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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规范大学生转学不能只靠行政之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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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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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高校转学工作,教育部办公厅近日专门下文规范,要求高校学生不得在同一城市转学,校长须签署接收函,高校要公示拟转学学生的录取分数。(新京报5月27日)

  客观而言,我国以前的学生转学规定很粗,存在诸多漏洞,加上转学就由转出校和转入校闭门操作,因此,转学中存在权权和权钱交易的问题,把本来給学生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学校和专业的高考、考研修补政策,变异为权势阶层曲线进名校的特权通道。

  细化转学规定,有利于转学政策的规范执行,但规定能否真正得到执行,取决于监督和问责机制是否健全。加强信息公开,当然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另外,若学校公开的信息存在残缺、不准确的问题,比如学校公示的转入学生成绩不准确,谁来核查?这就要求学校在处理转学事宜时,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订招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转学本属于教育事务,因此应该由负责教育事务管理的机构按教育标准进行,而不是由行政部门操作。如果有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学校会按本校的标准考核评价申请转入学生,并向社会公布详细的接受转入的理由,而不只是执行行政规定——规定只明确了不得转入的情形,在符合规定的范畴内,如果没有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行政也有操作空间。

  事实上,正是由于没有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制订评价标准,教育部出台的不得转入规定,也存在一定争议,比如不得在同一城市转入,这是出于什么原因?难道学生转学就是为了换城市环境?或者在同一城市转学没有必要?如果一名学生从一个城市的学校转到另一个城市的学校,再转回原来的城市的另一所学校,这允不允许?

  目前,对于违规转学的问责,主要还是行政部门问责,即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这种行政问责,由于涉及诸多利益因素,往往被轻描淡写,甚至不了了之,为此,要严肃问责,必须引入司法问责,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与违规转学相随,往往有渎职、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在发达国家的大学,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是基本的办学制度,这有利于学生和学校的持续双向选择,学生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学校和专业,学校也选择适合本校的学生。从社区学院申请转学到名校,在美国是很正常的事,这促进学生自由流通,也促进各类教育、学校平等发展、竞争,消除教育的身份和等级。我国之所以严格限定转学,主要原因是计划录取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之下,无论是受教育者还是社会,都特别关注学历、身份,也随之出现追逐文凭的教育乱象。

  因此,要根本治理包括违规转学在内的教育乱象,关键在于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不然,面临权势的无孔不入,所有建立学校立交桥、扩大学生选择权的做法,都可能收紧或者叫停,甚至包括校内转专业未来都可能不允许。(作者是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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