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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文批“权大于法”:缺少敬畏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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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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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悝何许人也?战国时期极具影响的政治人物。“尽地力”“善平籴”“富国强兵”是史家对他的评价。当时,李悝在魏国大刀阔斧推行变法,同时亲自担任大法官,直接审理案子。

  他是如何走到生命尽头的呢?据载:有一天,他在审理一桩命案时,被告人自动招出了3年前的一场谋杀案。案情有了进展是好事,但李悝当即脸色煞白,原因是3年前那桩案子已经结案了,是他亲自审的案,一个人被误判为凶手并处决了。也就是说,李悝因为误判害死了无辜的人。为此,他一筹莫展,按照自己定下来的《法经》,这是死罪。最后,李悝写好遗书,自杀了。

  李悝也许能找出许多客观理由为自己辩护,还可凭着他在魏国的功绩和威望,用不着走自杀这条路,但他从内心深处对法律保持着一种敬仰、尊重、畏惧,自觉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他的自杀,无疑是最大的诚恳,让周围的同僚肃然起敬。因误判而自杀是不足倡导的,但李悝的死因值得敬仰。这是他履职的一次失败,也是他人性的一次胜利。

  哲人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越是历久弥新,它们一个是我们头上浩瀚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令。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对法律的敬畏并非单纯的惧怕法律,也不是把法律供于神坛而顶礼膜拜,而是对法律的热爱和尊重,把法律当作信仰而尊法敬法;当作红线、不可逾越;当作底线、不可触碰,是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一种价值信念。

  从一定意义上说,只有内心敬畏尊崇法律,才能在行为上尊重和坚守法律。时下,一些领导干部“权大于法”“官就是法”“我就是法”的心态依然比较严重,导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屡屡发生。从根本上讲,就是缺少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心。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要的就是解决好敬畏法律的问题,从内心上尊崇。

  信仰是敬畏心的最高境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惟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等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在法律意识、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短期内还难以蓄满一些人的精神水池时,换言之,在法律还一时难以让人们自发地产生“敬”的意识时,让人们对法律产生“畏”的意识则成为必需。惟此,才能使尊法守法“螺旋式上升”。

  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些人不惧法,拿法律当儿戏,就在于一些法律在执行中成为“纸老虎”。法之不行,则无人可畏。但是,如果对那些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予以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对那些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坚决惩处绝不手软,那么这些人内心里就会产生畏惧感,不敢乱伸手。如此,内心里敬畏法律日增,法律的威严也日盛。

  李悝自己定下法律,又不因自己违法而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以生命捍卫法律的尊严。这对于今天的领导干部来说,尤为可思可鉴。(顾伯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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