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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产业转移税收利益破藩篱 三税种五五分成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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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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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津冀产业转移税收利益破藩篱

  迁入迁出地三大税种五五分成 年均缴纳“三税”逾2000万元企业纳入分享范围

  □记者 赵婧 北京报道

  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攻坚阶段,而作为三大重点领域的产业转移则面临着区域内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利益藩篱。财政部24日公布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三大税种税收收入五五分成,扫除了产业转移过程中因地区间税收利益博弈带来的障碍。

  京津冀协同发展2014年被列为国家三大战略之一。2015年以来,这一战略稳步推进。4月底,《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获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改委日前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工作目前已进入集中攻坚、重点突破、全面落实的关键阶段,要在加快推进交通、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这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

  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京津冀三地要协同发展,核心就是产业转移。而产业转移、结构调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利益分配问题解决不好,产业转移就很难推行下去。

  《办法》指出,纳入地区间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办法》规定,税收分享的上限为企业迁移前三年在迁出地缴纳的“三税”总和,达到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迁出企业在迁入地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

  “京津冀协同发展要实现经济一体化,首先要解决财政分配的问题。

  产业的重新布局涉及到地区间利益博弈,税收利益是地方政府一个很核心的利益,税收收入的分成机制实际上是对企业迁出地政府的一种激励机制。”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办法》的出台体现出税收制度的超前布局,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创造基本条件。这三个税种对地方收入影响非常大。全国范围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一年收入超过1.5万亿,特别是北京、天津等地企业所得税数额相当高,而营业税更是地方最主要的税种。这个文件打消了企业迁出地政府的顾虑,不会为了局部利益影响全局的发展规划。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健也表示:“原来更多是考虑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现在在区域协同发展中需要考虑横向财政分配关系,通过横向税收利益的调整来保障产业转移顺利推进。”

  针对《办法》规定的“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白景明解释称:“企业迁出后,由于市场条件的不同,纳税规模可能会有所变化,这实际上是一个现实问题。分享期限延长两年以及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规定很具体。”

  《办法》指出,此次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的企业范围为: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范围。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一个企业的税收如果达到两千万以上,应该属于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算是纳税大户。大企业的转移对当地影响比较大,因此以两千万为分配税收利益的界线也是“抓大放小”。

  此外,“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税收规模比较大。如果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全部统计进行迁入地和迁出地分成,非常麻烦。《办法》规定不是把所有税种五五分成,只是主要税种分成,主要考虑是操作简便,也是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间彼此都能够接受的一个方案。”张斌表示。

  此外记者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规划核算司在天津召开京津冀联合税收分析第一次集中调研会议,税务总局和三地税务部门就京津冀联合税收分析协同工作机制、税收经济季报编制以及税收分析相关数据共享方案等进行了充分讨论,明确了联合税收分析实行集中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会议负责人实行轮换制等事项。专家认为这是在税收征管方面推进京津冀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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