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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再审20年前“杀人案” 涉及隐私不公开审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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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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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一起20年前的故意杀人案件。贵州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因该案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依法不公开审理。

  据了解,1995年年初,天柱县某卡拉OK厅发生一起命案,30岁的杨明被认定为嫌疑人,于当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1996年9月13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此案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后,于1996年11月1日被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退补函称:“经法庭调查质证和卷宗材料,除有一人的部分间接证据能证实是杨明所为,其他无任何一点直接证据证实王某某是被杨明杀害的证实材料。”

  1996年12月10日,黔东南州检察院重新起诉。当年12月26日,法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明不服,向贵州高院提出上诉。受害人家属同样提出上诉,要求判处杨明死刑。1998年3月4日,贵州高院裁定驳回杨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杨明的法律援助律师张磊披露,该案从侦查阶段至今20年,杨明始终未做有罪供述。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但其一直与家人坚持申诉。

  2014年10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程序。2015年4月1日,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通知书显示,“本院经依法立案复查认为,该案生效判决书认定‘杨明于1995年1月21日晚在其住房一楼的卡拉OK厅将王某某扼死,并将尸体抛于距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年4月21日,贵州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杨明故意杀人案立案再审。记者王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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