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娟丽 徐琴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本土化概念考
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创新在乡村治理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突破。近40年来,乡村治理研究领域涌现出一系列本土化学术概念。按照农民、家户、村庄、乡村社会至国家这样的逻辑顺序进行梳理,可以列举出“社会化小农”“韧性小农”“家户制度”“村社理性”“后乡土中国”“祖赋”和“东方自由主义”等七个典型标识性概念,并且初步构建起中国乡村治理研究本土化概念的内容图谱。乡村治理是中国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些原创标识性概念不仅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乡村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也为打破西方学者“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话语体系奠定了学术基础。
2016年5月17日,习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以话语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具有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习明确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善于从自身学科体系的角度提炼标识性概念,建构体系化的学科概念和理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和新表述,从而不断推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创新,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学术声音”。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撑学科之一,以人类社会的行为和现象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是基于实践的概念提炼和理论升华,对于人们认识现象、掌握规律和指导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我国学创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于改革开放后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学学科体系并产出了一批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在诸多本土化学研究成果中,以中国乡村社会发展和乡村社会秩序维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乡村治理研究成果颇丰且极具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研究因之成为中国学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
我国乡村治理研究是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而兴起的。探索村民自治在农村社会的实现过程与具体机制,从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乡村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随着研究的深入及“村治”概念外延的拓展,乡村治理的研究范畴从单纯的公共权力领域逐步扩展至乡村社会性质及社会治理领域,并产出了一批以学、社会学、历史学和人类学等学科为主体的交叉学科研究成果。学者们立足于中国实践,通过实地调查乡村社会并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一系列新概念,为推进乡村治理创新和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建设贡献了重要的学术力量。概念建构是话语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具有创新性的标识性概念是促进国际学术传播、推动学术话语走向世界并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取得话语权与主动权的重要纽带,也是建设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应有之义。鉴于此,笔者在梳理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研究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其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性的学术话语,选取“社会化小农”“韧性小农”“家户制度”“村社理性”“后乡土中国”“祖赋”“东方自由主义”七个原创概念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从背景、内涵和意义等角度,按照农民、家户、村庄、社会和国家的逻辑顺序,对之予以系统化阐释,以期为构建中国特色学话语体系提供具体的概念支撑。
农户是农民生产、生活和交往的基本组织单元,也是农民与国家、社会和市场建立联系的基本单位,农户行为及其逻辑是社会变迁和国家治理体系变革的微观缩影。就此意义而言,农户不仅是辨别农民特性、理解农村社会的钥匙,也是评判社会关系和制度变迁的窗口,理解农民也就成为乡村治理研究的前提。而要理解农民、建构农民的个体形象,必然涉及对农民行为方式及其行动逻辑的具体理解,而农民的行为既无法完全摆脱地方性规范的影响,也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其特性,因此,对农民行为的分析需要置于特定的生存境遇、制度安排和社会变迁中予以考量。然而,在很长时间内,国内学术界对农民形象的经验概括与理论建构是围绕着“生存小农”“理性小农”与“综合小农”的争论而展开的,这些西方经典小农理论多以亚非拉不发达地区前资本主义农业国家为研究对象,其理论边界和适用范围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中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及转型期急剧变迁的乡村社会大大降低了西方小农理论对中国农户研究的适用性。在对西方经典理论范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部分学者从中国本土性知识和具体历史情境出发,建构了理解农民的本土性视角和分析框架,“社会化小农”和“韧性小农”是其中比较具有解释力的概念工具。
改革开放后,市场化及城镇化浪潮席卷而来,我国农村社会进入前所未有的转型期,中国农民或主动融入或被动卷入现代市场体系,农村社区从传统、封闭走向开放、多元,农民生产、生活和交往也不断卷入“社会化”大分工网络,“社会化”成为我国农民的主要特征。同时,农户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传统特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进一步得到巩固。从土地经营的组织规模来看,我国农民仍属于“小农”范畴。正是基于农民当前所处的特定历史与社会环境,有学者将当代中国农民的身份定位为“社会化小农”,即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小农户,其具有经营规模小和社会化程度高双重意蕴。
与此同时,与传统时期的封闭小农不同,现阶段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都带有强烈的社会化特征。
首先,生产社会化是小农社会化的核心内容,其具体表现为农民在产、供、销过程中的社会化。土地、资金和劳力是从事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要素,随着现代市场体系的边界不断向农村社会拓展,农户的生产要素配置也日益社会化,土地流转、资金借贷和非农就业成为越来越多农民的选择。与生产资料社会化相伴而生的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农作机械化、市场化将个体化、家庭性的生产活动转化为一系列社会行动,农业生产要素与分工体系的市场化赋予了产品以社会性质,农户个体生产的农业产品也因之刻上深深的社会化烙印。
其次,农民的消费社会化是小农社会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形态不同,现阶段农民的生活资料获取主要依赖社会交换,尤其是在现代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断向农村社会普及的新时期,农民家庭生活支出的社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再次,交往方式社会化是小农社会化的全新内容,主要表征为农民的人情交往和社会交往具有浓厚的建构性和多元化特征。与表意性人情往来不同,市场化浪潮下深受经济理性浸染的农民愈加重视人情交往的回报性、功利性,人情消费和人情投资构成农民人情交往中新的社会化内容,“赶人情”成为农民建构社会关系、积累社会资本的重要手段。同时,便捷的交通方式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拓宽了农民与外部世界相联系的广度和深度,信息渠道多元化和人生半径扩大化使得农民的社会交往不再局限于村落社区,开放流动的“大社会”成为农民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与生产、生活及交往方式社会化相伴而生的是农民高水平的货币支出,货币压力成为影响社会化小农行为方式的重要因素。农民的衣食住行无不依赖市场交换,货币成为小农社会化的主要媒介,货币收入最大化成为社会化小农的基本行为准则,货币伦理取代生存伦理成为现阶段我国农民的行为约束机制。传统小农的首要问题是解决生存,而社会化小农主要谋求发展,“货币约束”而非“食物约束”成为社会化小农的主要行为动机。
农民作为乡村治理场域的关键主体之一,其性质与行为动机的变化会对乡村治理的社会结构和外部条件产生相应的影响。邓大才认为,小农的社会化拓宽了乡村治理的空间、削弱了传统的治理权威、建构了新的话语体系,进而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性的影响。比如,小农的社会化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空间。农户家庭劳动力的社会化配置打破了传统时期以村庄为地域边界的治理范围,也就是说,农民的跨区域流动使得乡村治理的空间不再局限于村庄,农民流动之处都是治理之地,从而大大延展了乡村治理的地理空间。此外,小农社会化意味着农民与市场、社会和政府的联系更加紧密,农民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更加复杂,治理的对象和内容也相应地增多,从而拓展了乡村治理的事务空间。其次,小农社会化改变了乡村的社会经济结构,传统权威渐趋没落,新的经济权威在乡村社会内部崛起。如经济能人成为乡村社会新的权力极,长老权威和伦理权威在经济理性的侵蚀下趋于衰弱,从而引起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嬗变。再次,小农社会化重构着乡村社会的治理话语,建构着独特的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社会化小农深受市场化影响,在与市场主体交往中不断掌握市场性话语和国家政策性话语,打破了基层政权代理人的话语垄断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与村庄精英平等的话语权利。
概言之,社会化小农是对改革开放后,深受市场化与城市化浪潮影响和冲击的中国农民性质的重新定位。这一全新概念是基于我国乡村社会变迁的宏观背景而对西方经典小农理论进行反思的结果,是结合中国乡村社会实际进行本土化概念构建的有益尝试。
如果说“生存小农”“理性小农”“社会化小农”是基于农民行为和动机的分析与讨论,那么,“脆弱小农”“韧性小农”则是对农民本质和命运的认识与探讨。马克思、恩格斯以欧洲国家的小农为分析对象,认为小农经济具有孤立性和分散性,无法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天然的脆弱性使得小农必定走向消亡。然而,与欧洲不同,以家户经营为基础的小农生产是中国农业社会的本源性传统并创造了灿烂的农业文明,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与实行延续了小农生产的传统,小农户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并再次焕发生机与活力。历史经验表明,中国的小农并非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述的那样是“脆弱而短命”的,反而具有相当的韧性。基于对“脆弱小农”的思考,亚以“韧性小农”来指称中国小农的本质特征,即中国农民在面对外部环境压力时所表现出来的“脆而不折、弱而不怠”的特性,其具备超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并能够在自我调适中获得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根据亚的“韧性小农”概念,中国农民具有适应性、稳定性、灵活性、吸纳性和救助性等特征,这些特性既是我国小农户在历史变迁的浪潮中得以长存的原因,也是其历经社会变迁、制度变换仍能长盛不衰的结果。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摆脱自然条件的限制,“靠天吃饭”是我国传统农业劳作的真实写照。根据不同的气候、土壤和水源条件,选择不同的耕作方式和农业生产周期以适应自然条件并尽量从农业经营中获取更高的收益是我国小农户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稳定性则囊括土地经营与生命延续双重内涵。此外,灵活性、吸纳性以及来自血亲、乡绅、村民和政府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支撑小农户生存和延续的重要外部力量,正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支持使得农户在面对外部冲击时不至于轻易崩溃。在对韧性小农特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亚总结出中国小农的韧性源于其独特的责任生成机制,并且认为,正是自由即责任的机制锻造了中国小农户获得生存与发展的韧性。具体而言,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具有多重属性,既是家庭成员的生活共同体、生产共同体,也是家庭成员的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其所内含的责任分担机制、责任内化机制、责任连带机制和责任对等机制是我国家户小农得以自立自强并最终成为“韧性而长存”的生产主体的根本原因。
社会化小农和韧性小农概念的提出打破了我国小农形象长期以来被他者所建构和定义的局面。与经典理论所采用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不同,徐勇、亚等人所建构的本土化小农理论范式,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学科视角出发来解读我国传统小农的本质特征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的行为动机。他们基于对中国农业文明历史底色和小农特性的把握,结合深度调查的经验,从社会结构、制度安排与个体能动性的综合视角分析我国小农的具体形象与行为模式,并将农民置于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多重维度中予以剖析,在建构理解中国小农的全新视角的同时,拓宽了小农研究的理论边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西方小农理论在中国的理论适用性缺陷,开拓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话语体系创新的方向。
一方面,社会化小农和韧性小农是中国学者在反思西方经典小农理论的基础上对经验事实进行重构所提炼出的本土化理论范式,其本质是中国学者与西方经典作家的对话。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理论都暗含一定的理论假设,这些假设限定了理论自身的适用边界和适用范围,一旦超出假设条件,理论的解释力便会大为降低。同时,不同的时空和制度背景也会对理论的适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理论范式的应用应置于相应的理论假设和具体的结构背景下予以考量。
“生存小农”理论是基于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不存在及农户对土地的弹性接近为明确的理论假设而得出的。这种理论以前资本主义时期封闭、传统、保守的乡村社会为结构背景,因而缺乏对身处市场化和社会化高度发达的社会结构中的小农行为动机的解释力。而“理性小农”则以完全竞争为理论假设,用现代社会的经验解释小农的经济行为,先验性地预设农民具备经济理性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无法对非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农民行为予以解释。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不管是“生存小农”还是“理性小农”,都无法准确地阐释中国农民的行为动机。相比之下,社会化小农理论则以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生产、生活和交往社会化为理论前提,以转型加速期中国农民社会行为的混合性和过渡性为理论抓手,较为精准地概括了处于现代化进程及市场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小农的行为模式。
韧性小农则是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述的“小农具有天然的脆弱性”这一论断的反思而得出的本土化概念。“脆弱小农”所指称的农民是在欧洲国家封建庄园制和村社制解体过程中而产生的,其历史远不及中国小农,作为“中国奇迹”的创造主体,中国农民勤劳、勤俭、好学、求稳、互惠、精于算计、富于忍耐,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于欧洲小农的坚韧与毅力并在风险抵御中不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能力,“韧性”成为中国小农的本质特征。“韧性小农”概念以我国历史社会基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历史文化观念为突破口,从中国人的家庭责任意识中提炼出中国小农的精神品格并以此区别于德国、法国小农,拓展了学的知识领域,体现了本土学者与西方经典作家对话的强烈意愿。
另一方面,社会化小农和韧性小农实际上是本土派学者对中国农民的自我定义和再定义,是中国学者根据中国事实对中国现象进行重新定义,从而打破固有的西方思维定式的有益尝试,对于建构中国本土小农学话语体系具有启发性意义。任何理论的建构都不能脱离现实社会结构和特定的制度背景,尤其是当分析对象是受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制约的个体行为时。因此,对农民行为和本质特性的分析必须综合考虑个体能动性和社会结构的双重制约因素,坚持在二者的动态平衡中完成概念提炼和理论建构。“生存小农”和“理性小农”或者忽视了个体能动性对农民行为的影响,或者无视特定社会结构下地方性知识和规范对个体行为的塑造作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理论自身的可信度和说服力。而社会化小农概念以农村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提高、土地流转制度确立、税费制度取消为特定的结构背景和制度环境,并同时考虑到农民的需求目标和发展层次对其行为方式的约束作用,在社会结构与个体能动性的综合考量中完成了概念的建构,大大增强了理论对中国事实的解释力。亚在提及韧性小农的概念时,也多次强调中国农业文明的历史底色和本源性传统,并在此历史文化基础上结合农民因地而变、因时而变、因事而变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应对方式提炼出中国农民的韧性本质,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中国小农的自我定义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脆弱小农”定论的反叛,为建构中国特色学话语体系贡献了学术力量。
家庭对于中国农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因此,对农民行为与本质特征的考察也无法完全脱离家庭这一基本视角。如前所述,学界对农民形象的提炼与概括实际上是在家庭范畴内进行的,农民与家庭成为相互依存而不可分割的实体物象与概念存在。然而,从学术意义上来说,家庭与家户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中国完整的家庭制度是家和户的结合。在生活层面,家户是指没有分家的同食共财的家庭结构;在层面,家户则得到国家户籍制度的建构和确认。换言之,与西方指涉的生物团体意义上的家庭概念不同,中国的家户是指具有独立利益资格并获得国家户籍制度承认的家庭。中国的家户传统最早可追溯到秦始皇时期,秦统一之后推行编户齐民政策,一家一户就此成为中国农民家庭的基本制度形态,家户制传统就此流传下来,家户也成为理解中国农村社会和乡村治理的一扇窗。基于对中国历史文化和现象的理解与把握,部分学者提炼出了家户制的理论内核及其具体属性,使得对中国传统的家的理解,与西方相关理论中的“家庭本位”“家庭主义”等模糊性概念区别开了。
徐勇教授认为,独立、自由的小农家庭是中国村落社会得以存在的根基,由家庭制度和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中国农村发展应充分尊重与合理利用此传统才能真正走向现代。
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概念不同,作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制度形态,家户不仅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单元,而是集生产单位、生活单位、产权单位、消费单位、单位和文化单位为一体的责任共同体。农业生产为家户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也是家户制度的根本经济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创造了我国灿烂而悠久的农业文明。2019年,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就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新时代,家户依旧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同时,家户是最小也是最稳定的产权单元,家户与家户之间、家户与村庄之间有着清晰且不可侵犯的产权边界,家户整体产权为主、家户内部个体产权为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有的弹性家户产权结构,从而既能满足家户整体的需要又能激发家庭个体的积极性。此外,在传统社会时期,国家的税收、征役、管理等是以家户为基本单元进行的,家户是国家实现统治、维持秩序的最小单位,因此,家户也是基本的单位,对于巩固国家政权、维系秩序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和血缘共同体,家户也是家庭成员情感维系的纽带与中介,家户成员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对于家户的高度归属和体认,并孕育了以自家人观念、发家致富观念和家户至上观念为主要表征的家户文化和家户意识,这种极强的家户意识进一步增强了家户的文化单位属性。
质言之,家户制作为一种基本的家庭制度形态,既是中国农户为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而自主选择与主动创造的结果,也是国家为实现与维护统治秩序的有效性与持续性而不断建构与完善的过程。为适应并有效管理以一家一户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小农经济,封建统治者以“家文化”为核心,建构了一套以经济形态、观念、文化结构、权威关系为具体形态的完整的家户秩序规则,这种持续不断的行为规则在历史的流变中蜕化为家户成员自觉遵守并内化于心的习俗规范,并孕育了我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基本形态,家户自治成为历代王朝进行基层统治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的变革使得传统家户制的社会基础发生转变,中国家户制结构呈现出新的特点,但家户仍旧是中国农民的基本行动与认同单位,乡村社会治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体现着家户传统和家户主义逻辑。
家户制度概念的提出以及对家户传统的挖掘,引发学术界相关研究层出不穷。有研究指出,家户主义是中国农村治理的真实逻辑,尤其是在家户主义盛行的村庄,家户利益的实现,是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根本动力,家户主义形塑着当前乡村治理的基本形态,正视家户主义传统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是纾解基层治理困境、建构与完善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乡村治理进入资源下乡时期,国家为强化对基层代理人的监督与约束,一系列规范、程序、标准和考评也不断进入乡村社会,村干部行政化趋势愈演愈烈,基层治理异化为应付检查与形式主义,其后果便是村级治理偏离自治属性,农村小微公共事务无法得到及时解决,村民自治制度“虚化”。面对村民自治的困境,一些地方开启了自治单元下沉的实践探索,譬如湖北秭归的村落自治模式,是将自然村的自治功能制度化以重构农村自治单元从而推进乡村有效治理的成功实践,而自然村的自治基础正是来源于家户。家户制度不仅成为了一个新的学术研究增长点,也在当前的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就学科视角而言,学界对家庭的探讨多从社会学角度切入,国外关于中国家庭的探究也着重强调其经济和社会功能,而较少论及其属性及其作为基本的单位对农民行为和国家治理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徐勇教授则跳出家庭研究的桎梏,从基础性制度和本源型传统的角度定位我国家户制,充分肯定了家户在我国历史进程中的功能并将其视为中国的历史底色。此后,黄振华、陈明和邓大才等人也从乡村治理和国家治理的角度进一步探析了家户的治理功能及其当代价值,为挖掘家户制传统的学意义提供了参考。从构建中国特色学话语体系的角度来说,家户制概念的提出既开拓了乡村治理研究的学新视角,也为理解农民与乡村、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全新的分析框架。
首先,家户概念的提出摆脱了学界长期以来沿用的“中国式家庭”的模糊界定,凸显了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基本特质。家庭对于中国农村社会的重要性得到中外学者的一致认可。如费正清认为,家庭制度是中国农民在面对困苦时仍能维持一种文明生活的密码并将其上升到中国古老文明坚强堡垒的高度,家庭而不是个人才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学界的普遍共识。但在学术研究领域,家庭实际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其既可以指核心家庭,也可以理解为扩大化的家庭,也可能以家族或宗族为表现形式,边界的模糊性造成了家庭概念的弹性化,进而削弱了家庭这一概念在中国社会的理论适用性。同时,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家庭”通常是指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并以同居共财为核心特征的社会组织体,其属性是社会性和生物性的,并不具有相应的含义,无法准确概括家庭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复杂意义。
与家庭相比,家户的内涵则更加丰富,也更加契合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实际。一方面,家户是一个相对具体的概念,“一家一户”表明家户之间的边界是较为清晰的,这种边界具有物理性、心理性和社会性多重内涵,从而赋予了家户的实体性意义。另一方面,“户”作为传统国家为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汲取与控制而设置的基本行政管理单元,本身便带有浓厚的国家建构色彩,政府以户为单位进行人口管理、课征赋税、差兵徭役、计口授田,“户”的学意义也由此而来。因此,从这两层含义上来说,家户同家庭有着严格的差别,其具有先赋性与建构性双重特征,更加符合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家庭形态,也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相契合。
其次,家户制及由此而形成的家户主义概念是本土学者对中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提炼和概括的结果,这一理论范式精准地描述了我国农村社会的本源性制度及其特质。长久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对中国农村社会的根本特质缺乏深刻的讨论与分析,仅有的研究也大多停留在论述层面,少有理论和范式的建构。家户制的提出及阐释不仅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样态,对于构建本土化的中国农村研究话语和范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中国农村社会在发展进程中积累、创造了许多有价值的习俗、规范和准则,这些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构成了我国乡村治理的基石,而“家户制度”这一概念实际上就是对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历史底色特殊性的学理化总结。不同于西方的个人主义,也有别于东方社会人为建构的集体主义,家户主义才是中国传统社会时期农村治理逻辑的真实底色。在历史变迁中,家户主义以历史惯性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得到部分保留,家户利益至上仍是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主导逻辑之一。因此,尊重农村社会家户制的内生性传统,在以家户制为核心表征的本源性制度基础上发展与完善中国乡村治理的独特理论话语与体系,是乡村社会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也是构建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研究话语体系的理论需要。
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域,村庄在中国农村社会不仅仅只是一个聚居之所和地理性存在,而是兼具、经济、社会与文化多重属性,尤其是在传统社会时期,村庄既是大多数农民人生半径的起点,也是终点。对于农民来说,村庄实际上是生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的统一。基于此,学者们进行中国农村研究时也多以具体的村庄为切入点,村庄也因此成为乡村研究无法避开的话题。譬如,贺雪峰研究团队在长期田野调查的基础上,从村庄结构的角度将全国农村划分为三类,即团结型村庄、型村庄和分散型村庄,并以此作为进一步开展中国农村区域研究的基础,丰富了区域比较研究的视野。在以村庄为研究单位的本土乡村治理研究成果中,“村社理性”概念的提出在其中非常具有典型意义。这一概念以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为着眼点,探讨的是村落社会中家户以外公共领域事务处理的核心机制,这一机制迥异于西方典型的理论模式,带有浓厚的中国乡土色彩。
如前所述,中国小农“韧性而长存”的重要原因便是村落社会内部固有的互助合作机制增强了单家独户抵御风险的能力。除了生产生活上的互助扶持之外,治安防护、赈灾救助等基本公共品供给也是家户小农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那么,村庄内部家户之间能够形成稳定合作的核心机制又是什么呢?“村社理性”概念的提出为解答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村社理性”这一概念最早由温铁军提出,他认为村社理性是农村社区能够自我解决如治安防团、水利灌溉等公共物品供给问题的核心机制,降低家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并使其收益最大化从而促成村庄内部的稳定合作是村社理性的主要表现。此后,徐嘉鸿、贾林州等进一步丰富了“村社理性”的内涵。从本质上说,村社理性就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一方面,作为一个集体层次的概念,村社理性是指村社作为一个共同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谋求村社整体权益最大化的属性,其能够通过内部化机制化解外部经济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实现村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村社理性这一概念发轫于苏南农村的工业化经验。温铁军等人认为,与西方经济发展所采取的风险化解机制不同,苏南农村在发展工业化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如资金稀缺、村民社会保障等问题最终都是依靠村社理性机制解决的。也就是说,作为以村为单位整体进入工业化的典型代表,苏南农村地区得以成功完成工业化的经验在于充分发挥村社机制的作用并通过收益公平分配的方式化解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村社理性实际上是指家户基于对成本—收益的考量和权衡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其所体现的是村社共同体“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风险”的经济机制,是工具理性和经济理性在乡村社会的直接表现。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村社理性同时指向建立在血缘和地缘认同基础上的乡土伦理和价值规范,是村社群体理性在维系村庄内部社会秩序方面的体现。人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单纯经济学角度的成本—收益机制无法解释家庭成员不计甚至牺牲个体收益和个体福利以支持家户整体生存和发展的行为,也无法完全解释乡土社会互助体系及公共品供给得以持续运转的现象。因此,作为一个实体性概念,村社理性实际上内在地包含乡土社会内部的价值规范和认同。就本质而言,其是由价值理性所主导的制度结构,而中国农耕文明则是这一价值理性的孕育场,乡土社会的“文化基因”是这一价值理性的培养皿。也就是说,在传统农业社会,村庄实际上是再造农民生命价值和人生意义的基本场域,数代人共居于一个村落、共享村落边界内的自然资源并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规约彼此行为、维持村落秩序的准则和规范,构建了村落社会内部特有的社会意义系统,从而使得村庄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发展。
“理性人”假设虽源于经济学的方和行为模型,但“理性”却是西方思想史上长盛不衰的论题,早在霍布斯论证政府起源时就谈及正是个体出于保障自身生存安全的理性选择才自觉签订社会契约。如杜鲁门所说,学与经济学的古典理论都是从孤立的个人出发,不管是经济人还是人,都以“理性选择”为行为假设并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进入当代以后,经济学领域的诸多方,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推动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将行为理解为人基于利益的理性选择,为分析主体的动机提供了较好的视角,“理性人”假设也因此成为学研究的重要分析框架。但是,理性选择理论在分析小农行为时,却出现了理性命题的悖论,或过于强调行为规则的文化意义,或以经济理性来解释小农行为的普适性,“另类理性”和“经济理性”两种解释逻辑的矛盾使得理性选择理论陷入诠释困境,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集体行动理性”的解释力。而“村社理性”则从村庄共同体出发,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视角阐释村庄内部形成稳定合作的核心机制,比之西方经典的“个体理性”“集体理性”,“村社理性”更加契合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结构。换言之,“村社理性”这一概念实际上综合考虑了经济理性与非正式制度对家户行为的作用与影响,弥补了西方理性选择理论对村社共同体行为解释乏力的缺陷,并从村庄共同体的角度重构了“理性人”假设,丰富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内涵。
村庄能够在历史的风云变幻和天灾侵袭中坚韧而长久地生存下来并不断发展,与其特有的内部化处置外部风险能力息息相关。而村庄共同体所具有的这种能力正是来源于村社理性。一方面,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传统农业社会,家户资源有限,除了维持生计的土地资产以外,家户成员为了最大化家庭综合收益会采取多样化、兼业化的经营方式弱化外部风险,通过劳动力的多样化投资以弱化风险、均衡收益从而促进家庭积累、维持家庭再生产是中国小农经营得以长期存在的内在稳定机制。同时,单家独户要获得稳定生存的条件,离不开村庄社会的互助体系,而村庄作为一家一户共同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也必须以公共品的提供来维系村庄成员对其的依赖和认同。因此,家户会基于生存和发展的经济理性而自愿达成稳定合作,共同完成单家独户所无法提供的公共品供给工作。另一方面,村庄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性和文化性的意义存在,基于文化的合作既是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遏制搭便车行为的重要机制,也显示了风俗习惯、公共义务和社会认同等非正式制度对个体行为选择的约束作用。
概言之,村社理性是中国乡村社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套制度规则,这套规则体系以家户的经济理性为前提,以村庄的价值理性为核心,使得基于个体利益的行为能够产生村庄共同利益的最优结果。因此,村社理性概念不仅是对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和再诠释,也是对中国乡土社会稳定机制的再定义,是本土学者构建中国特色学术话语的积极尝试。
对乡村社会基本性质和现实形态的判断是展开乡村治理研究的前提,也是理解乡村社会的基础。费孝通在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社区经验考察的基础上,提炼了“乡土中国”的概念,精辟地总结出了前现代化时期我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形态,为后人分析乡村社会现象和问题、进一步展开乡村治理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乡土性因此成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样态。然而,从20世纪上半叶至今,中国乡村社会经历了、改造、改革和市场化四次重大历史变迁,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在历次制度变迁中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乡土中国的基本判断已不再完全契合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的基本性质,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和理论概念来总结、概括社会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的基本特质并在此基本判断下探讨当前乡村社会的基本问题及其出路,从而为乡村社会现代化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陆益龙结合乡土中国的理论传统并立足于乡村社会转型的经验事实,提炼出了“后乡土中国”的概念,为展开新时期乡村治理研究提供了精当的分析框架。
后乡土中国是陆益龙基于乡土中国理论和中国乡村转型与发展经验而提炼的一个理想型概念,意指乡土性特征部分维系的情境下乡村社会结构所发生的转型与变迁,后乡土性而不是乡土性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的基本特质。正是这些特质表明,乡村社会与现代化相伴而行,而非被现代化所吞并和取代。非流动性、地方性和熟悉性是乡土性的三个主要维度,但在国家政权建设及市场化浪潮所引致的社会变迁背景下,乡土社会的非流动性、地方性和熟悉性特征逐步弱化甚至趋于消解,乡土性向后乡土性演变和转换,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大流动的村庄社会结构和多元化的乡土文化价值成为后乡土性的典型特征。
首先,半工半耕取代农业经营成为当前农民的主要生计模式。农村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一部分农民务工或经商、一部分农民务农已经成为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离土不离乡、性别分工和代际分工是农村地区半工半耕职业结构的三种主要类型。也就是说,对大多数农民而言,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正在日益降低,土地空间不再是农民无法摆脱的束缚性存在。
其次,封闭、稳定的乡村社会已经发生转向,流动成为乡村社会结构的主导介质。乡村社会日益增强的流动性是由市场机制驱动的,以农民的职业流动和空间流动为主要表现形式。如前所述,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把非农职业作为主要的生计选择,向农业之外流动,成为中国绝大部分农民的职业趋势,而城镇无疑拥有着比农村地区更加丰富的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从村庄到城市成为农民空间流动的主导性选择,乡村人口的大量外流使得乡村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空间与村落社会发生分离,村落共同体有趋于离散的风险。
再次,现代性文化与乡土文化交汇、碰撞,乡村规范和价值系统日益多元化。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乡—城两栖的生活方式,农民在城市生活中不断习得现代性观念和由市场经济衍生的契约规则;另一方面,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由国家权力所推行的法律化、统一化的现代公共规则成为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主导性权威,传统乡村社会的礼治秩序被国家政权建构的行政化、制度化秩序取代。城市文化与国家公共规则的不断渗入,使得乡村社会的知识、规范和价值在传统与现代、自觉与建构的碰撞中逐渐走向分化和多元。
与此同时,“后乡土性”实际上蕴含着传统与现代、变迁与延续双重属性,在乡村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发生一系列转变的同时,传统的乡土性特质依旧部分维续着。也就是说,村庄人口虽然大规模外流,但老人、妇女和儿童仍然留守在村落社会,乡村社会的主体性存在并没有完全流失,村落共同体的社会性意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但家庭农业、熟人关系、人情礼俗依然在村落社会发挥着作用并对农户的行为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后乡土中国”这一概念既突出了乡村社会在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中所发生的转换与变迁,也内在地隐含着乡村及其乡土特质以新的形态维系和存续,较为精准地概括了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的基本性质。
从整体上把握乡村社会的基本性质是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前提,学界长久以来对乡村社会基本性质的判断都以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乡土中国”为基本框架。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的变迁与转型成为乡村治理研究领域的共识,但却少有学者对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社会性质进行概念化总结。贺雪峰曾用“新乡土中国”的概念来概括当前乡村社会的基本形态,但这一概念中的“新”有与“旧”对立之意蕴,难免带有一定的价值倾向性。“后乡土中国”则克服了“新乡土中国”可能存在的价值倾向,更易被学界接受。
首先,“后乡土中国”是对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显示了本土派学者对乡村治理研究的理论自觉意识。在现代化、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下,乡村社会结构和文化已经发生重大转变,“乡土中国”的理论适用性大为降低,迫切需要一个新的概念和理论对当前乡村社会的变迁及现状进行再定义,而“后乡土中国”则很好地完成了这一理论使命。一方面,“后乡土中国”承认当前乡村社会部分乡土性特质的保存和延续,继承了乡土社会的部分理论内核;另一方面,“后乡土中国”着重突出了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后乡土性特征,即乡土性在现代社会中的表现与特点,这些新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化结构特征所带来的。
其次,“后乡土中国”为理解和解释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问题和趋势提供了一种客观的分析框架,较为有效地揭示了乡村社会变迁的根源。推进相关领域理论的发展、为某一类现象和问题提供一般性认识,是构建中国特色学科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术研究的根本意义所在。“后乡土中国”不仅概括了乡村社会的变迁历程和现实状态,将乡村社会在城市化、市场化背景下所发生的变化以总结性概念和理论分析的形式呈现出来,也为正视和解决乡村社会在变迁和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分析框架和路径探索。
权利和自由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的追求,也是学研究的永恒主题。然而,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作为“舶来品”而被中国社会所熟知和了解的。梳理有关中国社会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在国际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的概念基本都是由西方学者所提出和建构的,诸如东方主义、全能主义和威权主义,这些“主义”长期定义着中国并发挥着支配性影响,以至于少有人探寻、质疑这些西方式概念对中国的适用性和解释力。随着中国社会科学尤其是学学科体系的不断成熟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许多经验现象是原有概念所不能概括的,不断出现和被发现的新事实要求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对其加以提炼和概括,形成新的话语并重新取得对中国事实的定义权,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正是基于对中国基层社会事实和现实经验的深入调查与把握,徐勇教授从中国事实和经验出发提炼出了与西方“天赋”“主义”相对应的“祖赋”和“东方自由主义”概念,力图从权利与自由这类全新的视角,来研究中国底层中可能存在的与西方完全迥异的经验与理论。
前述村社理性时,曾提及村落社会在长期发展和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套文化价值规范体系,这些文化、观念和准则对农民的行为选择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从而成为其行为理据,而传统村落社会实际上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尽管中国社会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发生着变迁,但血缘关系的同一性和延续性始终没有变化,对祖先的敬仰和崇拜是中国人的古老习俗和文化基因,人们之所以敬奉祖宗,是因为祖宗赋予了后人生命、资格、权利、地位和责任,“祖赋”的概念由此而生。根据徐勇教授的定义,“祖赋”指的是血缘共同体成员因为祖先而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血缘共同体成员获得资格和利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并为共同体成员普遍认可和接受。
徐勇教授认为,村社价值理性内在地包含着血缘理性的成分,而作为血缘理性的本体性原则,祖赋是同等性、差等性和对等性的统一。同等性指的是血缘共同体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以生命权、财产权和规则权为具体表现形式。同等性法则体现的是“人生而平等”,而差等性法则揭示的是由年龄、性别和身份的差异所造成的血缘共同体成员在权利方面的不同待遇这一基本事实,这一差别主要表现为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和正庶有异。差等性原则表明,血缘共同体成员虽然拥有同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过程中,作为血缘关系链条中的具体个人,每个成员因其所处位置的不同又享有不同的待遇。也就是说,同等性法则是以抽象的共同体成员为对象,指涉的是权利在规则层面的普遍性,而差等性法则以具体的个人为对象,表明了权利在实际享有过程中的特殊性。权利的差等性法则进一步衍生出对等性法则,这一法则表明因所处位置而享有特殊权力的血缘共同体成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位置、权力和责任的对等与统一。因此,祖赋下的差等性和对等性法则其实是一体两面,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促使血缘共同体成员能够各守本分、各安其位、和谐共处,从而使得血缘共同体得以长期维系。
中国是典型的东方主义国家,“西方是自由的,东方是的”,是历代西方学者的共识。在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中,强制性、奴役性和专断性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特征。然而,西方学者所接触到的中国社会实际上来自于旅行家的游记、见闻及其他间接性资料,由此决定了他们对中国社会的了解是不充分的,经验的限度进一步制约着理论的效度。因此,虽然东方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上层建筑的某些特征,但就其本质而言,该论断实际上是西方学者以西方为中心主义而得出的带有强烈价值倾向性的结论,经验现象的缺乏也使得该理论带有极强的建构性、主观性和随意性色彩。从纵向关系,即国家政权与社会民众的关系来看,传统中国社会是的,但政体并不直接干预经济形态,由此造成基层社会的横向关系实际上呈现出自由、竞争的状态,家户制成为横向竞争的制度基础。也就是说,传统中国实际上蕴含着自由主义的基因,农村社会是自由主义孕育和发展的场域,家户小农则是自由主义的承接主体,农民自由主义是下层社会的日常生活形态,也是东方自由主义传统的主要表现形式,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则是其核心要素。
从人的主体性角度来看,西方自由主义是商人自由主义,而东方自由主义传统实际上是农民自由主义,“自由”是中国农民与世界其他国家农民相比最大的特点,也是中国农业文明繁荣发达的主要原因。家户制的生产经营方式使得农民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也赋予了中国农民以人身自由、经济自主、社会自治、思想自在与自力。就社会关系而言,与西欧封建社会农奴高度依附于领主不同,中国农民与地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就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而言,在传统中国社会,农民拥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可以自由地买卖、继承或者转让土地,能够独立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很少受到外部力量的监督和控制,这成为中国农民经济自主的重要表征。就社会管理而言,乡村社会依靠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乡绅自治维持基本秩序和社会稳定,“皇权不下县”使得农民在社会自治中拥有较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就思想层面而言,中国农民的思想意识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在农村社会,不同的信仰、观念和意识可以相互并存,异常活跃的民间文化与官方文化共存于乡土社会。就个体与政府的关系而言,中国农民既具有一定的消极自由并希望政府不要过多干预和介入自身生活,也具有一定的积极自由,严格身份等级制度的缺乏在某种程度上为农民反抗提供了便利。很多朝代的兴起是建基于农民起义,即为例证之一。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受制于小农生产方式的影响,东方自由主义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和放任性,主要表现为农民被土地所束缚,其自由选择的空间极其有限;在专断性权力的支配之下,农民的自由无法得到国家的制度化保障,导致东方自由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易被侵犯的自由状态;秩序优先于自由的社会价值观使得个人自由容易遭到牺牲和剥夺。
现象是复杂而具体的,祖赋和东方自由主义概念的提出,是本土学者在基于对中国事实和现象的把握与理解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视角对之予以归纳、总结和概括而形成的理论成果。这两个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打破固有的思维定式,改变西方学者对中国“先入为主”定义的限度,实现概念话语的自我提升与自我突破,体现了中国本土学研究在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话语建构方面的创新。
首先,就思维视角而言,祖赋和东方自由主义是从底层社会的农民视角出发,以横向社会关系为分析框架而得出的概念。传统中国的结构实际上是上下双层式的,上层和下层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征。西方学者所了解到的更多是中国上层统治政体及其主义,很难接触和了解到处于中国下层的农民社会及其日常生活形态,这就决定了其无法发现隐匿在农民社会中的自由主义基因和传统。因此,与西方学者就中国上层建筑的考察而得出的主义结论不同,祖赋和东方自由主义是基于对中国底层农民社会的调查和思考而提炼和总结的对中国下层的总括性认识。此外,对社会的考察实际上是以社会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而社会关系包含国家与民众的纵向关系和民众与民众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两个层面,西方学者所建构的关于中国传统的理论概念以纵向关系为基本切入点,社会领域中的横向关系长期以来被西方学者所忽略,因此,西方理论并没有对中国社会民众之间的横向关系予以应有的关注。而祖赋和东方自由主义则不再受西方思维视角的局限,打破固有的思维定式,将研究视角置于中国底层的农民社会及民众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从而得出了与西方学者大为不同的关于中国底层的理论范式。
其次,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说,与天赋等建构性概念不同,祖赋和东方自由主义是基于实证研究而得出的描述性和归纳性概念,充分体现了本土派学者对中国事实的经验把握和学理分析。天赋以自然状态的虚拟性存在为逻辑前提,是西方启蒙思想家为推翻封建统治、为资产阶级提供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人为建构的概念体系,具有超越现实性特征,是规范研究的典型理论成果。而祖赋和东方自由主义则以农村社会的实地调查为基础,在经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知识溯源,按照发现事实、解释事实的实证逻辑而非建构价值、评判价值的规范逻辑展开研究,从而能够较为客观、中立地对中国农民进行理性分析和概念提炼,并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中国下层的本质特征。
再次,从话语的角度来说,祖赋和东方自由主义以农民和农民社会为具体研究对象,从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的行为理据与行为方式中归纳与提炼相应的概念,从而实现了对中国的重新定义。祖赋这一概念强调血缘的传承性,同时强调以血缘关系为载体的家庭是国家这一更大共同体的基础,因此,这一概念实际上内在地包含着血缘社会与地域国家的相互依存和共生共荣,从侧面展现了传统中国社会家国同构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而东方自由主义则从农民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活方式出发,揭示了中国底层中隐藏的自由主义传统,挑战了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关于中国是主义而无自由主义传统的论断。
作为我国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乡村治理的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为本土学者归纳、总结和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标识性概念、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话语体系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实践。尤其是近40年以来,中国乡村治理研究涌现出许多极富价值性的本土化理论成果。本文所概述的只是其中较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七个标识性概念。这些概念基本涵盖了乡村治理研究的各个领域,不仅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乡村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也拓宽了乡村治理研究的理论深度和广度,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话语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创新都是以历史知识为前提并借鉴外来的知识”。在学领域,理性、权利、、自由等概念都有约定俗成的内涵与外延,其适用范围与情境也基本上在知识界达成了共识。这些源自于西方的学概念,也许不能穷尽所有的现实,但其原创性、持久性、广泛性的理论解释力,已经得到公认,任何修改、完善、补充都必须在不曲解原义的前提下进行。正是基于此,胡键对“祖赋”等概念提出了质疑与商榷。根据胡键的理解,有可能存在中国人的理性,但不存在“中国理性”;所谓的血缘理性,本质上是理性;祖先是赋予了人生命,但除生命之外的所有,都是“后天性”权利,不存在所谓的祖赋。关于“祖赋”概念的这些争论说明,任何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都有其适用范围和限度所在,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概念创新对于理论建构的重要作用;在主要以舶来的理论与概念作为支撑的学研究领域,进行本土化概念创新,尤其艰难,也更加难能可贵。本文所选取的这七个概念,从逻辑到理论内涵到现实适用性,也许都还不够完美,但作为乡村治理研究的本土化理论成果,它们为总结、分析和解释中国基层社会的现象和问题及其深层逻辑提供了不同的角度和框架,是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突破,也是建构中国学学术话语体系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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