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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压力大不少药店取消夜间售药 市民买药难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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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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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你的时候 你却不在了

  面对各种压力,经营者也是有苦难言

  12年前,《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管理办法要求药店“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这让很多药店开始24小时营业,也让夜间有了急症的市民们,在去医院急诊外,多了一个就近的选择。

  但由于没有强制性条款,也不涉及处罚措施,药店大多按照自己的经营情况来执行。最近一年来,实体药店受到网络售药的冲击,销售额大幅度下滑。再加上人力、租金等成本的上涨,很多药店取消了夜间售药。这个问题,在今年春节期间凸显出来。像小餐馆、菜市场一样,过年期间很多药店也歇业了,甚至包括24小时药店。

  药店不是小卖部,不是菜市场,夜间的药店可以救命。一条“能保证24小时供应”的规定,却留下了无尽的余地。患者说,既然管理办法中有了这条,就应该24小时售药,否则何必写上。药店说,我们具有这样的能力,只是没有24小时开业。对于这样的规定,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表述上应该细化,加上强制性、处罚性的措施。

  春节遭遇

  找24小时药店

  却买不到药

  春节前后,北京的流感频发,很多市民突然病倒了。家住广安门的市民小张说,大年初一的晚上,他的家人发烧。他想到楼底下的24小时药店买药,却发现大门紧锁,里面也黑着灯。当时是晚上9点多,平常在那个时间这家药店还没下班。小张想着,可能是春节下班早,他就按了门口的夜间售药铃。

  以前,小张也在夜里来买过药。按铃后,值班店员就会出来。但这次,小张等了20分钟,也没见人出来。他还拨打了药店的电话,也一直没人接。小张本以为只是下楼买个药,就没多穿衣服。看见药店没人,他只好跑着去寻找其他的药店。“要知道这样,还不如打车去医院呢。”

  “没想到,它也像餐馆、菜市场一样,到了春节就关门了。”小张的经历并非偶然,家住望京的老周也有此遭遇。同样在大年初一,老周的家人生病,他打算到楼下的24小时药店买药。但无论是按铃还是打电话,店里都无人应答。这家药店,也是老周经常去的一家24小时药店。

  记者探访

  缩短营业时间

  取消夜间售药

  大年初五的夜里,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内的多家药店发现,大多数药店都已经关门歇业。包括很多号称24小时营业的药店,也都无人值守。只有极个别的药店,仍然坚持夜间售药。

  记者首先找到了市民小张所说的药店,位于广安门外荣丰小区,名叫汇仁堂药店。店门口的标牌写着“24小时售药 夜间购药请按铃”。当时已到夜里12点,店门锁着,店内也没有灯光。无论是按铃还是打电话,都无人应答。店门上贴着的一张“敬告”上,写着春节营业时间,其中初一到初五是上午10点到下午5点。

  从夜间11点到1点的两个小时里,记者又先后探访了安乐林路的华寿堂药店、莲花池东路的白云金象药店、崇文门的京隆堂药店,这些药店夜间都无人值守。附近居民说,在春节期间,这些药店都是早早下班。

  对于不能夜间售药,甚至提前下班的原因,每个药店的说法不同。崇文门的京隆堂药店,晚上10点闭店。店员说,24小时售药的要求并非强制性的,店里一直是10点下班。记者发现,无论是否是24小时药店,很多药店都在春节期间缩短了营业时间。尤其是除夕和初一两天,很多药店在下午3点左右就已经下班。

  不过,记者也找到了仍然坚持24小时售药的药店。崇文门的同仁堂药店,仍然坚持夜间售药。手帕口的康振堂药店,也可以夜间买药。两家药店都是夜间按铃后,就有值班人员来卖药。

  药店吐槽

  一夜销售额 抵不上工资

  “要是经营状况允许,谁不想24小时营业呢?”面对记者采访,李敏(化名)有一肚子的苦水。李敏是北京一家知名连锁药店的经理,她说,药店不像医院,有国家的各种支持。所以经营状况是每一家药店必须考虑的。

  无论药店规模大小,只要是夜间售药,肯定都是赔钱的,“都是负利润。”李敏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在春节期间夜间售药,要付给一个值班员工3倍的工资,差不多一个晚上就是300多元。而这一个晚上,药店的销售额也就200多元。这还只是销售额,如果算利润,那就更是少得可怜。李敏说,即使在平常日子,夜间的销售额也只有白天的二十分之一。

  这两年,受到网络药店的冲击,实体药店的销售额急剧下滑,药店必须考虑成本。尤其对于一些中小型药店,增加夜间售药人员,就意味着一大笔的成本。迫于经营压力,已经坚持多年365天、24小时售药的李敏,也决定今年春节期间缩短营业时间,停止夜间售药。不过,李敏与几百米外的另一家药店协商,两家的经营时间互补。“我们贴了告示,夜里买药的居民看到后,只需要走几百米去另一家,就能买到。”

  相关法规

  应具有24小时销售的能力

  2004年4月1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在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中,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其中包括“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该管理办法至今仍在施行中。

  2012年2月1日开始,当时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的第四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向公众提供24小时药品销售服务的能力”。记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关于24小时药店的规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仍然依据该规定执行。但对于没有做到24小时销售的药店,是否有处罚措施,记者曾咨询北京市食药监局,但尚未获得答案。

  律师观点

  可执行性不强

  国家食药监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北京市食药监局制定的《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则属于地方法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法律部主任迟芬芳律师介绍,相比于宪法、基本法、法律来讲,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层级较低。

  无论是国家“管理办法”中的“能保证24小时供应”,还是北京市“暂行规定”中的“应具有向公众提供24小时药品销售服务的能力”,迟律师都认为,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不强。迟律师说,如果监管部门真是希望推动24小时售药,就应该把规定的表述改成“应该保证24小时营业”之类的说法,并写明如果违法,有何处罚措施。

  按照现在的表述,即使药店没做到24小时营业,也不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甚至连罚款都难以执行,最多只能做出警告。“从法律上讲,药店可以抗辩,说自己的确具有24小时售药的能力,只是没有24小时营业。”迟律师说,如此的话,即使百姓因此向管理部门投诉药店,也很难处罚。迟律师希望,今后修订时,应该考虑到程序上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 李嘉瑞

  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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