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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落实须打破“双轨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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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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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探亲假 须打破“双轨制”

  因为改革的滞后,“探亲假”也渐渐从普惠的全民福利,蜕化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少数国企享有的特权,形成了“双轨制”的格局'

  端午节的三天假期,对很多人来说,还是有一些“短”。“探亲假”又被媒体推到舆论的暴风眼中:国务院曾于1981年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一些媒体调查后却发现,“探亲假”已经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或者虽然知道,但单位根本不认可。

  “探亲假”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单位不让休“探亲假”,算不算违法呢?

  首先,要弄明白“探亲假”的历史渊源。

  一些评论称:“‘探亲假’已实施了34年”。其实不是那么一回事。1981年国务院是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但“探亲假”这种劳工福利措施,还得追溯到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的这个规定明确:“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可以每年给假一次,根据路程的远近,规定为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1981年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基本沿袭了这个制度。

  也就是说,“探亲假”几乎始于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伊始。可以想象,“探亲假”这种人性化的国家福利制度,与当时的“劳保”、工伤保险、工人疗养制度等等,一同激发了那一辈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冲天干劲。

  其次,也应该看到,“探亲假”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甚至沦为“双轨制”的一截“盲肠”。

  不少要求按1981年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论者,有意、无意忽略了一个前提——该《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中并没有提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一份文件不可能超越它的时代,在1981年,中国还没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是屈指可数。《规定》所涵盖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几乎囊括了当时所有的非农劳动者了,是一种普惠的国家福利。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民营、外资企业异军突起,国企也经历了多轮改革,原来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少之又少,而这些新兴单位的劳动者却并没有被纳入“探亲假”的保障范围之内。

  相反,因为改革的滞后,“探亲假”也渐渐从普惠的全民福利,蜕化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少数国企享有的特权,形成了“双轨制”的格局。这和之前饱受诟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双轨制”问题几乎是同构的,明显有违社会公平。

  解决之道,还在于决策层要拿出改革的勇气,重新构建统一公平的、基于市场经济环境的“探亲假”机制。首先,新“探亲假”要摆脱“双轨制”局限,实现全民共享。其次,旧的“探亲假”是建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落后的交通、通讯条件之上,动辄两到三个星期的假期,现在看来没有必要,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可以与国家目前力推的“带薪休假”相关结合,由政府倡导性提出一个长度适宜的弹性“探亲假”,实现劳资两利;待条件成熟之后,再由国家立法推出新型的“探亲假”。

  (作者沈彬 系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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