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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滥发引怪事频现 人大代表吁加强监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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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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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治的主要精神和原则。但近年来一些‘红头文件’滥发错发随意乱发,出现‘法无禁止权来禁,法无授权权最大’的现象,有些‘红头文件’背后是权力的错位、越位。规范政府‘红头文件’应成为法治政府推进的重中之重。”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近日建议,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规范政府“红头文件”中的检查监督作用。

  全面规范“红头文件”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表示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动政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

  “如何规范政府‘红头文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作出顶层设计: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郑坚江说。

  在规范“红头文件”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重要使命。

  在郑坚江看来,管好“红头文件”,是把政府权力关进笼子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全面规范“红头文件”势在必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红头文件”的审查监督力度,既是党的要求,也是民心所向。

  既需政府努力更离不开法制力量

  我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中,规范性“红头文件”的制定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重视,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红头文件”在质量上有了明显提升。

  但郑坚江指出,必须看到,“红头文件”不规范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他仅以2014年为例指出,有关“红头文件”引发的怪事层出不穷:江西赣州某镇纪委发布有文号的红头文件称机关食堂饭菜放肉少,决定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某中部省份工商局发文按级别劝捐,还规定对罚没收入进展“承包到人、实地跟进”,任务完成情况将与年终奖惩挂钩;甚至出现湖南某县发红头文件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

  “这些怪事可概括为五大乱象:无论大小事都发‘红头文件’,闹剧频出;发文部门互相打架,执行企业叫苦连连;层级越低执行力越强,一定范围内超过法律;只管发、不管收,出现烂尾工程;违法‘红头文件’无追责先例、无纠错机制。”郑坚江总结道。

  据了解,近年来依靠政府规范“红头文件”得到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意见的出台引发全国各地新一轮清理“红头文件”的热潮。但郑坚江却表示,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自身发布“红头文件”来清理“红头文件”,无法从根本上治理“红头文件”之乱。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法律层面上讲,一些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只有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备案审查监督检查,才能真正把法治政府落到实处。

  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

  “‘红头文件’乱象丛生,监督缺位和监督力度不够是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郑坚江说。

  郑坚江建议,应充分发挥人大在全面规范政府“红头文件”中的检查监督作用,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使“红头文件”的发布科学规范、严肃公正,充分体现权威、庄重、规范等特征,以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在全面规范政府“红头文件”中的检查监督作用,郑坚江建议:首先,事前要制定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按程序办事、依制度审核。

  “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前提是确定机构、人员、职责,成立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分送、存档和审查的具体工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同时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纠错机制,做到有章可循,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提供组织保障。”郑坚江说。

  其次,郑坚江认为,事中事后各级人大要建立巡视检查机制,对本级政府内的“红头文件”进行常态性专项督察,做好纠错和清理工作。

  郑坚江指出,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红头文件”的出台,本意是好的,但有时候会被执行的人或部门“念歪”,有些“红头文件”因为措辞上的不严谨不规范,导致实施过程中走样偏样,所以应加强“红头文件”事中事后的检查监督。

  “要强化人大规范‘红头文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郑坚江认为,发挥人大在全面规范政府“红头文件”中理直气壮的检查监督作用,制度条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人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大的使命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当积极参与“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维护人民的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科学执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力量。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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