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高调扎进司法领域 成公民参与司法新载体
2015年4月,搅热法律界和公共舆论场的,除了宏观层面的司法改革政策不断出台,还有微观层面的两场听证会:“南京虐童案审查逮捕听证会”和“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不能否认,不管各方对听证内容的分歧如何遥远,听证会的形式已然高调扎进了一向保守的司法领域,成为公民参与司法的新载体,也成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新问题。
听证会,公民参与司法新载体
不管各方对听证内容的分歧如何遥远,听证会的形式已然高调扎进了一向保守的司法领域,成为公民参与司法的新载体,也成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新问题。
2015年4月,搅热法律界和公共舆论场的,除了宏观层面的司法改革政策不断出台,还有微观层面的两场听证会,他们对应着充满众声喧哗的两宗影响性诉讼。
先是4月16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养子一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政等部门人员共20余人参加。此案在公共舆论场上以“南京虐童案”的别称更为人所熟知。从个案到公共事件的转变,缘于4月4日开始在网上流传的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这组极具冲击力的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伤痕。
和大多数影响性诉讼一样,“南京虐童案”在舆论倒逼下加快了诉讼进程。4月5日凌晨,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4月12日,警方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对李某某批准逮捕。4月16日,在舆论一片喊“打(捕)”声中,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4月19日,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公布不批捕决定。一时间,舆论哗然。质疑者中,不但有众多围观网民,还有法律界人士甚至公安部官员。当然,法律圈中支持不捕决定的也不少。
围绕南京这场“审查逮捕听证会”的舆论风波尚未平息,4月24日,山东省高院宣布,将于4天后举行聂树斌案复查工作听证会。一时间,各方猜测不断。4月28日下午举行的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一直开到子夜。参加人员除了申诉人(聂的亲属)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还包括法院委托第三方邀请的15名听证人员,其中包括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众代表等,山东省检察院也派员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本非庭审,但博弈依然激烈。“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较“南京虐童案审查逮捕听证会”所引发的争议还要广泛、持久和激烈。谁也不能否认,不管各方对听证内容的分歧如何遥远,听证会的形式已然高调扎进了一向保守的司法领域,成为公民参与司法的新载体,也成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新问题。
陪审制,公民参与司法新转型
在司法权威未立、司法公信不彰的当下,强化陪审员的“草根性”,无疑有利于提振司法信心,并通过个案裁判争取到更多的社会认同。
在一个急剧转型的时代,要梳理同样在急剧变化中的司法体制改革并不容易。
通常认为,中国新近启动的又一轮司法改革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和“去大众化”为主要目标。公民参与司法并不在“去三化”之列。
“去三化”改革有其历史背景。司法只有“去地方化”,才能使司法权回归中央事权,使法制统一原则更好地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司法只有“去行政化”,才能使司法权回归司法,使司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时不致受到来自外部或内部的不当干扰;司法只有“去大众化”,才能使司法回归专门技艺,使司法判断成为有别于情绪判断、道德判断甚至价值判断的一种技术标准。
20多年来,为司法“去三化”鼓与呼的各类文章可谓汗牛充栋。这其中,“柯克与国王”的故事更是广为流传。17世纪初,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法官最早提出了司法是一种“技艺理性”,据说这位法官毫不客气地拒绝了想要审案的詹姆斯一世。他的这段话如今很多中国人也耳熟能详:“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卓越的技巧和高超的天赋;但陛下对于英格兰国土上的法律并没有研究,而涉及陛下臣民生命、遗产、货物或者财富的案件,不应由自然的理性,而应依据技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定。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实践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
作为“技艺理性”的司法在英国被认同,司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也在英美各国大行其道。但这并不表明,“技艺理性”就是司法的唯一选择。事实上,为防止因司法高度职业化而带来的司法专横,“自然理性”仍被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所包容。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陪审制。
算起来,如今的陪审制已绵延千年。曾被誉为“自由的灯塔”的陪审制,在英美国家与欧陆多国花开两朵。前者称为“陪审团制”,后者常谓“参审制”。英美的陪审团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扼住审查起诉的咽喉,决定着审判程序的发动;小陪审团则在法庭上分享了法官的审理权,担负着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英美诸国在“消极的国家,主动的公民”这一理念下坚守陪审团制,其价值依归正在于以陪审团成员来源的广泛性及陪审团不受干涉的判断权,体现出人民主权与权力制约的理念。当然,陪审团的判断权仅限于事实判断,法律判断仍交由专业的法官行使。这种区分被普遍认为调和了司法民主与技艺理性的矛盾。
而在参审制下,陪审员被视同为法官,因而,不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通常很难真正融入司法裁判。与陪审团制相比,参审制显得过于衰弱。左卫民教授甚至指出,“大陆法系的诉讼文化与诉讼模式与陪审制格格不入”,在他看来,大陆法系完全可以放弃这一畸形的“混血儿”。
中国作为参审制的引进国,同样出现了南橘北枳的现象。尽管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多次从制度上,甚至从立法上扶持陪审制度,“陪而不审”“陪审成陪衬”等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如何既保证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又能使陪审员有足够的理性和智慧而不致被职业法官挤到“法庭的角落”,仍是阻碍陪审制发挥功用的现实问题。
作为公民参与司法最重要、最久远的制度,陪审制在中国也面临新的选择。2014年底,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陪审制改革描绘了较具象的蓝图: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这轮改革的推进速度很快。4月20日,最高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显示,陪审员学历要求从此前的大专以上降为高中以上,并强调“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陪审员的来源也从司法惯例上的“法院选定”转为“随机抽选”,这意味着一个从“专业参审”到“公民陪审”的时代开始了。在司法权威未立、司法公信不彰的当下,强化陪审员的“草根性”,无疑有利于提振司法信心,并通过个案裁判争取到更多的社会认同。
公民参与,司法改革的新面向
与其让围绕个案的种种声音在各个舆论场上(这些舆论场可能并不互通)恣意伸张,还不如把它们导入同一个平台来针锋相对。
在公民参与司法领域,仅有陪审制还远远不够。加上检察系统浓墨重彩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及运行多年的行风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等,也仍然不能满足公众对参与司法权运行的热情和渴望。
公民参与司法的热情持续高涨,与人类社会正遭遇的信息产业革命紧密相关。在这个自媒体时代,源于西方的司法神秘主义加速消退。司法的权力垄断、知识垄断、信息垄断都被打开了缺口,以“神秘”来强化司法权威的传统路径已然坍塌。
转型中国较之西方更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司法机关是在司法权威还未树立的情况下,就一头撞上了众声喧哗的网络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追求,迫切需要司法民主化程度的不断加深。
从业已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来看,“去三化”固然是当前攻坚克难中的阶段性目标,但以更长远的目光观察,司法改革的指向还表现在从过去的“封闭型司法”向开放型司法、合作型司法转型。公民参与司法不但是自媒体时代的倒逼,也是司法内在的本质要求。尤其是,中国的司法系统还屡受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不当干扰。积极、有效的公民参与其实也是抵抗外来干扰的不二法器。
以法律思维和司法理性来观察4月举行的两场听证会,那一定不是“为改革而改革”的政绩工程,更不会是“为应对而应对”的舆论危机化解工具。听证会被引入审查批捕和再审复查环节,是多重因素的结果。与其让围绕个案的种种声音在各个舆论场上(这些舆论场可能并不互通)恣意伸张,还不如把它们导入同一个平台来针锋相对。由于信息不对称,公民基于自己偶然掌握的信息片断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很难说符合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积极、主动的公民参与必然要求更充分的司法公开和更有效的参与渠道。听证会看上去满足了这些要求,从而成为公民参与司法的新载体——尽管它仍具有实验意义。
价值多元,公民参与的新难题
不管听证会的听证结果是什么,反对的声音都不会少。那么,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如何求得真正拥有多数共识的自然理性?
和陪审制的“草根化”将要面临的问题一样,听证会也给主办方带来了新的难题。英美小陪审团通常要求12名成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形成陪审团决定。只要一人持不同意见,此陪审团就成为“悬而未决陪审团”,案件将悬而未决至陪审团有一致决定时止。这一复杂的表决机制,拉长了诉讼进程,却最大限度保障了陪审团意见的代表性。而中国,在阶层迅速分化的现实之下,随机抽取的陪审员在自然理性上能否趋同,实难预断。
两场听证会所受指责之处,也聚焦于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里,不同阶层、不同学历背景、不同社会经验,等等,都可能带来对个案截然不同的看法。而不管听证会的听证结果是什么,反对的声音、甚至激烈的反对声音都不会少。本身尚未树立权威和公信的听证会,又如何能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背书?换句话说,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如何求得真正拥有多数共识的自然理性?
随着公民参与司法的深入,类似问题可能会喷涌而出。与社会转型紧密关联的司法改革,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两面作战:一面是积极迎合不可逆转的公民参与司法等司法民主化潮流,一面是努力寻找自然理性与司法技艺理性的平衡点。
本版撰文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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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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