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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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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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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再有新进展。《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6月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十五届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中山市司法局公布了关于《管理办法》的公众参与情况,按照计划,新规将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落地施行。

  新规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并提出配套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管理责任人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细则,明确法律处罚措施,这是中山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规定。目前离新规实施已不足两个月,新规能否顺利落地备受关注。

  《管理办法》的出台经历了多轮酝酿。2019年,中山市将《管理办法》列入《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规章计划项目》,经过起草阶段征求公众意见、审查阶段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审查阶段立法协商、审查阶段定点听取公众意见、审查阶段专家评估等阶段,最终形成《管理办法》。

  事实上,中山市一直以来十分注重从制度层面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从2017年起,中山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先后在多个镇区启动强制垃圾分类试点,出台《中山市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办法》《中山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整改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考核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2020年4月,中山印发实施《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和责任分工,并提出加快建设分类体系建设等目标。具体目标包括到2020年,中山将实现全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选取东区作为试点,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2021年,在完善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后,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铺开;2022年,东区、小榄镇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5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乡一体化系统等。

  中山市从制度层面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其背后是与日俱增的生活垃圾处理压力。今年5月,《中山市市域环境卫生控制性规划(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规划文件指出,目前中山全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07千克/人·日,考虑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中山市人均垃圾产生量呈上升趋势,拟规划中山市2025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15 千克/人·日。随着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开展,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远期会有一定的下降,按5%下浮计算,到2035年,中山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将稳定在1.09千克/人·日。据此,中山市居民生活垃圾产量至2025年为6555吨/日,远期2035年为7205吨/日。而中山市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规模仅为5460吨/日。

  源头减量是缓解终端处理压力的有效方式,对此,该规划也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提倡全市城乡垃圾处理将以无害化为基线,从减量化做起,推行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力求最大减量化、全部无害化、合理资源化。

  与此前的系列规章制度不同的是,《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中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由试点鼓励向全面强制实施转变。

  《管理办法》明确,中山市将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对于如何投放,《管理办法》也提出了指引。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自备相应种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桶(袋),按照本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指定投放点,还可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厨余垃圾应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破袋投放,并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此外,生活垃圾产生者投放废弃绿植时,应将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市民投放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生活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按照《管理办法》,中山市和执法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投放指引、分类标志标识,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各镇街将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指引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有效的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环节落实的前提。为确保有效投放,《管理办法》提出实行管理责任人和投放督导员两项制度。

  管理责任人主要分为城镇居住地区、农村居住地区、国家机关等办公场所、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道路等公共场所、整治土地和待建地、各类船舶等八类。另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管理责任人将负责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包括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以及公布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情况;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协调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标准,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和收集站,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整洁完好、正常使用等多种责任。

  在分类工作一线,中山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队伍,各镇街通过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者和住宅区居民等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居民按照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督导员的,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管理办法》还对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不得混合收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厨余垃圾还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12小时内清运,不得混合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跨市转移生活垃圾等。

  在处理环节,《管理办法》对各类垃圾也进行了分类规定。其中,可回收物将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鼓励农产品市场、商场、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另外,《管理办法》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清晰的处罚规定。其中,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为推动垃圾分类措施落地,《管理办法》提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各镇街将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成员将包括居(村)民代表、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监督员依法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同时,相关单位将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开放有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

  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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