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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拐同罪”不宜笼统论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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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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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最近五年最高法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认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5月31日央视新闻)

  买拐与拐卖构成了买卖人口犯罪完整“市场链条”,正所谓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从这个意义来说,买拐法律成本太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拐卖人口犯罪的冲动。由此,提出“买拐同罪”,有它相对充分的理由。

  不过,还要理性地看待拐卖与买拐犯罪。首先,这种需求能够抑制,但应该认识到它不可能完全禁绝。儿童拐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基于多个因素,比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这样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孕不育等等原因。只要需求有刚性,法律成本再高,最终只会使犯罪手段变得更隐蔽、更黑暗,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的安全形成一个危害。

  其次,打击犯罪保持法律的威慑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更关键的是能否在司法实务中保持常态。与拐卖犯罪流动性强、手段隐蔽相比,买拐得来的孩子就是公开秘密,买拐的家庭跑不了,抚养孩子、给孩子落户等诸多事项,都会留下蛛丝马迹。理论来说,买拐违法更容易被发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买拐通常都不是打击的对象,大部分买拐被追究,都是拐卖者落网牵出来的。甚至,在一些偏远的山村,堂而皇之的包庇买拐,出现民不举官不究的怪象。买拐“心存侥幸”的程度,取决于被发现和被查处的概率,而不是法律画出的“老虎”,法律再严厉却不被追究终究只是“纸老虎”,吓不到人。

  “买拐同罪”不宜笼统论之。一方面,从体现司法兜底和维护惩处的威慑作用来说,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让买拐必须承担一定的刑责。另一方面,法治是多要素互相作用的结果,单纯把拐卖犯罪形势严峻归咎于法律成本太低有失偏颇,而把解药下在无限提高单一的犯罪成本也是一种懒政。 □ 木须虫(湖北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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