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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恶导游必须“拉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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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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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云南省女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消费的行为,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后,国家旅游局立即责成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尽快查明事实,对损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女导游辱骂游客,源于强迫购物消费。时下,很多旅游都不是观光游,而是购物游;导游也变成了“导购”。旅游过程中,游客一直被导游带到这个或者那个购物点,频繁被要求购物。因为旅行社、导游和这些购物点都是有利益关系的,如果游客“不配合”,导游往往会原形毕露,恶语伤人。这名女导游辱骂游客,便是典型一例。国家旅游局责令依法查处,非常必要。

  2013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颁布实施,除“降低旅游成本”外,“文明旅游”也是检验《旅游法》落实效果的主要标尺之一。然而,从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显然不尽人意。一些游客不文明现象,频频见诸报端。鉴于此,今年4月初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游客不良信息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

  然而,文明旅游行为记录不仅应针对游客,对于不文明导游,也应该以立法形式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进入不文明导游“黑名单”,将在规定时间内,禁止其从事导游工作。虽然“恶导游”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如旅游市场恶性竞争,导游收入不稳定等,治本固然需要一个过程,但文明导游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笔者以为,导游“黑名单”可实行“宽进严出”。所谓“宽进”,一旦发现有导游存在不文明行为,如客串导购角色、强迫购物消费、布设购物陷阱、打骂游客等等,即入“黑名单”。所谓“严出”,除了让不文明导游“停职反省”,并给予必要的惩戒之外,同时给其预留一个文明“修复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让其走不出“黑名单”。(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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