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躁社会背景下浅谈公民“安静权”?
清晨,旭日东升,一天繁忙的城市生活,从邻居一声巨大的关门声开始;午休时,被刺耳的装修声惊醒;傍晚,喧闹的广场舞让人不胜其烦;夜色下,兴奋的孩子正在楼上蹦跳,结婚多年的夫妻总有吵不完的鸡毛蒜皮......
近现代城市化的发展,带动了工商业繁荣,噪声污染随之而来,被称为“无形的暴力”,成为城市公害。因为噪声,20世纪60年代,日本广岛曾经发生过因不堪忍受附近工厂噪声折磨,而将工厂主杀死的事件;1974年日本神奈川县一起因钢琴扰民而引发的“奥村家灭门”惨案震惊世界;自上世纪90年始,世界各地都曾发生过,住户因铁路噪声污染而身亡的极端事件。
在中国,除了交通、工业、施工噪声外,社会生活噪声正在成为城市顽疾。邻居之间“以噪制噪”互相伤害,拔刀相向。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53.7%。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1.2%,在所有举报要素中排名第2位。人们对安静生活的迫切需要,与社会生活噪声综合治理困难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安静,从语义角度来看,是指“没有吵闹和喧哗”,它是相对于“声音”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相对于“噪声”而言的。噪声的定义有物理性的,指频率不同、无规律的杂声;在心理学上,噪声泛指对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侵扰。
200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业主排放噪声的行为作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对违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将公民安静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加以规定,自然也就没有“安静权”的法律定义。
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显然,《民法典》中安宁权的定义是抽象的,并没有具体说明声环境中公民应当享有怎样的安静权利。(安宁权与安静权具有一些区别)
在《民法》中,有相邻权的概念。相邻权所针对的是“近邻妨碍”,是指相互邻接的土地(房屋)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发生的一种特殊意义的侵害状态,包括烟雾、音响、噪声、振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所造成的干扰性侵害,对邻地日照、通风、电波的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等导致的邻人侵害等。
但从相邻权法律规定来看,邻居在家制造噪声干扰其他邻居,本质上属于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利滥用问题。因此,近来年,“自己买的房,可以在房子里为所欲为”、“在自己家,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家楼上也吵,我从来不去找”等等奇葩观点层出不穷。
虽然,一般生活、工作中自然发散的噪声,人们有忍受的义务,但超过相当程度之声音侵扰,为共同生活安静考虑,应该禁止或使为预防之措施,以免邻居之间相互侵害。然而,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邻人对制造噪声的肆无忌惮,正在摧毁本就脆弱的“忍受”义务。一味要求被侵扰人“忍受”,而不治理噪声侵扰的制造人,这样的“忍受”是不得民心的,也就没了说服力。
关于“安静权”的具体内涵,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学界的认识比较一致,其核心就是通过“排除噪声干扰”,达到“享有安静环境”目的。免受噪声的干扰,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是人应有的环境权利,是人的环境人格利益所在,属于安静权的内容。
公民安静权是一项环境人格权,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格利益的范围正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环境权是人格权发展而来的,本文提出的安静权就是新的人格权。但目前,从社会层面而言,安静人格权尚未被大众引起重视,其背后蕴含着复杂的社会原因。
从陶渊明笔下“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桃花源,到费孝通《乡土中国》中描摹的乡村美丽图景,安静祥和的秩序一直是人们孜孜以求的向往。尤其在快节奏、浮躁不安的当代社会,安静的生活环境更是每个人生活的“刚需”。
“安静不是无声。而是不被打扰”。我们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不仅只有“我可以”,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人人相善其群”才能文明互动。相反,遇事只求一己之利,便不能互利共赢。“礼者,理也。”明晰公共守则,让克制自己、推己及人的意识内化于心,人人都能自我监督,文明的水位线才能随时间的推移慢慢升高。否则将会陷入无尽的“内斗”,这无疑是文明的。
个人之外,还有社会;权利之外,更有义务。这或许正是在“安静权”之外,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好好思考的深层课题。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个人空间,只有每个人都争做文明的传播者、践行者和维护者,才能让文明照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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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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