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情杀案”疑罪从无新样本
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7月21日《中国新闻网》)。
发生在11年多前的“湘潭大学情杀案”,因为被告人曾爱云三次被作出判处死刑的判决,而后被最高法、湖南省高院发回重审,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湘潭中院此次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其杀人的供述等的真实性均存疑,不能采信。
法槌再度敲响,曾经的“死刑犯”曾爱云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法院基于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在现有证据条件下终结了对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但要彻底还其清白,必须在真相大白之时。毕竟,暂时证据缺失下的疑罪从无案与“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的冤错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都有着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是被冤枉的。
历史教训一再表明,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毕竟,司法审判并非儿戏,尤其是在生杀予夺之时,不能搞“差不多”,也来不得“基本上”,必须黑是黑、白是白,当黑白难辨时,就只能从保护人权的角度,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曾爱云案中固然有曾爱云的有罪供述和陈华章自始至终对曾爱云杀人的指证,但现有的证据仍然存有这样那样的疑点,譬如曾爱云当晚有没有离开过李霞,现场勘查笔录中为何没有陈华章的指纹和足迹,等等。在这些疑点没有排除的情况下,事实认定就还存在不确定性,无法足以认定曾爱云就是杀人凶手。
如此境况带来的抉择是艰难的,实质上就是一场疑罪从无理念从孕育到产出的过程。当疑罪从无的社会认知度还不够,尤其是在各方对此还存在较大分歧的时候,这既需要司法机关有着足够的司法定力,敢于依法说不,敢于在舆论的众声喧哗中正视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害人亲属对此的不解与质疑;也需要司法机关有着足够的勇气,敢于依法纠错,对自身的问题不遮掩,不回避,让与疑罪从无理念相悖的判决通过法定程序得以纠正。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更能使公众看到人权保障在司法领域得到彰显的程度。
从念斌案到“湘潭大学情杀案”,再到有罪判决率的彻底取消,疑罪从无理念已经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吸收运用,也成为了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需要具备这样的司法定力与司法勇气,健全相关的机制,相关的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也需形成这样的共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针对的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社会群体,而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则下,对每一个人都适用,或许会有“坏人”被放纵,更重要的是保障好人不被冤枉。我们都应有直面疑罪从无个案的勇气,只有这样,证据意识和法律规则意识才会深入人心。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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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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