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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答疑第46期】近期12366热点问题——社会保险费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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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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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办“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及12366热线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本期内容:“

  根据《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8号)的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 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10号)的规定:本市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国家明确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0号)的规定:“四、申请条件

  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第六条:单位填写《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出缓缴申请,疫情期间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属行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或《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缓缴条件,审核通过的,及时为企业办理缓缴手续。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的规定:“十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的规定:“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征期内已申报未在每月19日前缴费的,此申报将被作废。21日后,需到人社部门做补缴核定,再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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