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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蹭饭女工”岂能体现制度善意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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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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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江某公司饭堂厨工刘阿姨因当天生病,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宿舍,竟被公司认定为盗窃并遭解雇。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雇违法,判令赔偿刘阿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7月8日《广州日报》)   

  作为一家正规企业,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去规范员工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也无可厚非。问题是,公司食堂一名女厨工因身体不适,未在食堂就餐,打包两份米饭带回宿舍,公司便给其强加上盗窃财物的“罪名”,并给予开除的最重处罚,折射出了这家企业的霸道和任性。

  首先必须承认,既然公司规定“员工带走公司物品必须填写《物品放行单》”,那么员工就必须无条件执行。更何况,这个规定的合理性也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上,对公司财物进行严格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员工带走公司物品,需要填写《物品放行单》,也是一项必要的程序,即便是员工带走饭菜,也不能例外。

  再者也应承认,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食物,既是公司的经营之道,也是在替员工负责。试想,一旦公司对员工私拿饭菜的现象放任不管,既会影响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又可能助长一些员工贪占小便宜的私欲,难以避免在拿走饭菜的同时,也顺手牵羊地“拿”走其他财物。要知道,私自拿走饭菜只是违规,拿走公司其他财物,便是盗窃行为了。

  可见,公司的这个规定没有问题。问题是公司对违规女厨工处罚失当,毕竟其拿走饭菜事出有因,即使存在“蹭饭”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一定经济处罚即可。何必砸碎女厨工赖以生存的饭碗?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制度的设计应该具有双重功效,一方面是要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一方面是要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更重要的是,企业要实行人性化管理,让制度充满关爱员工、尊重劳动的善意;对于违规员工,应少惩戒,多劝导,别动辄向员工挥舞“开除”的利剑。(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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