确我们与客户委托合同内容中有关业务风险承担的责任。我们律师不能谋求争议对象的全部利益,自然也不应当承担所服务对象的全部风险,否则,可能没有律师愿意做这样的业务,也就不可能通过法律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毫无疑问,执业风险的增加,会大幅提高律师的工作成本,而这又与市场竞争激烈的趋势相背离。
我们需要反思,未来的律师执业责任险是仍然由律师协会统一投保合适,还是由律师事务所定制个性化的执业责任险合适?因为每一家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风险控制质量、业务风险系数都是不一样,由律师协会统一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有着不合理的成分。特别是对于风险控制好、没有出险的律师事务所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各相关律师事务所提高风险意识及加强内部管理。保险费率应当与律师事务所业务类型的风险系数相匹配。
目前律师事务所做大趋势与合伙体制下的责任机制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患。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是一种需要律师对业务质量实行集体终身负责的一种责任机制。在我们现有社会中由个人知识与智慧来提供服务的行业,大都采用合伙制,而不采用有限责任制,这是由这项工作的对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要求合伙人必须承担起严格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每一位律师工作质量的责任。我们每一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都必须用一种“当上合伙人就等同于坐在火山口”的风险意识来看待每一位同事的工作质量,每接一单业务都要保持着有赔偿可能性甚至使全体合伙人倾家荡产的警惕性进行服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提高我们的业务质量和风险控制。
近年来,国内律师事务所大规模地扩张,动辄就是上百成千人,甚至上万人的规模。我们要反思,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了吗?最近有人说,“让大所倒掉的,一定是他们自己”这句话值得我们深思。律师行业快速做大获取规模效应与优势的同时,也会使得执业风险快速放大。特殊普通合伙制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律师事务所业务风险传导的控制,然覆巢之下,有谁能独善其身?最近一些法律制度的修订,也影响着我们律师执业的风险。新《证券法》修改后,大大地加重了律师的执业责任,最近相关的法院判决也改变了律师承担责任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重新审视其特定业务质量的控制体系。
可以预见,由于风险的增加,将会带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式的改变。收费与风险发生虽然并不会同步,但这也会改变目前提成制为主流的律师管理模式。同时,由于律师业务的风险性,律师将更加注重专业能力的深挖,以及对无限扩张的事务所规模所带来风险的谨慎,会促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新审视简单复制业务的扩张,而转向专注于定制化业务、创新驱动业务及复杂艰深的业务。这样的改变,可能会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引向小规模、专业化的传统老路,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接下来,我们需要透过个案认真研究律师行业的执业风险,做好防范与警示工作,有一点是肯定的,所有的防范措施必须要落实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之中。
2020年12月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的刑事判决书公布,将司法界法官与律师关系最丑陋的一面展示给了公众。这反映了司法体系在以往发展中不成熟的一面,也反映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良因素对司法体系的腐蚀现象。作为社会良知底线的司法体系,出现这样的现象是不可容忍的。律师是公检法司的法律体系中,唯一没有公权力、没有政府俸䘵,但却需要为国家社会的秩序、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承担责任的群体。律师也是法律职业体系中,与市场社会密切联系的群体,以至于我们常被指为拉人下水者。
律师的特点表明,律师是担负社会公平正义的市场生存者。律师的角色是那个拿着平衡杆走钢丝过河的人,平衡杆的一头是社会公平正义,另一头是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利益。律师如果不能拿好平衡杆,那么在过河时一定会从钢丝上落下。我们需要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工作,但却仅限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但我们却必须与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必要的隔离,“弱水三千,只可取一瓢”。作为律师,需要比法律体系内的其他群体更精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否则等待我们律师的不是当事人的赔偿诉讼,就是公权力的责任追究。
律师行业如果能自觉地明白了我们担负的社会责任,以及与当事人利益的关系,并且恰如其分地把握好利益驱动与责任使命,那么,我们才能够讲,律师行业成熟了。
分析一下,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律师会因为当事人的利益而铤而走险、知法犯法?现行《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不得从事“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这说明律师的利益是与客户争议的权益是分离的,要求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利益相隔离,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律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当事人利益上与程序上的代理人,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还担负着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任务。律师敢于铤而走险的驱动力是什么?应该是存在着某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趋同性。这种利益趋同性我想可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律师胜诉收费机制,二是律师胜诉后可能给律师带来的声誉提升。果真如此的话,我们需要反思律师目前在争议解决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胜诉收费的机制是否合理?这种胜诉收费的机制是否与律师的身份与职业责任相冲突?是否会导致律师职业精神的堕落?
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正快速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与工作模式。前面谈过的律师行业已经进入了充分竞争的时代,而要想取得竞争优势,除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知识经验积累外,还必须在技术上、模式上进行性的创新,才能保证在不影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律师服务成本,提升律师服务能力。
虽然律师行业属于对知识与信息极度依赖的行业,然而由于律师服务的提供者、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均极具个性化的特征,所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律师服务中的应用并不普遍,甚至在技术的应用上还相当的落后。近年来,我们看到一些国内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投入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将涵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业务培训、知识管理等各个方面,律师的工作质量也将主要通过信息化的数据分析来体现。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将会在工作效率、成本控制、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也许在未来,律师事务所可能只是一套虚拟的信息管理系统,而账号密码是其所属员工的“门禁钥匙”。疫情期间,律师的工作需要通过非接触与非集聚的线上方式进行,这也会推动律师事务所办公成本、差旅成本的下降。
预计在不久的未来,在信息化基础工作方面做得好的律师事务所会更具竞争优势。虽然,人工智能不会替代律师的个性化服务,但围绕律师工作的几乎各个方面都将由数字化来确立优势。
近年来,与互联网有关的律师业务推广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由于律师服务业的强大刚性需求,使得互联网企业将律师行业作为一个发展方向与目标,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为律师找案源、为当事人找律师、用电子商务的方式对律师服务进行交易与评价等。互联网搜索工具中对律师信息的商业推广已呈泛滥趋势,有些律师在搜索平台上进行夸大性的宣传,有些推广平台收集的律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这些现象已经对公众形成了误导并进而影响律师行业的形象。我们不反对律师的业务宣传,也不拒绝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业务,但必须在诚信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夸大宣传、承诺办案结果、违反律师行业禁止性规定、不符合利益冲突流程与合法委托手续等行为,行业处分及行政处罚绝不能袖手旁观。
2021年,是杭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三十周年,正是一个行业走向成熟的时间,在不断发展与积累以后,这百年未遇之变革的节点,也正是律师行业继往开来的时点。在这个时候,我们要有一种危机感,保持对时代变化的敏锐,用一种长远的视野审视发展的方向,或许这样我们才可以有明天。对于律师而言,“保守”应该不是一个贬义词,而是一种姿态与习惯。在新时代,对于律师,符合时代发展的理性思维比丰富知识的积累更重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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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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