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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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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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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职人员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答:近年来,各级对规范公职人员兼职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和文件,实践中,各级各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有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等发现,我市公职人员违规兼职的问题时有发生。鉴于此,我们起草了该《办法》,拟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干部兼职的范围、情形、纪律要求等,明确相关监管部门职责,推动形成制度合力。

  答: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退(离)休待遇保留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在企业和社会组织担任职务。

  答: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全市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员及其内设机构员,全市国有企业员及其内设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员,以及上述范围内退(离)休人员均适用该《办法》。

  答:现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员,不得在企业兼职(包括企业领导职务,以及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不得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等兼职。供销合作社在综合改革过渡期内,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可到本级社或控股企业兼职。高校和科研院所除正职以外的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员在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现职国有企业员、经营性事业单位员在所任职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不得到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国有企业员、经营性事业单位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本办法规定的公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县处级以上干部3年内,其他人员2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兼职(任职)的,须履行审批程序。县处级以上干部退职3年后、其他人员退职2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须按规定审批备案。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兼职不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须重新审批,兼职不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退(离)休人员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答:公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县处级以上干部3年内、其他人员2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经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公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县处级以上干部3年后、其他人员2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办理兼职(任职)手续。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答:现职公职人员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同时,不得在未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非文艺专业类出身的公职人员不得在文艺类社会团体等兼任职务(“专业出身”是指本人担任领导职务之前较长时间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可结合公职人员个人成长经历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按规定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只兼1职的限制,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的,应从严掌握。

  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及其他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公职人员退(离)休后,县处级以上干部3年内、其他公职人员2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县处级以上干部退(离)休3年后、其他公职人员退(离)休2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确因工作需要,退(离)休人员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职人员受党组织选派,可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按规定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公职人员,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须重新审批,兼职不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退(离)休人员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答:公职人员和退(离)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具体审批备案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德组通〔2018〕23号)办理。

  答:兼职期间,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员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的公职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兼职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兼职单位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公职人员须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由所兼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及明细材料,与本人书面报告一并存档备查。对领取薪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兼任职务。

  答:公职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答: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通报、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规定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同时,在企业和社会组织违规领取的薪酬按规定退赔。

  答:组织、民政、司法、财政、审批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审联动、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管理监督合力。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把好公职人员兼职审批关,抓好公职人员日常管理监督。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审批服务部门要注意核实其是否有公职人员参与兼职,对有未经批准参与兼职的,不予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民政、司法、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确保兼职的公职人员在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监督,摸清兼职底数,及时纠正违规兼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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