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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人员岗位及通讯方式应公开化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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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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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司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司法理念的贯彻施行,检察院和法院采取了越来越多的“便民、益民”举措,让百姓感受到司法的门槛低了,也更接近于百姓的法律服务需要了。然而,当我们真正走进法院和检察院的时候不难发现,所有的问题实际上都是落实到人来解决的。但是由于大部分的司法部门中,与司法人员相关的姓名、岗位、通讯方式都是不公开的,因此对于百姓来说,知道解决问题的部门在哪,却不知道解决问题的人在哪,而这无疑与司法机关所要努力达到的便民目的背道而驰。因此,如何推进检法人员岗位及通讯方式公开化,走出与承办人员失联的困境,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目前的检法系统部门中,法院的执行局是唯一能够做到对当事人公开司法人员岗位及通讯方式信息的部门。而在其他部门,由于相关信息的不透明,想知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的名字很困难,虽然办公电话对外公示,但当需要向承办人递交材料或查询案件材料时,由于承办人下乡办案、开庭、取证、送达等原因,无人接听的情况时有发生,很难与承办人及时取得联系。这不仅浪费当事人的时间,也会影响办案单位的办案效率。

  至今,没有任何一份文件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岗位、职责必须进行保密化管理,但为何会产生如今这般不成文的规定,理由不外乎还是在人。一些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案件量大,任务繁重,不断地接听电话,会影响正常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是为了戒备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和上访户。所以,避而不见,避而不谈,办公电话不接,其他方式也找不着,落得安宁。

  便民、为民绝对不应仅仅体现在简化司法程序方面,若要真正简捷、高效率地处理法律问题,除了简化程序外,还应当做到信息透明化,这不仅关系到便民、为民能否真正实现,关系到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为此建议:

  1.改进相关司法部门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完备信息公开化的硬环境。从各法院的配套设施来看,全面配置方便当事人查询的电子设备是必需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应当在室内或室外设置显示屏,以便公众能够通过显示屏看到正在办理、正在开庭的案件;设立查询设备,方便当事人查询承办人的姓名、办公电话、移动通讯联系方式、所任职务和岗位,同时也可查询各个部门分管哪些业务或案件,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全面清晰地了解其诉求应该由哪个部门处理、承办人是谁、分管或主管的领导是谁,以便能够第一时间与承办人取得联系,解决问题。

  现在各法院、检察院为提高办案效率,一般都配备了内部小号,以便内部业务沟通,但若能够同时配置对外公开的移动电话等通讯方式,能更方便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这样既节省了自己的办案时间和精力,也减少了当事人的麻烦。当然这些公开电话的开通时间,也应限定于工作时间。

  2.法官、检察官应随身佩戴服务公示牌。现在保险、银行、卫生、医疗、证券等行业都要求服务人员佩戴职务或职位公示牌。很多国家甚至要求警察、监察等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在履行公务时佩戴公示牌,但我们国家的司法部门除南方个别城市外,大多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司法系统作为为民服务的部门理应提供便捷和透明化的管理,佩戴服务公示牌除了能够体现平民亲民化服务外,将所有的岗位、身份信息一展无余,群众就可以知道能够为自己解决问题的人是谁,方便与其联系和沟通。如此不仅能够节省当事人很多时间和精力,也减少了其他部门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和麻烦。

  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是与群众接触最多的,因此更应该建立相关制度并加强管理:只要是服务期间,不管是否在办公场所,都应随身佩带服务公示牌。同时,严格要求公示牌登记的内容,除了姓名、岗位外,还应有自己的通讯联系方式。

  3.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服务意识,从权力观向服务观转变,创造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的软环境。法官、检察官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公职人员,不应该有权力至上的官宦意识,其并不是在行使管理当事人的权力,而是在行使服务为民的职责。当法官、检察官都把自己的手机号贴在大厅和门口的时候,就是对自己的做与行在群众面前全方位展示,也体现了他们愿意和敢于接受群众监督的勇气。只有敢面对、敢公开、自己透明,才能更公正地为百姓服务。

  4.完善监督体制,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司法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虽然最高检和最高法已不断出台有关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定,落实了诸如庭审直播,判决网上公示等等措施,也设立了内部机构的监督体系,但这些都并非人的信息。如果能够设立监督部门,对所有法院和检察院办案人员诸如姓名、岗位和个人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将更有利于推进其他信息的透明化,形成群众共同监督、岗位互相监督的交叉监督体系,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海淑兰委员系辽宁省阜新市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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