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法研究》第三章 新闻监督权利的行使
新闻监督,既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强权侵犯的“盾牌”,更是监督公共权力、遏制权力的“利剑”。如果说立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权力是构成国家这一实体的力量源泉,那么新闻这一来自“群众喉舌”的民间性质的监督资源,实际上几乎是现代社会唯一能够与公共权力对峙和抗衡的力量泉。新闻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构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衡。
考察我国新闻监督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1980年,《工人日报》披露“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件,阻止石油部下属某局一些人把“丧事当成喜事办”的企图,推动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领导的责任,充分显示了在扶正祛邪中的巨大威力,被公认为监督先导性个案3。
十三大提出监督之后,1987年,《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在大兴安岭大灾报道中揭露了一些领导部门严重的官僚主义4 ;1988年,《中国青年报》批评甘肃省武威市领导压制新闻批评,收缴《武威报》5;1989年,新华社对“吃喝专员”魏明生的曝光;61990年,《工人日报》批评铁道部铁路运输开空车浪费严重7;1993年,《农民日报》以“乡镇企业不是唐僧肉”为题披露农民负担过重以及近年来首都多家新闻媒介联合进行了“中国质量万里行”的系列报道,这些都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94年起,中央电视台开设《焦点访谈》节目,以“时事追踪报道,新闻背景分析,社会热点透视,大众话题评说”为主旨,在每晚黄金时间播出,其主要内容是开展监督的。自1996年至1997年,批评报道占75%左右,如“山西长治309国道乱收费”、 “河南郑州张金柱交通肇事案”都是经他们播出后形成强大而最终得到应有惩处的。至于全国各地的新闻媒介批评监督政务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个案,则不胜枚举。
综合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新闻监督权发挥作用的空间是广阔的,可以是整个社会生活,但因为所体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在形成过程中总是优先针对社会意义大、被人们广泛关注的事态,从而新闻监督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四大领域: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对宪法和法律实施进行监督,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进行监督,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他公众人物实行监督。与之相应的,有四大目的:第一是净化社会空气;第二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第三是保证政令畅通;第四是防止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由于净化社会空气的实现,有赖于后三个目的的实现;由于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能否保证政令畅通,关键在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因此,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是监督的主要对象。
新闻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会产生一种特殊的威慑力。它所凭借的,并不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也不是法律法规的威慑力,而是由事实的广泛传播所形成的力量。
动用新闻力量干预社会生活,这本身只是对社会的一种“软控制”。但由于新闻传媒披露和传播事实,具有透明度高,影响面大、时效性强等显著特点,使这种“软控制”产生无可替代的监控效果。透明度高,是指公之于众的事实通过媒介与受众直接见面,具有传播的公开性,避免了层层传播所造成的误差和遗漏,达到了高保真的要求。影响面大,是指上至高层领导,下至平民百姓,都可以是它影响的对象。时效性强,则指新闻传媒所传播的内容,可以即写即刊(即播),还可以现场直播、同步转播。由此,新闻监督便有了一种特殊的威慑力。
因此,被监督对象往往惧怕新闻的监督,甚至千方百计回避阻止、压制新闻监督,使得新闻监督不能有效地开展。另外,因为这种回避、阻止,使新闻媒体得不到准确、真实、全面的信息,在开展监督时更加容易造成不应有的失实或偏颇。
所以有学者指出,什么时候媒体在披露官员的违法事实时不再瞻前顾后,也就是媒体真正解放之时,群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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