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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受雇诈骗分子帮提赃款 共支取8万余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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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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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间,彭某分别找到黄某、欧某二人,让他们帮手在各个银行取钱,并告知他们这些钱的真正来路。在明知所取之钱为不义之财的情况下,黄某、欧某二人仍从银行卡上转移诈骗所得的赃款,以此来牟取“雇主”所付的取款额3.5%的报酬。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诈骗分子得手 他们支取赃款

2014年6月9日晚,居住在中山市南朗镇的许某接到彭某打来的诈骗电话,次日通过银行柜员机分别四次向对方账户共转了40000元人民币。后来再去借钱准备继续汇钱给对方时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当天,彭某将存有诈骗金额的银行卡交给黄某、欧某,二人随即在深圳的银行柜员机先后五次支取了这笔赃款。同年6月24日、7月6日,黄某、欧某又持上述银行卡在深圳市、东莞市分别支取了人民币6300元、5900元。

同年8月7日,彭某再次向他人实施了电话诈骗。彭某冒充邹某妹妹的儿媳,致电给邹某告诉她自己需要钱救急。信以为真的邹某立马赶往银行,通过存折转账的方式把人民币20000元转到了对方账户。随后,收到钱的“儿媳”又以其他借口再次要求转账时,邹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当天,黄某、欧某二人在茂名市迅速将这笔赃款取走。随后,黄某在茂名市某商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手机2部,银行卡4张、赃款人民币35000元。经讯问,黄某交代在明知银行卡内的钱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多次帮助他人提取现金收取报酬的事实。同年8月15日,民警将正在茂名市某一路段办理银行业务的欧某抓获,并当场缴获银行卡4张。经查,黄某、欧某二人共帮助彭某支取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83200元。破案后,其余赃款未能缴回。

据了解,黄某与欧某在转移赃款过程中确有不同的分工,其中黄某主要负责持银行卡取钱,欧某负责为黄某提包和查询银行卡是否被冻结等,有时也参与取款。两人帮忙诈骗分子迅速从银行转移赃款,使犯罪分子不断实施诈骗犯罪,令被骗钱财难以追回。2015年5月4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欧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两人分工协作均获刑

欧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辩称自己是在同案人黄某的安排下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欧某伙同黄某多次帮他人提取诈骗所得赃款,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属从犯,故对其上诉请求改判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市中院驳回欧某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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