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村主任贪污2万退耕还林补助款被判2年
近日,由宜宾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葛某某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案宣判,被告人被判犯贪污罪获刑二年、缓刑三年,赃款21664元被没收。
2003年,葛某某在担任江安县大井镇劳动村村主任期间,受大井镇政府委托开展退耕还林工作,利用负责丈量土地、审核、上报相关资料的职务之便,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2.1亩。2004年3月,葛某某以帮助土地发包人还贷款为由与土地发包人签订了八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2003年至2010年,葛某某通过盖土地发包人的私章或银行账户收款的方式,骗取虚报12.1亩的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1664元,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耗用。
江安县人民法院本月初开庭审理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和第383条(量刑标准)、第64条(追赃)、第72条(宣告缓刑的条件)于近日作出了上述判决。(刘盛友 记者 石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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