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立规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称“两个规定”)的贯彻实施办法。
6月2日,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现象,在检察机关同样存在。”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说,“例如,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情或部门地方利益,打招呼批条子,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为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指出,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坚持把排除检察机关内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问案件作为落实“两个规定”的抓手和重点。
实施办法共六个部分28条。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分析,在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基本要求方面,有三大“干货”:
第一,是明确了不同情形下,检察机关落实“两个规定”的职责定位。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明确四种情形:遇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做好记录和报告。遇有检察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应当做好记录、报告、处置、通报和责任追究。遇有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做好通报、责任追究和结果反馈。遇有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告知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是明确依法规范履职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界限。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严禁以诉讼监督之名,过问、干预其他司法机关司法办案活动”。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检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个“干货”,是明确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适用“两个规定”。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指出,落实“两个规定”,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既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所规定的范畴,也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所规定的范畴。”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同时适用“两个规定”。记者 庄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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