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6月1日起实施
庞波:为非遗保护立法体现了甘肃省对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视.
孙伟表示,条例让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央广网兰州5与28日消息(记者 张磊)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力度,许多难以复制的珍贵文化得以传承创新。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仍面临保护资金缺乏、传承人不足等问题。为了破解这些难题,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保护责任的主体及保护经费的来源,为非遗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据甘肃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介绍,目前,甘肃省的“花儿”和“环县道情皮影戏”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有68项,省级的有333项,52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县非遗名录。通过非遗普查,发现非遗线索27000多条。
他表示,尽管在近年来,甘肃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贯彻实施国家非遗保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非遗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日渐恶化。近些年来,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非遗生存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甘肃省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逐步被毁弃,许多经典的民俗和民间艺术渐渐消亡,传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失去其生存的土壤。
二是非遗保护力度还不能适应客观需要。社会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非遗保护工作缺乏法制保障,缺乏智力和资金支持。一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无序的开发滥用和过度产业化,导致一部分非遗的核心价值与核心技艺被歪曲篡改,严重影响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效。
三是非遗保护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畅。目前,甘肃省非遗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尚不完善,部分市(州)、县(区)还没有独立的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一些民间传统技艺后继乏人,尚未形成一支稳定的专业保护队伍和有效的非遗保护工作机制。
四是非遗保护传承活力不足。目前,甘肃省非遗保护的分类指导还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意开发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非遗保护中没有很好的将有价值的文化元素与产品、服务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未能形成新的文化业态,传承活力不足。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此,在2013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14年,确定为立法计划项目,并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2015年3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定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庞波介绍说,条例共6章55条,包括总则、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对国家非遗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一些新的内容,使甘肃省的非遗保护制度更加系统全面,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资金来源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设立非遗保护的专项资金,这项规定大大加强了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同时,条例还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这一规定强调合理运用市场化方法对非遗进行动态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提升非遗保护质量与水平。
此外,条例还针对非遗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定了非遗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尊重、防止歪曲贬损和滥用等的禁止性制度,对非遗保护制度作了系统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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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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