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今年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了今年要做的五项工作。其中明确指出要“更加重视新闻监督,更加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引起了代表委员的热烈讨论,社会公众也非常关注。读到这几句话,您有什么感受和体会?
马怀德:读到这几句话的时候,我觉得最高法院已经意识到了对司法的重大影响,也明显能感受到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一种积极、开明的态度。
近年来,司法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司法活动,主要是限于司法体系内部;但现在,随着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随着公众对司法公开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司法活动本身透明度的加大,司法和媒体的关系,司法和网络的关系,还有司法和的关系,都越来越密切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孤立于这个大环境之外,必须要关注社会,关注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记者:我们注意到,特别是网上的呈现出一种飘忽不定的状态。拿近几年大家比较关注的案子来说,有的案件公布裁判结果以后,大家会说判得轻了;另一些案子,人们又一边倒地说判重了。对这样一种紧张关系,您怎么看?
马怀德:首先要正视这种现象。公众关注司法,并通过网上来表达自己的关注,实际上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如果大家都对司法活动感到陌生,没有兴趣去了解,甚至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那司法活动就会缺少监督的力量,司法和社会应有的良性互动也就不存在了。现在媒体上和网上的各种言论,恰恰说明大家越来越关注司法,公众参与的热情在升温,对司法机关有很大的期待,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当然,媒体也好,网民也好,他们掌握的案件信息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对司法裁判的看法和议论,就有可能是偏颇的。目前,司法公开的程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完整性,都还不足以让社会公众对一个案件从法律上和情理上作出十分准确的判断。这就造成了你所说的紧张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家对一些案件的裁判结果有争议甚至误解,是可以理解的,不能简单地责怪公众。
记者:最高法院的报告已经十一届全国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具有了法律效力。贯彻这个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您认为要从哪些方面入手?
马怀德:我觉得,第一,法院的裁判不能是闭门造车,也要接地气,充分地关注社会,回应民众的关切。公众需要更多更有效的信息,才能作出合理合情的判断。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向社会承诺了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这六项内容,另外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直播录播庭审过程等,也都有明确的措施。这些规定说明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性。
总的来看,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还有进一步完善改善的空间。各级法院首先要把这些文件和承诺落到实处,做到该披露的信息都披露,该登载的裁判文书都登载,能直播录播的庭审都做到直播录播,这样就能够打破司法神秘主义,公众知道司法机关在干什么,评价起来也有依据。
第二,民众也应该更加理性,尤其不能带着情绪化思维在不了解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去随意评判一个法律问题,作出不理智的判断。
第三,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司法机关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后,可能有一些媒体的观点,包括网上的言论,还是会出现情绪化的声音,这个时候应该怎样对待?
比如一些案子大家都喊“杀”,那法院判决是不是一定就要杀?如果大家都喊“不杀”,那真的就不杀?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要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尊重司法规律,毕竟媒体和网民不是专业人士,我们也不搞全民审判、审判。否则,还要法院干什么?
司法机关作出裁判,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监督的前提下,依然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干涉。民众对案件的意见,如果确有根据又提得合理,符合法律精神,司法机关就应当尊重并接受;但如果是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就应该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能为所左右。否则,司法就会失去权威,也就无法保证司法公正。
总之,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在此基础上既尊重、体察民情,又严格依法独立审判,这几方面结合在一起,就能缓解这种紧张关系,实现司法和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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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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