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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法治精神的应有自信与担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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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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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湘潭大学情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

  正义始终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古今中外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无不蕴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从实证法的角度,当法律业已制定,要实现刑事案件中的公平正义至少有两个必要逻辑节点:一是还原真相,以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以实现“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司法程序所认定事实都是面向过去,真相显然难以得到完整的还原,尤其是在一些“疑案”中,由于时过境迁,真相变得扑朔迷离。一些人有可能是暴行的实施者,可是,现有能够掌握的证据却没有那么确凿。当穷尽所有调查手段,仍然无法得到准确答案时,司法机关应该怎么办?这是摆在所有国家司法制度面前的两难问题。

  将可疑之人放了,这就意味着很可能放纵了真正的暴徒;一咬牙将之定罪或从轻处理,又可能冤枉了好人。可以说,人类追求社会正义的全部过程一再表明,要实现司法正义并非不付出代价,而是要选择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必须要回答人们愿意承受什么样的代价。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宁可错放罪犯也不冤枉无辜,还是宁可冤枉也不错放罪犯中作出抉择。

  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都是冠冕堂皇地回答“我们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可是,在人们头脑和实践中又让“宁可冤枉也不错放罪犯”的观念和做法占了上风。这就造成了诸多惨痛的教训,使不少无辜者蒙冤受屈,佘祥林、杜培武、呼格吉勒图、张氏叔侄等冤案,无一不是疑罪从有或是疑罪从轻所造成的恶果。

  历史教训一再表明,如果为了不错放罪犯,而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忽略被追诉者诉讼权利与证据规则,将可疑之人定罪,这将可能同时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冤枉无辜,二是因有人为之背黑锅,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正因为此,疑罪从无原则与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被写进法律。与此同时,这些年来,我国的整体法治环境也在不断进步,人权入宪、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全社会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事实上,湘潭大学“情杀案”也正是一起让人“两难”的疑案,历经多年,却难以完整还原真相。在此背景下,当地法院能够坚持“疑罪从无”,因证据不足,判决曾爱云无罪,根据充分证据,判决陈华章有罪,正是尊重法律的应有担当,更是秉持法治精神的应有司法自信。

  直面过去,是为了正视现在。近年来,全国司法系统面对错案不回避、不遮掩,主动应对,依法纠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同时,也更加注重现案的冤错预防,加大了人权保障力度。2013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778名被告人无罪。数字的背后正是不断完善、进步的司法状态。

  有着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有着尊重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法治精神,有着不避讳错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与机制作为支撑,我们有理由相信并期待,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离冤案错案远一些,更远一些;离公平正义近一些,再近一些。

  ( □ 舒锐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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