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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要有“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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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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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假延长后,面对抬高了的隐性成本,势必会有更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搞“性别歧视”,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和监管,保证女性就业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将延长生育假正式写进法律,这对所有育龄夫妇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喜讯。不过,细读这一即将出台的生育假新规会发现,年后颁布实施的新计生法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生育假的延长期限,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也就是说,未来的生育假到底延长多少,存在很大的弹性。

  生育假的延长,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政策,它直接关联着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因为产妇休假,单位不仅要照发薪酬,还要花钱雇人顶岗,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当然是延长得越短越好。因此,生育假的具体延长时间,应该有一个相对“兜底”的规定,明确延长生育假的最短时限,然后鼓励各地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加。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生育者的基本产假权,又给地方以可操作的空间。

  当然,生育假延长后,面对抬高了的隐性成本,势必会有更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搞“性别歧视”,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和监管,保证女性就业的权利。如此,女性在生孩子这一问题上才会少些后顾之忧。(□ 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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