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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生育津贴那些事儿:生二孩还有生育津贴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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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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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对于新妈妈来说,是一笔重要的收入。那么如果单位不给生育津贴该怎么办,生二孩有生育津贴吗,为了获得生育津贴我们个人应该交费吗……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法官用案例为你讲述。

  生“二孩”不发津贴

  法院判单位败诉

  宋女士于2008年6月入职千家公司。2014年5月宋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98天。千家公司曾为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经社保中心核算,宋女士这次生“二孩”可享受生育津贴总额为10384.73元。千家公司认为宋女士不符合国家二胎生育政策,拒绝向她支付生育津贴。2014年11月,宋女士以公司未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千家公司未依法向宋女士支付生育津贴,确属于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形。判决千家公司应向宋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解析】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在生育后即可依据法律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审批权限,作为用人单位无权就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做出认定,同样无权以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为由拒绝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

  不为职工交生育险

  生育津贴单位买单

  李女士曾系欢乐公司员工,自2009年起担任客房主管职务,月工资4000元。2011年10月1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至2012年2月22日。但此前欢乐公司未为李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在李女士休产假期间,也未向她支付生育津贴。为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欢乐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院审理认为,欢乐公司未为李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李女士在产假期间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此,法院依据李女士生育前月工资标准判决欢乐公司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贴。

  【解析】

  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不返岗不给生育津贴

  约定被判“与法相悖”

  齐女士是汇仁公司职工,担任该公司营销总裁,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2014年2月齐女士确认怀孕,自2014年5月1日汇仁公司与齐女士签署《休假待岗协议》,双方约定齐女士自2014年5月1日起休产假,汇仁公司每月向齐女士支付1248元生活费,在齐女士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复,且还会以一定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作为奖金,该部分奖金将按照半年一次两年发完的标准,第一年发放三分之二,第二年发放三分之一。

  齐女士于2014年10月剖宫产一名男婴,共休产假143天,汇仁公司向齐女士支付了一部分生育津贴。齐女士产假结束后未返岗工作。汇仁公司认为双方《休假待岗协议》中约定了生育津贴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齐女士没有在产假结束后到该公司工作,故该公司无需支付剩余部分的生育津贴。齐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是女职工应享受的法定权利,但汇仁公司与齐女士签署《休假待岗协议》中的约定却从实质上将上述权利变更为企业奖励,且附加“正常上班”之义务,与法律规定相悖,实属无效约定。为此,法院判决汇仁公司按照齐女士生育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向齐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解析】

  全国各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各自的生育保险规定。回到上述案例,由于发生在北京,所以应当适用北京的规定。

  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上述法律法规所载明的生育津贴系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拒不支付、约定支付条件均与上述法律相悖,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

  单位须补足津贴差额

  高女士于2008年7月入职思创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月工资标准10000元。思创公司虽一直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但缴费基数低于高女士实际工资标准。

  2014年5月1日高女士剖宫产一名男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休产假共143天,经社保基金核算,高女士生育津贴为16 256.93元,现已由思创公司支付高女士。高女士认为思创公司未能按照其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故要求思创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女士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因思创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基数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故而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理应由该公司补足。最后,法院判决思创公司按照每月10000元之标准支付高娟生育津贴差额。

  【解析】

  对于生育津贴的数额,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是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相关的规定。

  由于案件发生在北京,因此,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即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为职工申报缴纳生育保险,否则均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由此导致职工生育津贴差额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作者马 敬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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