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你准备好了吗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力推进和群众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数量正快速增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期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新特点。
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北京二中院审结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分别占当年行政案件结案总数的26.2%、18.8%、36.06%。2015年1月至5月,审结此类案件182件,占已审结行政案件总数的35.2%。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占全部行政案件数量的比重均呈明显增长之势,已成为行政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
从一起诉公安部信息公开案说起
2012年5月29日,奚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
2012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公开。奚某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公安部受理奚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奚某申请公开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公安部经进一步鉴别,同时认定奚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判决驳回奚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奚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奚某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观察■
呈现“一多一广一集中”趋势
北京二中院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占比已经高达35.2%,有哪些诱因?
据悉,该院主要审理辖区内以16家部委机关及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及对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法院裁判上诉的二审案件。
该院法官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申请获取的不是政府信息,而是对行政机关提出政策咨询、信访请求,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的申请人找错信息公开主体,对申请内容的描述不明确,指向笼统不清等情形。还存在申请人不当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情况,如申请人出于对满足知情权之外其他因素的考虑,针对与其自身利益并无直接关系的同一事项多次提出内容重复的申请,或多人提起内容相似的申请,之后将若干答复同时诉至法院。
此外,行政机关公开答复尚存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在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时,部分行政机关不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释明,依其主观判断径行作出答复。部分答复存在与申请内容不对应,或有遗漏的情况;部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但未说明理由;对申请的信息一概不予公开,未对其中应予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对已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告知的查询网址不能直接查询到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的答复程序或适用法律不当,以及规避信息公开义务等现象,都造成了此类案件呈现“一多一广一集中”的趋势。
“一多”,是指涉及行政机关多样。北京二中院近三年审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及城建、土地、规划、公安等18个行政管理领域,涉及多家国家部委、本市多家政府机关及政府工作部门。
“一广”,是指当事人来源范围广。以北京二中院辖区内的部委机关为被告的信息公开案件,原告来自多个省份,且来源地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集中”,是指涉及领域相对集中。79.8%的案件申请公开征地拆迁、城市建设领域的有关信息。与之相应,区县政府、国土局及乡镇政府被诉数量最多,占比达76%。
■法官建议■
严格依法行政 从源头化解矛盾
北京二中院法官发现,信息公开案件涉及征地拆迁、城市建设领域的较集中,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在征地拆迁、城市建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诉求未得到充分满足,相关矛盾未得到有效处理,信息公开成为申请人曲折表达其主张或权利的途径。为此,法官建议各级政府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申请人应依法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
申请人在提起信息公开申请时,应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要求,找准信息公开主体,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避免产生歧义。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的事项有疑问,如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存在质疑等,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行政机关应依法明确公开工作流程,规范公开行为。
一是进一步提高答复的水平能力。增强信息公开工作意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范的培训学习,统一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理解和认识。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予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准确、充分地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加强对申请人的释明工作,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不明确时,对其予以指导和帮助;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重视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同时充分考量信息区分处理的可能性;在信息答复的期限、方式、适用法律等各方面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制作、提供答复实体、程序合法的证据,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保证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连续性、稳定性、专业性,并健全信息公开部门与邮件收发部门间的材料交接制度、信息公开部门与法制部门间的协调把关制度;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平台,畅通公开渠道;制定严谨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范本,准确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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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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