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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脏罚款”的权力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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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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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民政府拟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做出修改,在南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如果车身有明显污迹、泥土,有碍市容观瞻,或者车辆底盘、轮胎附带泥土影响市容的,可能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11月28日《扬子晚报》)

  笔者认为,南京的这条新规,其本意可能是针对大货车特别是渣土车制订的。在城市生活中,那些一路“洒土”的渣土车给交通和空气质量都带来不少恶劣影响,给市民带来诸多不便。新规的出发点是为了整治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多数市民利益。

  不过,南京此举还是引发了舆论抨击,其原因就是新规透露出一种“以罚代管”、权力任性的味道,不符合法治理念。工程车辆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需要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监督管理,而不是罚款了事。而且,新规中所说的“有碍市容观瞻”标准难以量化,这也为执法留下了弹性空间。

  公权力不能变成“该下放的权力下放不到位,该让渡的权力让渡不到位”。就城市管理而言,政府该做的是,加强市政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及时引导,而不是简单的开罚单。

  避免权力任性,必须用法治的“金箍棒”给政府权力划定边界,全面清权确权,加快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能做什么,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真正厘清“严管”与“乱管”的界限,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盛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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