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薪酬能否留住现代“包公”们?
媒体报道,近年来,基层法官流失现象日益严重,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均有不少法官辞职。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透露,近5年,已有500多人离开法院,北京的“法官流失”现象严重,流失法官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骨干比例增加,流失速度加剧。
法官,本是捍卫公平正义、充满尊荣感的一个职业。提起他们,总能想到法庭上手持法槌、那一个个庄严的形象,想到伸张正义的宋代“包公”,光芒万丈、为人景仰。愈演愈烈的辞职现象究竟是为何?
最易归结的原因自然是基层法官薪资偏低,留不住骨干人才。但又不完全是钱的事儿,案多人少、加班加点、岗位难以按意愿轮换……看似光鲜的法官,也曾被戏称为弱势群体,这个职业,某种意义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风光。如果体制外提供的薪资待遇、尊严乃至安全感胜过体制内,那么处于体制中而“不得意”的法官们,自然会做出不一样的选择。
我国长期以来对司法人员实行的都是与公务员相似的管理模式和薪资待遇,论资排辈、“一刀切”的现象并不鲜见。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者而言,这不完全符合其职业特点。优秀人才的流失有管理制度内在的原因。基层法官薪资待遇不高是普遍现象,“辞职”非体制内流动,而是由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迁徙。
针对这种现象,一些相关改革举措正陆续出台。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核心内容。《纲要》里既提到现存的问题: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也提出对策,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将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员额制;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等。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将用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留住人才。方案指出,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法律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呢?这并没有定论,但提及此,有三个重要的关键词不可忽视:分类管理、员额制、单独薪酬制度。
分类管理,说白了,就是不同岗位,不同对待。法官员额的设置则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和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打破简单的论资排辈。而单独薪酬制度,是把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从公务员的薪资待遇里单拎出来,建立属于他们的工资制度。
单独薪酬制度是一个显著的进步,包含了对专业性和特殊性的认同。它应怎么实行?法官工资怎么定?要留住现代“包公”们,以下三招不可少。
首先,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倾斜。
流失的法官主要集中在基层,可知基层“苦”。要留住基层优秀人才,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最为真诚有力,某种程度上也给予了他们这份工作更贴合实际的回报和职业尊严。
其次,实行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相对灵活的薪酬方式。
每个人的工作量不尽相同。一个人不同阶段的工作量也不一样。单独薪酬除了要符合职业特点,和职级待遇相应,还要考虑到工作量的多少,多劳多得,才有工作的动力。
此外,还应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法官的工作难度,有时候不只体现在法庭上,还体现在法庭下。法律“无私”,法官依据法律判案时,也多是“铁面”,这是其工作属性和职业特点决定的,也是其专业性的表现。但一个案件的判定,未必能让所有涉事人员心服口服,因此,法官还是一个容易得罪人的差事。一位已经辞职的法官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有被辱骂、被威胁的时候,对法官的不尊重,甚至直接体现在上诉状中。不过,也就“穷担心”,鲜有人愿意跟家人提及。
工资福利、办案补贴、抚恤救助,或可一解“压力大、薪酬低”的基层法官们心中之痛,从而减少他们的“流失”。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几个“特殊工种”实行单独薪酬值得称赞。而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实上,这种“不同对待”的“特殊性”不仅仅应体现在薪资上,还应体现在对人员的任用、分工、晋升机制上。(文/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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