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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范文丨膜拜!这篇人民日报热点范文剖析法!超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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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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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充分就业是安国之策。近年来,党和国家将促进充分就业作为“六稳”“六保”的重中之重,综合采取稳岗补助、社保减免等有力措施,将社会失业率控制在合理区间。但是,不少青年尤其是大学生面临就业时,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双一流’高校毕业”“研究生学历”“不招女生”“35周岁以下”“没有慢性病”……

  去年6月,25岁的梁齐(化名)参加了湖北都市中盛广告公司的设计岗位的招聘。在经过重重筛选后,她于7月1日接到上班通知。次日,公司安排梁齐体检。7天后,公司突然通知梁齐,由于她被检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公司录用规定,梁齐刚上班一天就下岗了。其后,梁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999元。江汉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湖北都市中盛广告有限公司于10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这是武汉首起反就业歧视诉讼案。

  @全国代表、民进中央委员、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邱立成:在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尤为突出,这又集中表现为对女大学生的歧视。在实践中,为数众多的用人单位仍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等歧视性招聘条件,令许多优秀女大学生就业止步于性别歧视。

  @全国政协、民进中央原、福建社会科学院院长张帆:年龄歧视现象也非常严重。不少企业用工追求“年轻化”,将招工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有的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辞退老员工。

  @《齐鲁晚报》:在此背景下,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就业歧视”写入,而且增加了“学历歧视”和“公平就业环境”等内容,让人产生很多想象和期盼。因为这或许意味着,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我国将开启新的篇章。首先,“就业歧视”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意味着今年政府工作将把反就业歧视列为重要事项之一。接下来有望出台具体治理措施。

  (1)性别歧视:在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尤为突出,这又集中表现为对女性的歧视。很多用人单位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等歧视性招聘条件,通过性别限制了女性就业。甚至有些单位虽然没有在招聘条件中明确写出只招男性,但是在实操过程中,无论女性多优秀也会被“性别是女”所淘汰。

  (2)学历歧视: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实际岗位需求,盲目设定学历限制,集中表现唯名校论,随处可见只要985、211毕业生、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学历歧视还体现在对“职业教育”抱有错误看法,认为“职业教育”是考不上大学的代名词。

  (3)户籍歧视。应聘者就业时还存在户籍歧视问题。部分用人单位明确招聘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拥有住房的毕业生,对于非本地户籍毕业生盲目抬高转入标准或者直接不招外地人员。

  (4)年龄歧视。年龄歧视现象也非常严重。不少企业用工追求“年轻化”,将招工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很多35岁以上的人群面临着再就业难的困境。社会上存在着“35岁之前是人力资源,35岁之后是人力成本”的观念,让35岁以后的人群无所适从。有的企业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辞退老员工。

  (5)体检歧视。有不少病情发展缓慢,既不会传染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慢性病被视为体检不合格范围,许多用人单位会刻板的执行体检要求,让许多满腹才华的大学生止步于身患慢性病,而无法学以致

  (1)就业者就业难。就业歧视从各个方面限制了就业者正常就业,学习好、能力强,可惜性别是女。类似如此这般,会挫伤就业者的就业信心,导致出现毕业即失业的情况。很多人无事可做,成为了“尼特族”。

  (2)用工者用工荒。标准提升,而企业本身的竞争力并没有达到一定水平,便会出现招不到人的情况,人才是企业的源头活水,没了人才企业无法正常运转。人才不稳定,企业自然不能持续长远发展。

  (3)社会不稳定因素上升。当社会上出现了大批的闲散人员,社会心态出现畸形扭曲,社会问题就会陡然上升。就业环境不好,收入没有保障,违法犯罪情况就会浮出水面。

  (1)《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1)出台专门法律——《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因其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是最切实可行和最有效的措施。目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法律。但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这需要我们积极借鉴国外在就业平等方面的一些经验,制定出权利义务明晰,操作性强的专门法律,构建健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体系。

  (2)政府率先垂范。反就业歧视,必须发挥好政府“风向标”作用。今年全国,就有代表建议取消国家公务员报考要求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政府带头废除不必要的就业门槛,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用人单位放宽招聘眼界。

  (3)加强科普宣传。包括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疾病,不盲目剥夺劳动者的就业资格。还包括宣传职业教育的专业性,人才的包容性等,通过积极案例让社会各界树立公平就业、招聘意识。

  (4)社会共担成本。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企业招聘歧视女性的问题愈发凸显,针对这一问题,单靠立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必须切实考虑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不能让企业承担所有损失。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补贴奖励、建立基金、延长男性陪产假等多种方式实现大生育观,将生育成本由社会多方共同承担,以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充分就业是安国之策。但是就业歧视问题一直在社会上存在着,成为就业者就业路上的拦路虎。今年全国上,代表委员纷纷呼吁,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以此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你怎么看?

  近年来,不少青年尤其是大学生面临就业时,往往遭遇就业歧视。今年全国上,代表委员纷纷呼吁,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而我国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这的确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若不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一方面求职者就业难,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企业也会因为找不到人而出现用工荒,社会闲杂人等不断增加,企业效益不断下降,市场活力无从谈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直线上升。这时亟需强有力的手段来破解就业歧视这一难题。

  我们可以看到,现行法律法规中其实不乏反就业歧视条款。比如,《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成为顽疾。因为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去和用人单位较真。因此,专门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法》,以专门法的高度对学历、性别、年龄、地域等就业歧视问题作出立法规定,这固然是必要的。但要想全面彻底消除就业歧视,除了立法之外,还需要关注更多方面。

  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多年来,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于是,不少企业也纷纷仿效,以至于形成“35岁现象”,很多35岁以上劳动者在二次就业时往往遇到年龄歧视。其次,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招录体检中也存在其他认知误区。再次,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企业招聘歧视女性的问题愈发凸显。由于无法预期新招女性生育情况,也不能非法限制其生育,一些企业索性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为由拒绝招录女性求职者。

  首先,政府率先垂范。反就业歧视,必须发挥好政府“风向标”作用。政府带头废除不必要的就业门槛,有望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用人单位不拘一格招贤纳士。

  其次,加强科普宣传。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疾病,不盲目剥夺劳动者的就业资格。此外,社会共担成本。针对女性就业企业成本加大问题,显然不能单靠立法来解决,必须切实考虑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通过发放补贴奖励、延长男性陪产假等多种方式,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共担,解决企业后顾之忧。

  最后,作为就业者的我们,也应该夯实本领,提升竞争力,我们深知就业歧视一定会在改变着,但也会在一定形式存在着,这就需要我们强大自我,勇立潮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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