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立案登记制改革:“民告官”案件或将大增
中新网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阚枫)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法院“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意见在15日正式面世。法学专家分析,这一被舆论视作破除民众“告状难”的重磅改革,不仅剑指法院“立案难”顽疾,保障公民诉权,还将利于消减司法“地方化”,对中国司法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改革剑指“立案难”弊病
“下月起法院将有案必立”,4月15日,这样的新闻标题纷纷出现在各大新闻网站的显要位置。这一消息来自于《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这份意见日前由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5日正式公诸于众,并将于5月1日实施。
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法院立案环节由“审查”变为“登记”,这一举措无疑让广为社会诟病的打官司“立案难”弊病出现改革转机。
根据现行的立案审查制,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我国,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社会转型期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导致法院有时选择性立案,将一些‘棘手的案件’拒之门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称,在这些现实背景下,现行的“立案审查制”成为一些法院不予立案的最好理由,从而形成了“立案难”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也表示,立案审查制作为中国法院长期以来实行的案件受理制度,由于存在法院单方“把关”等特点,导致了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控制过于严格或过分谨慎,诉讼的“门槛过高”或“开门太窄”。
按照今次出台的改革《意见》,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这也就是说,不管诉讼标的大小,也不管纠纷复杂程度,只要当事人选择诉讼渠道解决,除了依照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就产生约束法院的诉讼系属,这符合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应有之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称。
“民告官”案件或大幅增长
就具体的诉讼案件分析,在法学专家看来,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影响或将集中表现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方面,尤其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王亚新介绍,自从1990年中国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虽然也有过案件受理数增长较快的时期,但总的来看其发展受到种种制约,近年来法院在第一审程序受理的这类案件数量每年只有十余万件。
不过与此相应,据2014年修订行政诉讼法时权威部门透露的信息,目前中国每年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达到400万至600万件之多,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
“由于法院对于自身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考量,有时甚至就是由于来自于党政领导的干预,许多‘民告官’的起诉明明符合法定条件却不能得到受理,或者即便受理也尽量通过协调或说服撤诉等方法处理,一度成为不少地方司空见惯的现象。”王亚新称。
在王亚新看来,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将会给行政诉讼领域带来最大的影响、或也是最为直接的冲击,法院不能再以实质性审查为借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这类案件关在门外,更不能采取“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等违法程序规范的办法。
“可以期待,法院今后对‘民告官’的起诉在立案受理的环节上将会更加宽松,行政诉讼案件有可能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谈及这一改革对行政诉讼的影响,王亚新称,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在中国得到长足发展。
利于消减司法“地方化”
除了投射在“立案”数量方面的显性影响,专家分析,分析立案登记制改革更为深远的影响,应从中国司法改革的全局观察。
“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其改革趋向剑指‘立案难’之顽疾,但它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配套制度,则发挥着更为深远的影响:该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消减司法‘地方化’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称。
在陈卫东看来,立案登记制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前提。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存在,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往往出于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设置专门的立案门槛,甚至会出台专门内部文件以‘正名’,导致权利当事人有案难立、有权难实现。”陈卫东表示,立案登记制则必然要废除这些非法的地方“土政策”,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基石。
当然,立案登记制旨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不过,降低公民进入法院的门槛,不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公民诉讼,加剧“诉讼泛滥”和“诉讼爆炸”,而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审查,而在于审查的限度。”熊秋红表示,立案审查制下的审查为实质审查,而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为形式审查。
熊秋红称,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不乏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不仅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损害司法权威;不仅侵犯其他公民权益,而且动摇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国家的法治秩序。
“对于这些滥用诉权的行为,需要加大惩治力度,根据情节轻重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分别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熊秋红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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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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