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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正研究对汽车合格证问题展开公益诉讼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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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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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消协近日公开披露,目前,中消协及地方消协已处理多批汽车合格证抵押问题的投诉,有的已经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法院的判决对消费者有利。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告诉记者,这方面,目前全国已有大量的诉讼案例。王贺胜、张朋成等40人诉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公司),就是一起典型的集团诉讼案例。

  本案中,王贺胜等40人诉称,原告等人此前均在中招公司购买了其出售的比亚迪牌车辆,并交付了车辆全款。中招公司向这40位车主交付车辆后,未同时交付车辆合格证,中招公司当时承诺几日后给付,但此后这一承诺始终未能兑现。

  因拿不到合格证,致使王贺胜等40位车主无法为所购车辆办理相关手续,车辆也无法使用。经多次催要无果,40位车主将中招公司诉至法院。

  2015年12月14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决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合格证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签书面的车辆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全款后,被告向原告交付所购买车辆的行为,能够证明原、被告买卖车辆的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买卖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判决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在收取原告车辆全款后,理应向原告交付车辆的合格证,因汽车合格证是汽车的一个重要凭证,也是汽车上户及更名过户时必备的证件,只有具有合格证的汽车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装备质量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判决认定,由于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在无法取得合格证的情况下,不能为所购买的车辆办理相关手续,车辆亦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合格证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张涛强调,购买汽车获得合格证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汽车经营者必须予以保障;任何经营者之间的债务纠纷等不能成为损害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

  “如果消费者在发生这一情况后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将汽车经销商作为被告,也可以将持有合格证的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追加到诉讼当中,有法院已经做出金融机构交还汽车合格证的生效判决。”他说。

  记者获悉,中消协目前正着手对汽车合格证问题进行诉讼研究。“不管什么样的模式,谁的责任,只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接下来,我们将就一些典型问题、有代表性的问题展开诉讼。”近日,在中消协对国内29家主要车企的公开约谈会上,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掷地有声地说。记者 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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