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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狂奔的宝马”为后来者立警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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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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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发生在南京的恶性交通事故,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15版)

  有则公益,词是“交通安全不是游戏”,可是很多交通参与者尤其是豪车驾驶者,恰恰是以游戏的心态在参与公共交通的,由此酿成的悲剧已经不计其数,后来者却仍旧重蹈覆辙。如果说癫痫病患者违法申领驾照,是在拿公共安全来钻空子,那么,以超高速度在闹市狂奔的宝马,无疑是在借他人生命来享受狂飙。

  回顾交通安全的立法史,醉驾已经入刑,飙车也已经入刑,将来毒驾很有可能会入刑,有病不适合申领驾照却违法申领甚至也可能入刑……所有这些,都是用受害者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法律进步。但是,对于一些恶意交通事故肇事者而言,现有交通肇事罪等惩戒力度较低的法律条文仍很难构成震慑,警醒后来者。

  这就是公众为何念念不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缘由所在。这种对恶意交通肇事制约力度较大的法律条文,能让那些狂妄的交通参与者,能对自身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有一个更清醒的认知——你的不守规,你的图省事,你的抢时间,你的耍聪明,不仅与你自己相关,更与公共安全相关。事实上,这种做法早有先例,比如扬子晚报报道:“去年8月份,常州男子王俊人吸毒后开车,在闹市区接连撞9名市民。常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王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15年。”

  基于此,惩戒狂奔的宝马不应只是在舆论围观之下实现个案正义,而应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恶意交通肇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该面临怎样的法律惩戒,为后来者留下警示,用制度的方式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约束人性,让所有的交通参与者对于参与公共交通保持足够的敬畏,知道自己开的不仅仅是车,更是对公共安全必须肩负的一份责任,你没有权利不把别人的生命放在眼里,所以你不能肆意突破交规的制约,一旦恶意突破就必然招致法律的严惩。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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