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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副总编杀妻案高院二审 称遭到刑警电棍击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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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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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因检方抗诉,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市高院二审开庭,“死者死因是否系人为”仍是双方争论焦点。检察机关提交了3份新证据,并请来两名法医和一名消防工程师,对死者死因、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此前的法医部分结论进行了否定。常林锋一方请的法医专家出庭称,目前常案已经失去了重新鉴定的前提,检方仅凭在案记录和照片所进行的鉴定“是不科学并存在倾向性的”。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件历程

  2007年9月26日常林锋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2010年5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常林锋罪名成立,一审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1年4月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3月20日一中院判决常林锋无罪,并当庭释放。当天中午,被羁押将近6年的常林锋获释。

  □检方抗诉

  法院无罪判决确有错误

  2010年5月5日,常林锋被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死缓。他上诉后提出有罪供述系遭警方刑讯逼供作出的。此案尸检报告和火灾原因报告缺乏排他性,市高院审查后遂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于2011年4月将此案发回重审。市一中院于今年3月20日宣告常林锋无罪,常林锋被当庭释放。

  昨天上午,因检方对无罪判决提出抗诉,此案在市高院二审开庭。上午9时,常林锋和家属、律师来到市高院传达室。常林锋介绍说,他的左手在今年10月9日做了第四次手术,恢复情况不错。记者看到,他的左手除了显得肿大外,外形已和常人无异。但是,其右手尚未手术,仍是龙爪手。常林锋说,目前他正在进行左手功能的恢复性练习,等待左手功能恢复后,将进行右手的手术。

  检方的抗诉书指出,经过审查市一中院的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常林锋的律师表示,警方曾对常林锋刑讯逼供,常林锋有罪供述存在多处矛盾,尸检报告不具备排他性。

  □庭审交锋1

  是否遭刑讯逼供做有罪供述

  检方:播审讯录像未见“逼供”

  由于常林锋称曾遭到刑讯逼供,检方昨天当庭播放了一段时长15分钟的审讯录像。检方表示,该录像中,常林锋所做的是有罪供述,供述期间他的表现平静,不存在刑讯逼供,“常林锋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

  检方认为,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锋供述本案系因妻子马某对待亲属态度恶劣,这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印证;在作案时间上,常林锋供述放火焚尸时间系在200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这与同单元住户5月16日凌晨3时40分闻到楼道弥漫煳味的事实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结果上,常林锋供述其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死亡后,再行放火焚尸,这与“死后焚尸,不排除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一致。此外,常林锋对于焚尸地点、尸体状态、作案环境等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检方还指出,常林锋供述的个别情节与现场不一致,并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常林锋:遭到刑警电棍击打

  常林锋的律师赵运恒称,案发后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时间,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赵运恒说,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常林锋经历了上百次审讯,其中有笔录记载的有七八十次,其中仅有十多次是有罪供述,而且全部集中在海淀分局预审期间的10余天时间。

  2007年9月26日,常林锋被警方刑事拘留。两天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而且绝大部分是在夜间做出。此后,常林锋被送入市公安局看守所,后面就全部都是无罪供述。

  常林锋说,他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被刑警从积水潭医院带走,当晚他拒绝供认,刑警就用电棍击打他,还将他尚未痊愈的双手、双臂反绑在铁椅子上,把他刚长好的皮打裂。此后,他经历了为期一周的超强提讯。预审人员分3组不分白天黑夜,轮番对他审讯,不让他睡觉。

  律师:有罪供述只是孤证

  法庭上,在赵运恒的要求下,常林锋举起了自己两只完全不同的手。赵运恒说,常林锋释放后,左手已经恢复外形和功能,这说明伤手通过治疗确实是完全可以恢复的,同时也反证了警方使用刑讯逼供的情况确实存在。因此,常林锋的有罪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检方提供的录像,赵运恒表示,短短15分钟并不能代表常林锋供述之前没有受到威胁或殴打。

  此外,赵运恒律师还提出,退一步看,即使不排除常林锋的有罪供述,本案证据也无法证实常林锋有罪。因为除了有罪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指向常林锋作案,不能形成定罪的证据链。本案既无现场目击证人,也没有能与常林锋联系起来的物证书证。从这个角度上,有罪供述只是一个孤证。

  □对话

  “我最担心孩子他有自闭症”

  记者:是什么支撑你一直走到现在?

  常林锋:靠毅力,我一直想着一定要留着一口气,我要把这个事情弄清楚。

  记者:你认为妻子是怎么死的?会不会有人认为确实是你杀的,只不过是证据不足的问题?

  常林锋:这个案子目前还是未知数,律师跟我说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但是我肯定是需要给这个案子弄清楚的,人是怎么没有的,火灾是怎么引起的,不能糊里糊涂。这个案件本身就是糊里糊涂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法律的正义,是程序和证据的双重正义,但是我们现在往往是有法不依,这个是现在最大的问题,现在不是说我们没有法律,很多法律是执行不到位的。

  记者:现在你最担忧的是什么?

  常林锋:我最担心的是孩子,孩子有自闭症,我肯定比他走得早,以后怎么办?我的身心伤害和精神损失就不说了,这6年时间,我的事业没了,名誉没了,现在我只能靠亲戚和单位生活,以后我孩子怎么办?

  □庭审交锋2

  死者舌骨骨折是否为外力造成

  检方:新证据证明死者遭“扼颈”

  常林锋案中出现过两份鉴定结果,分别是海淀分局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市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法医会诊意见》,两份鉴定的共同点是:没有肯定马某的舌骨骨折是外力造成。赵运恒指出,这个结论仅说明马某有可能是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但不能排除其他死因。

  案件二审准备期间,市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并得出“不排除其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这一结论与上两次的结论有所不同,肯定了马某舌骨的骨折是外力造成。昨天,两位鉴定人陈某和张某出庭接受询问。

  陈某表示,根据审查舌骨照片,发现舌骨骨折断端不齐,且有出血现象,具有生前骨折特征,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力所致。此外,尸检照片显示死者舌尖位于齿列间,双肺淤血,肺叶间被膜下见有散在出血点,具有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特征。另外,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炭尘,能够确定死者是死后焚尸。

  检方还提交了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一份警方对常林锋原来在积水潭医院的主治医师的讯问笔录,说明常林锋手畸形的原因。

  常林锋:尸检报告不合程序

  针对新的鉴定报告,赵运恒律师指出“程序违法”。他称,鉴定报告中引用的“案情简介”,内容是法院认定常林锋有罪的判决内容,这说明法医在鉴定时,就已经有了倾向性,否则至少应该将有罪和无罪判决都作为案情简介。

  赵运恒律师表示,虽然尸检报告在结论用语上,采取了鉴定人的倾向性意见,但即便按照这个结论,也仅仅说明不确定的结论,即马某有可能是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不能排除其他死因。对于“死后焚尸”的说法,赵运恒认为,不能排除猝死的可能性,因为马某曾有晕血等病史。

  法医专家:凭照片做鉴定不科学

  常林锋一方随后也请了一位法医专家证人胡某上庭作证。胡某表示,现在已经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客观条件,检方提供的新鉴定报告,依据的仅是22张照片,别说尸体,连任何的生理切片都没有了,根本不可能得出客观的结论。胡某提出,通常的检验都应该使用检材的1/3,保留其余部分以便下次检测,然而在对马某的检测中没有保留。

  胡某表示,尸检时发现“喉室黏膜淤血”“双肺淤血,叶间可见出血点”这种病理性改变,在机械性窒息、猝死、中毒等情况下都可能出现。很多猝死病因从器官的外表根本看不出变化,需做器官切片才能分析,而此前的尸检未进行相关检验,因此无法确定死者是否存在因病猝死的可能。新的鉴定报告凭借一张舌骨照片就确定舌骨骨折,是完全不科学的,“因为外部扼压颈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因素”。

  对于新鉴定所提到的舌骨存在出血,胡某表示从照片中根本看不出出血,同时赵运恒表示,此前验尸的法医也没有看到出血,因此质疑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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