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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爱爱一审获刑3年 原神木治安副队长免刑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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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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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9月29日)上午,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法院对龚爱爱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龚爱爱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靖边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被告人龚爱爱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今天(9月29日),靖边县法院还连续开庭,对此案的另外5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法庭认为,5名被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并顺利通过立户审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当庭宣布,被告人原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张新堂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神木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和平、原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教导员张志华、原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副所长贺亚玲三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原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王红霞免于刑事处罚。(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 标签:龚爱爱 神木县 被告人 副局长 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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