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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平反近一年 当年办案人员追责结果仍未公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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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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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员要证明自己“清白”谈何容易,如果他们现在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当年的呼格冤案或许就能够避免,何至于今天再来讨论冤案如何追责。

  还有十几天,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平反就整一年了。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近年来发生的几起社会高度关切的已平反冤错案,多数在追责问题上都没有下文。

  19年前,18岁的青年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去年12月,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布呼格无罪,冤案正式平反,呼格父母和社会舆论都要求依法追责。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各自成立了调查组,对当年所有参加办案人员进行调查,自治区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呼格案中“公检法三家的责任人都跑不了”。今年8月,呼格父母被告知,自治区公检法三家的调查均已完成,报告已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等待批示。而调查报告和追责结果之所以至今未见公布,一种情况是,上级部门认为公检法三家的调查仍不够详尽完整,需要继续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另一种情况是,公检法三家的调查足够详尽完整,但由于追责的问题十分敏感,是否追责、如何追责及何时追责等都悬而未决。

  目前看来,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在正常条件下,用一年时间来完成调查、厘清责任当是绰绰有余。另一种情况的可能性则比较大,尽管呼格冤案的形成经过和成因都已经调查清楚,有关人员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也已十分明了,但他们分别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特别是如果严格依法追究,有人可能不但要受处分或丢乌纱帽,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些问题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有关方面十分为难,于是就这样拖了下来。

  且不论呼格冤案的形成经过和成因究竟如何,不妨先设想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其一,办案人员把责任全部推给当时的体制条件和法制环境,认为自己很大程度上只是奉命行事,按照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旨意和命令办案,因此自己不应对冤案承担具体责任,或者顶多只能象征性承担轻微的责任。办案人员如果从这个角度为自己辩护,他们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当时的体制条件和法制环境对自己形成了巨大的、不可抗拒的压力——比如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命案必破”,又比如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必须如此办案,否则办案人员都要受到处罚——如果拿不出这样的证据,则办案人员难辞其咎,须对冤案承担具体责任。

  退一步讲,如果是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必须如此办案,那么也须查明,集体决定中起决定性作用或主导作用的是谁,这个人或这几个人须对冤案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办案人员能够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当年是上级部门及领导人员或本单位领导人员干预司法,强令公检法机关必须如此办案,那么,违法干预司法者须对冤案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查明是当年办案人员的主观罪错铸成冤案,如办案人员对呼格大搞刑讯逼供,以肉刑取得呼格“坦白交代”的供证取证,他们就构成了刑讯逼供罪,须依法追究刑责。即便办案人员能够举证存在上述第一种情形(即自己是奉命如此办案),也不能减轻他们刑讯逼供的罪责,因为上级机关或领导人员施加的压力再大,也不可能直接指令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这种情况在冤错案中比较常见,如河南赵作海冤案平反后,当年刑讯逼供赵作海的6名警察中,5人以刑讯逼供罪获刑。

  总之,呼格案涉及的办案人员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年参与办案中犯下的过失罪错,都是由于客观条件(包括技术条件、社会认识水平等)的限制所致,而不存在自己“主观之恶”的因素,他们就可以申请减免责任,减轻或免于处罚。然而,他们要证明自己“清白”谈何容易,如果他们现在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当年的呼格冤案或许就能够避免,何至于今天再来讨论冤案如何追责。(评论员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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