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翻沉:别急着对船长口诛笔伐
在急于“定罪”的氛围之下,对于事件的判断容易失去应有的客观冷静。我们应当相信:沉船事故中有责任之人一定难逃法律追究,但在责任明晰之前不要将指责和压力一股脑地倾泻到某一两个人身上。
6月1日约21时28分,一艘从南京驶往重庆的客船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翻沉。长江航务管理局最新情况:出事船舶载客458人,其中内宾406人、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船员47人(6月2日中新网)。
沉船事故发生后,网络上有一种声音在发酵,批评之声指向了获救的船长和轮机长,认为两人应当受到严惩。诚然,作为失事客轮的具体操控人员,船长等人很可能难逃追责,但在沉船细节尚未完全明确之前,我们出于内心的焦急与愤怒情绪,简单地将责任全部归罪于船长,似乎欠缺冷静。
有一种观点认为,船长等人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救援乘客,也未及时拉响警报或电话报警,有违职业操守和担当精神。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信息表明客船为瞬间倾覆,在短短几分钟内船长是否来得及作出上述反应,有待深入调查研究。至于如何营救乘客,当时客船已经倾覆,船长和轮机长恐怕也是仓促逃生,身边很可能缺少足够的救援工具,或不具备救援条件。而如果船长等人确有失误与失职,查清事实后自有法律对其罪责进行公断,在此之前不宜过分攻击指责。
另一种说法是:船长应有牺牲奉献精神,有“与船共存亡”的觉悟。这种精神和觉悟,值得提倡;对有这种精神和觉悟的人,人们充满敬意,甚至会千古传诵。不过,就这一灾难而言,当时船上到底发生了什么,目前为止我们并不清楚。如果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对乘客等其他人员有施救的可能,那么,选择自己逃生而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当然需要谴责;如果当时的情况是灾难来得太过突然,对其他人员施救已不可能,此时选择逃生保全自己,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选择。当事实不是很明晰的时候,对行为人做善意猜测,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理性。
更何况,沉船事件中船长只是操作轮船的执行者,还应有更多人为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客船无视暴雨黄色预警,冒着巨大风险继续航行,究竟是谁的指令?客船经营方是否应为此承担责任?有关管理部门又是否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这些疑问都需要一一调查核实,得出结论。
如果经过查实,船长和轮机长在客船倾覆事故中确有失职之处,那么他们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一切尚未有明确结论之前,冲动地将怒火撒向船长,并盲目将责任全部推给船长,恐有不妥。在这种急于“定罪”的氛围之下,对于事件的判断容易失去应有的客观冷静。我们应当相信:沉船事故中有责任之人一定难逃法律追究,但在责任明晰之前不要将指责和压力一股脑地倾泻到某一两个人身上。当事故调查得出最终结论后,我们再对失职者进行口诛笔伐,也不为迟。(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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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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