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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摔婴警察被判刑3年 法院:不足以从轻处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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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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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28日上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增喜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郭增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郭增喜与朋友饮酒后,乘车到林州市长安大道皇冠娱乐会所唱歌,郭增喜等人在该会所门口下车后,郭增喜看到站在会所门口附近抱着女儿李某某的李某峰,径直走到李某峰跟前,抢过李某峰怀中的女婴李某某,将其摔在地上,致使李某某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郭增喜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表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增喜酒后将刚满7个月的婴儿摔在地上,造成被害婴儿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郭增喜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郭增喜案发后虽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增喜当庭表示不上诉。(张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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