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危害公共安全理应入刑
近日,四川成都一位母亲在恶犬扑来时,将儿子搂入怀中,任凭自己被恶犬撕咬。最终,母亲全身有19处伤口,而孩子毫发无损。由于各地犬类管理规定对烈性犬伤人处罚过轻,且可操作性低,有关法律界人士建议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处罚力度,在法律责任上实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5月18日《法制日报》)
养犬本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政府无法剥夺,但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之间的矛盾却不可忽视,烈犬伤人问题尤为突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对犬主的责任追究主要体现为民事赔偿。然而,这样的赔偿,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烈犬伤人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危害。烈犬伤人,养犬人要负民事责任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目前的法律支持对养犬人进一步追责。城市重点区域本来就禁止饲养烈性犬,狗主人应该提前预知和意识到这一点。如果发生了伤害,就要对犬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烈犬伤人,如果造成了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也是过失犯罪的一种。某些猛犬杀伤力很强,如果在人来人往的公众场合,或者是在遛狗的过程中伤了人,都是明显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狗伤人的一刻,如果狗主人不上前制止,在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就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如果犬主放任烈性猛犬在外不管,无疑是置大家人身安全于不顾,本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养犬人应加强风险意识,在明确禁止的区域不养烈性犬、大型犬,并按照有关规定养狗,把社会的公共安全放在第一位。 (钱兆成)
- 标签:
- 编辑:刘柳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